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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周婧主任担任辩护人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4-06-07

案情摘要: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的“某机关专用酒”共计73件并获利80余万元,于2021年4月被宜宾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23年12月,宜宾市公安局以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办理中,我所主任周婧受张某委托作为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并针对案卷事实与材料反复与人民检察院沟通,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周婧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对张某不起诉的决定。

(注:本文提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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