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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43期 |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发布日期:2021-12-27

重要动态

◎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

◎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观察: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九章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有以下四个亮点:

第一,将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恶势力组织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二,明确了针对“软暴力”手段的认定。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围绕“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协商座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就做实司法保护与会议代表交流。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担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的更重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助推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全面保护,取得良好成效。

律师观察: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厉行法治、标本兼治、社会共治,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会上重点分析、坦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的“六个不到位”问题:

第一,检察履职促进综合司法保护还不到位。2018年至2021年10月,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4万余人,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同比下降外,总体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2021年1至10月,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万余人,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比2018年、2019年、2020年同期分别上升21.9%、14.7%、35.5%,且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明显。两个方面突出问题表明,检察履职监督、引领不够,各部门执法司法理念和惩处、保护尺度不尽统一,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参差不齐,导致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法律政策落实不够,司法保护的力度、犯罪预防的效果都有待提高。

第二,检察履职促进家庭监护责任落实还不到位。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父母不在身边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占68.6%,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有2000余人。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广“督促监护令”,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第三,检察履职促进校园安全防范机制落实还不到位。2018年以来,最高检携手教育部“没完没了”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加强校园安全,已见实效。2021年1至10月,起诉校园暴力和欺凌犯罪人数,比2018年、2019年、2020年同期分别下降73.5%、57.2%、14.4%。同时也存在对宣传、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重视不够,促推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学生欺凌等工作机制不健全,助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仍需加强。

第四,检察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不到位。最高检对住宿经营场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问题开展调研,通报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总体看,距离监督到位、整改落实、问题有效解决还有不小差距。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建立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已吸纳,落实中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按规定查询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追责、推动整改力度还不够,法律制度尚未真正“长出牙齿”。

第五,检察履职促进网络环境净化还不到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接触甚至沉迷网络。网络环境治理中,还存在有的网络平台充斥低俗、不良内容,有的网络主播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最高检专就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协同贯彻落实中总体还存在重办案、轻治理问题,对办案发现的网络乱象,促请、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治理不够,跟踪落实还需加强。

第六,检察履职促进部门联动还不到位。国务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保护不断加强。检察履职中,更加注重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实践中尚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还不到位,监督智慧不足、方式方法不当,以监督助推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完善保护措施还不到位,推动各部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还不够等问题。

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制度,落实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完善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建设,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强化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等方面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向各省市公安局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该规定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工作规定》共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查询与告知、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及负责共六章二十条。

律师观察:

《工作规定》对于何种情况应认定为无罪,查询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告知及如何提出异议与投诉等工作流程予以了明确,律师对其中的重点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无罪”的认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二,申请及查询的主体与流程。《工作规定》第四条明确,个人及其委托的他人均为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单位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查询的受理主体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第三,结果的查询与告知。原则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未发现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发现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四,异议与投诉流程。当事人对于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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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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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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