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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42期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0

重要动态

◎ 最高检印发指导意见:全面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公安部 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规动态

◎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❶ 【重要动态】最高检印发指导意见:全面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经2021年11月15日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2月20日在其官网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意见》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律师观察: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职责和核心环节之一。量刑建议工作的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于被告人的刑罚裁量是否公正、适当,关系到能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协同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办案质效明显提升。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约为95%。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87%,比适用初期2019年同期增长54.97个百分点,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5%,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20.51个百分点。

律师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做如下梳理:

第一,《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应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建议、客观公正、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原则。专章规定量刑证据审查,要求对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意见》规范了量刑建议提出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提出量刑建议,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对量刑建议的监督、把关作用。

第三,《意见》专章规定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规定,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具结、变更量刑建议。

第四,《意见》完善了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对调整量刑建议的启动、过程、时机、方式等作出规定。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抗诉。

在此背景下制定《意见》,旨在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❷ 【重要动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公安部 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六条,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在走私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的认定、走私运输工具的处置、走私运输帮助犯的主观认定及走私货物的取证规范等问题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旨在维护海关监管秩序与正常贸易秩序。

律师观察:

律师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总结:

第一,在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方面,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无论该冻品是否来自疫区;

第二,针对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的其他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针对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方面,对于国籍、身份,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认定;对于拥有两国以上护照的,以其入境时所持的护照认定其国籍;对于国籍不明的,可以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认定;确实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员对待;

第四,对于运输走私冻品的“三无”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对于所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而将船舶、车辆予以出租、出借的,该船舶、车辆同样予以没收。

❸ 【合规动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着力反映企业合规流程、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以及典型意义等。与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相比,该批典型案例涉及面更广,内容更丰富。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律师观察:

最高检于2020年3月开展了第一批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随后,最高检又于2021年3月在北京、浙江等10各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同时发布第一批指导案例。

此次发布的第二批共六起指导性案例向各企业传达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全新内容,具体而言可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对于涉企案件,在坚持和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

二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深入开展个案会商认定“挂案”性质,共同推进清理。对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规范推进合规监督考察和“挂案”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

三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四是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

该批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刚刚办理的案件,既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合规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又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其特点突出是,在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有的是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的是与“挂案”清理相结合,有的是行刑衔接推动行业治理,有的是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合规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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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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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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