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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90期 | 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最高检印发《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03

重要动态

◎ 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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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01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一、职责分工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下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下称职检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二、提前介入

《规定》强调,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职检部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本院职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三、审查逮捕

《规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要及时通报职检部门。

四、审查起诉

《规定》要求,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办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职检部门一般沿用原强制措施。职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与侦查部门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

五、出庭公诉

《规定》要求,对于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商请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通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可以派员旁听庭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职检部门发现需要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的,应当在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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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2.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3.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02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30日,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网络黑恶犯罪,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纵深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包括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及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办案实践具有三点指导借鉴意义:

一、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

二、明确网络套路贷类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缺少线下人与人的物理接触,在网络“套路贷”等犯罪中表现为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软暴力”滋扰、恐吓、侮辱等,这种情况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中尤其要关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与“暴力”“威胁”等惯常手段相当的程度,能够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后果上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且应当造成具体的特别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明确依法惩治的重点,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

本批案例重申,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的案件,对其中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网络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作用小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务工人员,为谋生而误入犯罪组织,自愿认罪认罚的,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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