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劳动法律部月刊 32期 | 劳动者患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主张人身侵权赔偿?

发布日期:2023-01-13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32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涉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拖欠农民工薪酬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 重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热点案例

漏打卡11次被辞退,是严管理还是乱考勤?

“侮辱”式逼人离职,如此“裁员”损人不利己!

❑ 专题探讨

劳动者患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主张人身侵权赔偿?

❑ 经典判决

梁某密、中山某某造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微信图片_20230130093212.png 

长按二维码获取电子阅览版

 

专题探讨

 

◆ 劳动者患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主张人身侵权赔偿?

01 案情介绍

(新闻来源:新京报)

胡某特别害怕过冬天,手指只要遇冷,就会变白,难忍的麻木和疼痛也随之而来。四年前,胡某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因为手指遇冷会发白,俗称“白指病”。病发时,他就职于广东中山某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从事磨光工种已八年。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某的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六级。之后,他顺利拿到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等工伤赔偿金。

胡某认为,公司未岗前培训且未告知工种职业危害性和防护事项导致其患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胡某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一院)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侵犯健康权并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六项共计93.80万元。

2.裁判结果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两次一审判决结果,判赔金额从47.14万元改判为1.13万元。

2021年4月,胡某再次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为维持仅赔偿11350元的一审重审结果,而且多次催要,至今未拿到判决书,导致他无法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点评分析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因职业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对劳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处理意见完全相反。现将两种意见分别举例说明。

全国主要案例集中于广东,广东法院主要以支持为主。比如在“广州市某岁山饮料有限公司、罗某洪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7409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者注:已被修订,下同】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故支持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相反,广东之外的省份,比如四川等法院均不支持。比如在“张某良、四川某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硅业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劳动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在劳动者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对此,我们认为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职业病人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具体还可获得何种项目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未进一步明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劳动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应再向劳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应以“就高”“填平”原则为准,而不是获得工伤、侵权双重赔偿。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