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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唐超余律师:爱犬寄养受伤,谁之责?

发布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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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超余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所唐超余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就“爱犬寄养受伤,谁之责?”进行了分析。《998法治大讲堂》视频直播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广播网网站同步进行。

案情回顾

付先生是一位70后,家住四川省某县城,一房一人一狗生活过得也是自在,付先生和自己的宠物杜宾犬“包子”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0年的春节,付先生要到外地过年,家中无人照顾“包子”。付先生不愿让“包子”被关在笼子里受罪,便将杜宾犬“包子”交与朋友小王寄养,按照每天60元的价格付费。安顿好“包子”后,付先生就离家外出了。

两天后的中午,付先生接到小王的电话。

小王:(电话中的声音)付先生,不好意思,“包子”出事了。

付先生:什么?“包子”出事了,它怎么了?

小王:它在我家被另一只寄养犬“斯塔福”咬伤了。我和我朋友小代就出去耽搁了10分钟,回来就发现“包子”被咬伤了。

付先生:就是住在你的那个小代,他和你一同在照料寄养犬,怎么会出这么大的事?

小王:不好意思,付先生,我和小代出门时还专门把“包子”和“斯塔福”分开关在房间里,两只狗怎么逃出各自房间的我们也不知道。

 “包子”被咬伤后,小王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付先生,也没有及时把“包子”送到宠物医院医治,他只是自己给“包子”的伤口表面简单处理了一下。几个小时后,小王才给付先生打电话告知“包子”受伤的事。

付先生因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便委托自己的朋友小于帮忙处理“包子”医疗救治的事情。小于给小王打电话,要求立即将“包子”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小王按要求将“包子”送到了宠物医院,结果这家宠物医院没有查检设备无法对“包子”进行检查救治。小于赶到宠物医院后,便要求小王将“包子”送往自己熟悉的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救治。

经检查,“包子”骨头没有受伤,医院决定进行清创术处理。但术前体检结果显示各项生化指标异常,如立即清创手术存在很大的麻醉死亡风险,医院建议先保守治疗观察。“包子”在这家医院保守治疗3天仍不见好转,小于将“包子”送至另一家寄养基地,2天后“包子”病情恶化。小于又将“包子”转至另一家动物医院医治,经过21天的治疗,“包子”终于康复出院。在整个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21066.40元。

付先生认为,他将“包子”交与小王寄养,并且照价付费,小王应当尽职尽责、妥善照顾“包子”。由于小王不负责任,撤离职守将“包子”和其他寄养犬放在家中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导致严重后果,小王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代住在小王家中,与小王一同在照料寄养犬,因此小代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于是,付先生将小王小代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066.40元。

小王:法官,“包子”出事后,我及时给它做了医疗护理,也及时通知了付先生,商量了下一步的医疗措施。之所以“包子”的伤情会恶化,完全是因为付先生的朋友小于将“包子”送往了卫生条件差,没有动物医疗资质的宠物寄送场所。小于的行为耽误了“包子”的救治时间,造成病情恶化,应当由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我帮忙照看包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小代:是啊,法官,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先生和小王双方都有过错,按照付先生60%、小王4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王的朋友小代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小王承担经济损失12639.84元,扣除垫付的3000元,向付先生支付赔偿款9639.84元。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律师解读

1.本案中,付先生春节外出将宠物寄养在小王家里,付先生与小王之间的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呢?

答:宠物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虽然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做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在法律上宠物只是物或财产,将自己的物或财产交给他人保管,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两种,本案中付先生按照每天60元支付寄养费,与其他正规宠物寄养场所单纯的寄养费相当,在除去狗粮或者肉食所付出的成本后应有盈余,因此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2.宠物作为财产,其所有权是怎么确定的呢?

答:宠物属于动产,确定所有权的方式是实际占有,通常以购买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在实际占有时即取得宠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证明可以是《养犬登记证》、购买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宠物身上的吊牌等等。

但宠物走失的情况也很多,拾到宠物的人虽然占有宠物但并不享有所有权,主人找到宠物后有权要求拾到人返还,在返还之前保管宠物期间产生的费用,拾到人可以要求主人支付。但拾得人明知主人是谁故意侵占拒不返还的,不得要求支付保管费用。

如果拾到人将拾到的宠物以市场价格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则第三人取得遗失宠物的所有权。原主人只能要求拾到人赔偿经济损失,而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宠物,丧失对宠物的所有权。

3.小王照料不周导致宠物受伤,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付先生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40%的责任呢?

答:本案中付先生自己不能到场,委托其朋友小于处理“包子”受伤的事,而小于将“包子”多次转院,其中一次转到没有动物医疗资质的寄养机构,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意思是,委托他人代为办事,代理人办的事,对外由委托人来承担后果。但如果代理人不当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需要对委托人承担责任,这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问题,代理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有偿无偿,受托帮别人办事也需要尽职谨慎,不能大意。

4.本案中付先生也起诉了小代,认为小代住在小王家中,与小王共同照看“包子”,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小代不与小王一同外出,留在家中照看寄养犬,就不会发生本案事件,小代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

答:本案中付先生没有托付小代照看“包子”,双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且小代只是暂住小王家,没有证明证明小代有义务或者实际参与了“包子”和其他寄养犬的照料,小代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管理寄养犬,因此小代不承担责任。

5.本案中,将“包子”咬伤的“斯塔福”犬的主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受损的一方既可以要求寄养犬的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保管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但,侵权责任的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比例来分担,在本案中“斯塔福”的主人将宠物交由小王寄养,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也未与付先生发生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斯塔福”的主人不应向付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若该主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这属于主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6.养宠物是件很普遍的事情,有事外出把宠物托付给朋友帮忙照看也经常发生,本案中小王是有偿保管,如果只是纯帮忙,免费帮朋友照看宠物,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

答: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的确是轻一些,只有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所以并不一定没有责任。本案中笔者认为小王将2只猎犬放在家中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还是存在重大过失的。

7.作为宠物的主人,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答:首先要依法饲养宠物,以养宠物犬为例,成都市早在2010年07月01日已经开始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现行有效,该条例对养犬人依法养犬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养犬人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等……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罚款、强制收容等处罚,建议养犬人都了解一下。

其次,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财产,有随意行走、奔跑的能力,其所有人应特别注意对其进行约束,限制其活动范围,防止宠物走失或致害的事件发生。宠物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8.夫妻离婚后,婚内共同饲养的宠物,所有权归谁呢?

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且法律对宠物的“抚养权”归属并无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购买者、照料人,夫妻生活的环境、饲养条件等因素,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根据宠物的价值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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