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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54期 | 物权编:权利人对遗失物的追回权

发布日期:2022-07-0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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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熊大某天夜里将拖拉机错停在了光头强的田里,光头强发现后连夜将拖拉机转卖给了喜羊羊。半个月后熊大发现喜羊羊家用的拖拉机是他遗失的,并了解到出卖人为光头强,熊大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熊大可以选择要求光头强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喜羊羊返还拖拉机。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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