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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55期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04

热点关注

■ 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 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5件

■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重要动态

■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 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公布6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做深做实“严管”“厚爱”,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热点关注】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2024年5月30日,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并正式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树牢前端预防犯罪理念,坚持厚爱严管、管早管小,细化、压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被侵害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三、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刑民衔接机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源头治理。

四、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通过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等促推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不断落实。通过构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和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促推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相关工作举措,由“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不仅对相关案件逐案分析,还要在评议案件时加以说明,以此加大司法履职力度,从关注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有效避免“小错”酿成违法犯罪、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https://mp.weixin.qq.com/s/spLxgT6UyPsY8ui5QOqXtg

 

2.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5件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律师对5件指导性案例中的刑事案件及其典型意义作如下梳理:

案例一、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霸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当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教职员工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应当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学生霸凌事件,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被霸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不宜轻易直接还击、甚至“以暴制暴”,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害。学校对学生霸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

【典型意义】

明确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实现刑法对所涉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对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直接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明确适用故意伤害罪,并可以视情与虐待罪并罚,以全面评价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罚当其罪;通过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可以突破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以六级以上残疾认定“严重残疾”的规则,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

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23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坚定立场。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明确表达了“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

二、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

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还要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力量,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三、明确法律政策依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案例等多种形式,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相关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相关链接:

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7MJPKD3KSEZK-PjuOXlRow

做实一体保护、做好审判延伸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https://mp.weixin.qq.com/s/WZB_VY6PANiHtpsStW2HIA

 

3.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2024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从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开展基本情况、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加强涉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及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七个部分对2023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呈现。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有所上升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诉67103人,同比分别上升35.3%、14.9%。其中,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人16972人,同比上升24.9%,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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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强奸罪24332人、猥亵儿童罪11013人、抢劫罪4103人、寻衅滋事罪3529人、强制猥亵、侮辱罪2887人,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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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下降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34人,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占比从2022年的7.64%下降至2023年的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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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一)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

2023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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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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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盗窃罪29976人、强奸罪10232人、聚众斗殴罪9999人、抢劫罪8378人、诈骗罪7879人、寻衅滋事罪6223人,六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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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触犯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罪名,犯罪事实清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经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的帮教考察,检察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落实考验期内监管和帮教工作。2023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31121人,附条件不起诉率为37.4%。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均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相关链接: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https://mp.weixin.qq.com/s/AovG4x7cPbHmVEq5iRP5kw

 

【重要动态】

1.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计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在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律师对《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梳理:

一、适用范围及国有企业管理人的界定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三、处分的种类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四、处分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2.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3.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4.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5.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相关链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https://mp.weixin.qq.com/s/x7uPCKMWHCRZGywU7HqdYg

 

2.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公布6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从2018年税务、公安、海关、银行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发票犯罪,到2021年税务、公安、检察、海关、银行、外汇六部门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再到2023年法院、市场监管加入形成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新格局……税务部门不断扩展打击虚开骗税的外部力量,联合多部门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形成了更有效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合力。八部门充分发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作用,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税收法治氛围。

今年3月,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整合现行相关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次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体性解释,为依法、精准、有力惩治涉税犯罪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对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加强行刑闭环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5月31日,云南、湖南、广东、广西、青岛、厦门等地税务部门集中公布6起涉税违法案件,其中包括自然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费优惠政策、加油站偷逃税等多种类型。

案件一:云南省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纳税人陈诺未在法定限期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陈诺仍不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陈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诺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案件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955万元。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胜、阮文明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邓成才、吴永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4人并处罚金2950万元;该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案件三:广东省惠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经查,该犯罪团伙成立多家空壳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将单户空壳企业的开票金额控制在增值税免征额以内,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834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迅速锁定违法企业,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犯罪团伙进行了全链条打击。目前,该团伙主要犯罪分子卢贵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件四: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伪造销售合同、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6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税务稽查部门及时发现、锁定疑点线索,深入开展分析研判,同步进行调查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8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81万元。

案件六:厦门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该公司利用下游个体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不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便利”,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利用富余开票额度为多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301份,价税合计金额298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精准锁定违法企业,迅速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犯罪团伙开展收网行动,多线并行固定证据,最终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目前,涉案企业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43万元;11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相关链接:

税务部门公布6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https://mp.weixin.qq.com/s/eAAc_pbgJ-QI6-ijowqVOw

 

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做深做实“严管”“厚爱”,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2024年5月3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四讲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参加并同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提升研修班学员们交流。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出席并讲话。

围绕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张军提出三点希望:

第一,希望各级法院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把“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重要制度。实施中要把“从政治上看”与“从法治上办”有机结合起来,从更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准确把握好政策。要深刻认识我国民营企业正在发展壮大、相关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在建设中的现实,立足于最大限度挽救涉案企业、保住经营主体,积极教育、救治,坚决防止一判了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要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同时把“严管”进一步做实,与有关方面协同落实好第三方监管机制。要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充实相关内容,促进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

第二、希望民营企业坚持守法合规经营。

企业发展经营只有合规、唯有依法才能行稳致远。当面对明显违规违法能获利、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会失去商机的权衡时,负责任的企业家应该选择后者。要坚决向行贿、逃税、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经营行为说不。要像重视市场销售、财会内控一样重视合规建设。

第三、希望携手相关部门把合规改革推向前进。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全国工商联、有关政法机关、行政部门、专家学者形成工作合力。要共同推进合规改革尽快成为法律条文,为相关单位依法规范实施提供重要制度依据。要共同落实合规监管制度,总结监管评估中的正反案例,努力为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实践样本。要共同促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健全完善,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让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环境的期盼更好地成为现实。

相关链接:

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https://mp.weixin.qq.com/s/VinXNlfsAEnMuFU-soNu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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