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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26期:《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发布日期:2023-11-15

01. 某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为在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获取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7日。某供应商于2023年11月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该供应商最迟应当在多久提出采购文件质疑?

答:2023年1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因项目已明确通过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方式,故应当在其下载采购文件之日2023年11月1日起(当日不计算在内)7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

02.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否在质疑答复期满前提出投诉?

答: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答复期满前进行了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在提出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及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均可以提起投诉。

03.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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