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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74期 | 物权编:抵押权的设立

发布日期:2022-08-04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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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向张某借款,陈某与张某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并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陈某将房本交给张某,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是否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答: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张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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