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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42期 | 正当防卫为何沉睡?最高检邀请学者、检察官答疑

发布日期:2024-02-19

重要动态

◆ 正当防卫为何沉睡?最高检邀请学者、检察官答疑

◆ 释放依法从严惩处信号,最高法发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 罪名集中、发案地域性明显,最高检召开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业务数据研判视频会


01正当防卫为何沉睡?最高检邀请学者、检察官答疑

2024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正在热映的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陕西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谭鹏,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就观众们最关心的四个问题进行答疑。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是什么?

(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意图四个条件

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及意图条件。起因条件是指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要求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意图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当然,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这种情形则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对象和结果三个要件事实

正当防卫属于免责事由,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是案件涉及的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事实得到确立,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这些要件事实包括三项:一是目的事实,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是对象事实,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是正在进行中的;三是结果事实,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要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除了要确定上述事实成立之外,还要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二、那对于法条中所要求的“正在进行”,应如何理解?

刑法第二十条所限定的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侵害行为处于时间起点到终点的过程。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三、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规定,法律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同不法行为作斗争。那么,为何该条款会成为“沉睡条款”?

我国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有明确规定以来,相关案件的办理是可以依照刑法规定正确、妥当处理的。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既要避免把握过严,也要保证不失当。尤其是在案件发生死伤的情况下,成因、证据复杂,“人死为大”“死了人就占理”的观念和舆论环境常常会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和压力,同时刑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未颁布实施之前,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与互殴等情形的判定存在许多争论,加之一些案件的情况错综复杂,证据取证受限等,导致对正当防卫的精准把握难度较大。

四、影片里的故事情节是围绕着一个问题来开展的,那就是“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随着这个界限的明晰,影片艺术化地呈现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从“沉睡”到激活的过程。在这背后又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怎样的变化?办案人员又该如何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更好地深入人心,贯彻到司法实践中,避免让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

“韩明”执法司法理念转变的背后,实际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近年来最高检主导指导的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杭州盛春平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正当防卫案件的依法准确处理,在实践中不断激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款(第二十条)的准确适用。对正当防卫的案件处理上,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同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两高一部”制发的《指导意见》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的同时,还配套发布了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以解决过去司法实践中因正当防卫制度法律条文抽象、概括、未细化明确导致司法人员办案中不好把握的问题,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精准适用、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另一方面也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高质效办好每一案件中倾听人民呼声、聚焦实务热点、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在实体上、程序上和效果上都要确保公平公正的态度和决心。检察机关也更加注重对案件的释法说理、贴近群众及时发声,比如通过影视作品的方式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声音掷地有声地喊出来,同时也通过普法活动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等的界限,让老百姓有信心、有底气、有方法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02释放依法从严惩处信号,最高法发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2月7日,为应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的新动向、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律师对8件案例作如下分类:

一、准确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严厉打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

案例一: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规模偷渡至境外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有境内人员协同作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诈骗集团,从境内招募人员作案,诈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二人均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浩、陈某旺以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并科处相应的罚金刑;同时全力追赃挽损,持续追缴涉诈资金,已向查实的被骗群众发还人民币323万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组织他人偷渡出境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继而大肆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向某星为首的“犯罪链条”完整到案。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向某星为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认定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并通过加大罚金刑力度,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案例三: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大肆招募境内人员出境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准确认定被告人方某等为诈骗罪共犯、被告人叶某真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了对犯罪链条的全面、精准打击。

二、避免因“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

案例四: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交纳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毫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六: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受境外犯罪集团引诱,组织招募境内人员偷渡出境,后被强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杰在境外犯罪集团的引诱和指挥下,组织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务工”,不仅“淘金”梦碎,还落入诈骗犯罪集团的陷阱,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潘某杰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其“屡犯不改”等情节,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通过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衍生犯罪,坚决铲除相关“人力供应链”。同时,也教育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境外高薪”骗局,一旦身陷境外诈骗窝点,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七: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为获取“高薪”报酬,主动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为赚钱发财,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自愿垫付资金偷渡至缅甸,结果被境外人员贩卖至犯罪窝点,在缴纳赎金后才得以脱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二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一方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原则,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坚持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通道

案例五: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石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八: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大量非法获取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及手机号的微信注册信息,并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的微信群内发布广告进行售卖,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考虑三人对下游诈骗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03罪名集中、发案地域性明显,最高检召开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业务数据研判视频会

202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0个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业务数据研判视频会。会议重点分析研究了当前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其一、会议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情况。

当前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呈现出发案量上升、罪名相对集中、发案具有明显地域性、一些案件造成群死群伤等特点。

其二、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解决的共性问题:

0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还不够精准;

02.证据审查难度较大,刑事责任区分存在一定困难;

03.对危险作业罪入罪标准把握不一等。

其三,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会议给出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

01.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02.强化对危险作业罪的办案指导,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入罪条件;

03.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判确保标准把握统一;

04.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研究指导;

05.加强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从源头提高案件质量;

06.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

07.强化溯源治理,持续抓好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深化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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