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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32期 | 2023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

发布日期:2023-12-04

重要动态

0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并发布典型案例

02.“两高”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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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下称《工作情况》),系统分析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主要态势,总结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的举措与成效,提出下一步工作对策与展望,并就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进行风险提示及建议。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11件,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一、《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同比呈明显上升趋势

随着打击治理特别是境外抓捕力度加大,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仍高位运行,但上涨幅度逐步放缓。与此同时,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激增,已成为仅次于帮信罪的第二大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此外,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快速上涨,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多发罪名。

(二)犯罪人员低龄、低收入、低学历特征依然明显,但文化程度较高人员涉罪呈上升趋势

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分别为 4400余人、5900余人、7600余人。

(三)对于从境外陆续抓获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逐案跟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加大资金追缴力度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四川南充“4·01”专案,检察机关已起诉430余人,涉及多个缅北诈骗团伙;联合督办的浙江“12·30”专案,已抓获11名主犯,判决4名,主要组织者葛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成有力震慑。

(四)严厉打击境外诈骗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骨干分子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区)际执法司法合作,围绕重点地区、重大集团、重要案件,深挖彻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境外诈骗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骨干分子,以及为其提供人员偷渡、跑分洗钱、技术服务、犯罪场所和管理服务等帮助的黑产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持续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五)风险提示及建议

《工作报告》最后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诈意识和识诈能力,坚决做到“不轻信、不贪利、不点击、不泄露、不转账”。

二、典型案例情况

这11件典型案例,涉及刑事犯罪案件9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1.刘某某等人诈骗案;2.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3.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4.李某等人诈骗案;5.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6.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7.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8.王某等人诈骗案;9.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0.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11.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其中,案例一、案例二主要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案例四主要揭露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防诈识诈的意识和能力;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案例八中,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司法办案全流程,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案例九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将其移送行政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案例十、案例十一则展现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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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4件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各级法院、检察院始终将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2013年至2022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成效。

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涉及牛肉制品、减肥食品、米粉、腊肉4类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四件案例及其典型意义:

案例一: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

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本案系利用网络实施的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注意区分主从犯,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体现宽严相济。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本案即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同类案件过程中,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源头,并据此进一步深挖,成功追诉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形成“全覆盖式”打击。

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四: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常识,警示大众在农贸市场选购腌肉制品时选择拥有可追溯食品供应链的产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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