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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29期:没有参加最后报价,可否以第一次报价参加最终评审?

发布日期:2023-12-06

01. 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能收取评审报酬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虽然参与项目评审,但不属于评审专家。

02. 某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为了与上级单位的设备适配兼容,要求采购同一品牌甚至是同一型号产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只有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才能兼容,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可以考虑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03. 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没有参加二次报价的,可否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或磋商情况退出谈判或磋商。因此,若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应当视为其退出谈判或磋商,不能将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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