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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58期 |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6

【热点关注】

◆ 严惩台独顽固分子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 严惩滥用麻精药品犯罪,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 首次联合发布毒品案件诉源治理典型事例,四川省法院、检察院联合召开“6.26”新闻发布会

 

01严惩台独顽固分子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为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6月21日发布施行。

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意见》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同时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了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共计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

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二)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等情形

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与外部势力勾结谋“独”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强调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在坚持依法从严基础上,《意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意见》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四)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办理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五)严密刑事法网,筑牢反“独”法治防线

为有效防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意见》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

 

02严惩滥用麻精药品犯罪,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麻精药品具有强大的止痛、镇静等作用,是现代医学不可或缺的药品种类,合法规范使用极大增进人类福祉。但与此同时,麻精药品也具有较强的致成瘾性和依赖性,一旦滥用,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以不同形式呈现,具有很强迷惑性,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威胁。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多样化,来源渠道广泛

这些案件中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种类多样,有三唑仑、依托咪酯、杜冷丁、曲马多、盐酸吗啡注射液、氨酚羟考酮等等。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渠道涉及境外、医院、药店、个人等,其中部分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医疗从业人员。医疗从业人员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具有专业的药理知识,应当能够清楚认识到滥用麻精药品的危害,但个别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或放任贩毒人员将麻精药品作为毒品贩卖或供他人吸食,这些案件也暴露出麻精药品的使用、流转等监管有待加强。

二、作案手法隐蔽,惩治打击难度大

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的贩毒人员或使用寄递方式运输毒品,或借助职业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其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同时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毒主观明知难度较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适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精准收集、固定证据。同时从相关人员的从业经验、交易方式、交易频次、交易价格、交易过程、实际用途等方面研判其主观明知,特别注重收集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确保全面准确有力指控证明犯罪,有效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

三、立足检察职能,全面能动履职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时,深挖犯罪线索,及时追捕追诉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管理、使用漏洞,检察机关聚焦诉源治理,向相关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跟踪督促,建立联合会商机制,从源头上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对于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危害青少年的问题,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呵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安全。

 

03首次联合发布毒品案件诉源治理典型事例,四川省法院、检察院联合召开“6.26”新闻发布会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成都金堂联合召开“2024年四川法院检察院‘6.26’国际禁毒日暨毒品案件诉源治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介绍了2023年以来四川法院禁毒工作暨毒品案件诉源治理工作情况。四川三级法院持续做好毒品犯罪“治罪”本职工作,同步拓展延伸,在毒品问题“治理”上积极创新,发挥人民法庭毒品问题治理“前哨”作用、用好司法建议填补管理漏洞、稳抓诉源治理减少复吸、再犯、强化特殊毒贩收监收押,取得良好成效。

2023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毒品案件2682件,较五年前下降70.38%。2024年1至5月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874件,同比下降24.8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燕飞通报了2023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禁毒工作暨毒品案件诉源治理工作情况。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深入开展禁毒重点整治,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省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2023年全省毒品案件批捕率79.3%,高出刑事案件平均值23.2个百分点;起诉率97.0%,高出刑事案件平均值21个百分点;起诉涉毒洗钱案120件,同比上升118.5%,起诉比达到4.9%,同比上升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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