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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 | 梁辉:劳动法领域的“变”与“不变”

发布日期:2021-10-27

供稿 | 梁辉、品牌部

编辑|品牌部

 

“打工人”、“996”,我们眼里略带戏谑的字眼,在梁辉律师眼里变成了一个个专业词汇,“劳动用工关系”、“员工工时制度”等等。

劳动法是一个不太大的业务领域。在部分律师看来,劳动纠纷案件并不十分复杂,属于“带着做”也可以的业务类型。事实上,劳动纠纷确实不乏程序性的案件。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管理的变革、企业员工维权意识增加等因素,劳动法专业律师的重要性已不可同日而语。劳动法也成为了更精、更专、更系统的法律业务领域。

执业后,梁辉律师便一直在劳动法领域深耕。工作中的他沉稳、严谨、保持好奇心,这股好奇心驱使他不断探索、总结、成长。在这个被其他律师“看不上”的业务领域里,梁辉律师做出了他的专业性,他将自己打造成为了劳动法领域的“数据库”,政府部门公布了哪些人事新规?哪些法院公布了典型案例?哪些实务问题可以援引哪些法规或判决?他都能迅速的找到。

变是永恒的话题,劳动法领域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新的行业态势、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新的业务挑战。梁辉律师深知,保持专业性是变中的“不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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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劳动法律部负责人


1「 变化 」

从业8年,梁辉律师对行业变化感知很灵敏,从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到相应的配套制度越来越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法领域发展形成了倒逼机制,他都有着深切的体会。即便是这样,今年发生的一件小事还是让他颇为惊讶。

今年,恰谈某企业顾问单位的时候,企业方对接人提出了优惠的需求。因是有过合作的顾问单位,梁辉律师稍作思考后便答应了。

第二天,企业负责人亲自联系梁辉律师,告诉他原定的合作费用不变。负责人表示,自己吃过劳动人事管理不规范的亏,不想再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所以希望律师在人事管理上也提供更多专业意见。

从业多年,当事人还价的情况并不鲜见,但还价后又主动恢复原价的情况,这还是梁辉律师第一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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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为成都天府软件园40余家企业开展讲座


劳动关系管理是国家重视的课题之一,今年8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并公开发布,强调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另一方面,随着自媒体触觉越来越发达,舆论对企业的监督效果也越来越明显,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被暴露在大众面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劳动者意识到劳动法律师的重要性。

2「 双向保护 」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调整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不保护企业一方。

“劳动法律,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护。如果企业和劳动者都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不会受到侵害。”

在梁辉律师看来,合法的劳资关系是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双向保护。谈及此话题,他想起曾经办理过的两个案件。

2015年夏天,他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一位年轻女孩与其父亲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女孩的一只手指末端缺失。女孩讲述,自己在电子厂工作,手指不小心被机器给轧断。

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中,电子厂认为女孩伤情轻微,评不起伤残等级,只愿在支付医疗费之外,另行支付1000元补助。

经了解,女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因工伤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但电子厂却未给女孩申请工伤认定。进一步询问后发现,电子厂并未给女孩缴纳工伤保险。

梁辉律师耐心告诉女孩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流程。了解到女孩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又帮女孩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努力,最终公司赔偿女孩4.6万余元,女孩顺利拿到应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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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则是员工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索赔的情形。

今年8月,某企业负责人给梁辉律师发来消息:“员工两天没来上班了,该怎么办?”梁辉律师当即给出了处理意见。

不久,他又收到该企业负责人发来的一张图片,内容载明:“因贵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落款人正是该员工。

拖欠员工工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梁辉律师向企业负责人讲明了事情的严重性。企业负责人解释,公司并没有拖欠该员工工资,是员工自己不领取,并道出了事情原委。

原来,该员工几个月前因工受伤,康复后回公司继续上班。关于工伤赔偿相关事宜,公司告诉该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的一部分由工伤基金直接赔付给员工,另一部分由公司和工伤基金在员工离职后才能赔付。员工自行离职,领取工伤赔偿后,则相当于放弃了“工龄”,即经济补偿和工伤赔偿不能兼得。

于是,该员工利用公司现金发放工资的规定,以各种理由“放弃”领取工资。而公司却没有察觉出异样。就这样,形成了公司“拖欠”该员工几个月工资的情形。

十来天后,该公司收到了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寄来该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款……

其实,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资发放的时间、支付形式均有明确的规定,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则不会形成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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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向事务所律师分享劳动法相关理论及实务


近年来,劳动用工领域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劳动争议热点事件频发。概析其原因,一方面80、90、00后逐渐成为主流劳动者,他们文化程度高、维权意识强,发生劳动争议或是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近年国家加大了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劳动者遇到困难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权。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此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都是被保护的对象。

3「 更科学 」

梁辉律师目前服务了30余家企业,并为各行各业企业管理者开展相关法律培训70余场次。

在他看来,大多数人对劳动法律师的认知还停留在打劳动官司、解决劳动争议的层面,缺乏对“劳动法律师”的专业认知。

事实上,不少企业仍处于劳动关系的不科学管理阶段,用事后“补漏”的思维而非事前科学管理的思维来维持着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往往一个问题的暴露,反映出的是整个管理体系的问题,“点”的问题需要解决,“面”的问题更需要深研。

比如,新员工的招用与试用期的考核及转正,应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又比如,一个良好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应兼顾员工工作绩效与企业经济效益;再比如,一个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既能够保障员工的利益,又能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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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一个问题不是最终目标,通过问题发现管理体系的漏洞,给出系统化、流程化、科学化的解决方案,这才是劳动法律师最核心的价值所在。目前来看,在劳动法领域,仍有很多法律服务领域未被开发。

员工管理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劳动法律师要提升战略高度,助力企业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由此,劳动法律师不应仅停留于解决用人单位某个法律风险点,而应从一开始就做好企业劳动关系体检、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后针对性的构建科学管理体系,再辅以落地执行,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劳动法律师亦可通过此方式,与企业建立深度链接。

4「新业态」

除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一些新型劳动关系形式的出现,也是劳动法专业律师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近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成为了部分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其权益保障产生了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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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60余家企业开展法律培训


去年9月,由人物公众号发布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就引起了重视和广泛讨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群体。针对此类问题,今年八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并公开发布。

再如,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再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逐渐成为需要纳入讨论范围的重要课题。

针对行业出现的新业态,梁辉律师也着手研究共享员工、退休再就业劳动者等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研究。

“对律师而言,应变能力是很核心的素质之一,不管是行业悄悄发生着的变化,还是突发的紧急情况。”

梁辉律师认为,身处“多变”的行业,难免会有焦虑的时候,而不断学习、始终保持自己的专业性,是与焦虑相处的有效方法。

去年5月,梁辉律师与劳动法律部律师们共同创办了恒和信劳动法月刊,梳理每月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后台回复“劳动法”获取月刊合集)

道阻且长,行则必至,梁辉律师认为:“我们对自己的期许不能脱离行业和社会发展,‘苟日新,日日新’,唯有保持学习和专业性,期许才不会成为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