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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36期 | 毒鱼案件农药灭失后需要补充收集哪些证据?雅安一案被最高检确定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08

重要动态

◎ 毒鱼案件农药灭失后需要补充收集哪些证据?雅安一案被最高检确定为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 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

■ 毒鱼案件农药灭失后需要补充收集哪些证据?雅安一案被最高检确定为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律师观察】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作案的农药和容器灭失的情况下,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围绕定罪量刑的要件事实,就五个方面进行补侦:一是案发时间为当地春季禁渔期;涉案水域为“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系禁渔区(客观方面,违法性判断);涉案水域沿途的显眼位置均设有禁渔公示,罗某等三人均对此表示明知(主观方面,认知层面:明知、意志层面:希望)。二是虽作案的农药和容器已灭失,但补充调取了罗某购买“甲氰菊酯”的有关证据,罗某对查获到的“甲氰菊酯”的说明书进行了辨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罗某等人使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客观方面:因果关系)。三是查明“甲氰菊酯”是一种专门作用于昆虫神经系统的杀虫剂,对人体毒性有限,少量接触不至于导致人体中毒,但可能会引起过敏。这种农药难溶于水且对鱼类等水生动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入水后能直接进入鱼鳃和鱼的血液,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四是罗某等人的行为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16628元(客观方面:因果关系)。五是查明罗某祥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有责性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202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与《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其中,《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明确将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作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红线。而《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则明确规定,被开除检、法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辞去公职的检、法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当满足区域、年限回避要求,退休检、法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除满足回避要求外,还需将组织、人事关系及时转出。

【律师观察】

两高三部于2015年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划定底线。而此次出台两份《意见》在制度规范层面再次细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负面清单,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制度机制。

■ 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

2021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张军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提出:“检察官真心支持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中,充分听取律师履职意见,理解并尊重律师的执业关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律师在量刑协商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确保客观公正审查处理案件。”

“律师真诚尊重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理性平和表达主张和意见,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表达诉求,主动维护司法权威;积极参与接访接待、检察听证等,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积极开展同堂共学、资源共享和交流挂职,丰富学习互动形式,促进检察官与律师业务能力互促共进。构建检律互督互评工作机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相互听取意见建议,查纠整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

【律师观察】

近年来检察机关职责逐渐扩展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律师与检察官的业务互动更加广泛。如何把握好“亲”不逾矩、“清”不远疏,需要形成共识和原则。应该说,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让这些共识和原则越来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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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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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淇(律师助理)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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