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每周刑务观察134期 |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18

重要动态

01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02 依法规范羁押措施适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热点关注

01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四川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重要动态】


01.加强醉驾综合治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其中,立案与侦查部分对立案标准、道路、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作了规定;刑事追究部分对从重、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等作了规定;快速办理部分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

律师对值得重点关注的规定梳理如下: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意见》第四条第一款)

2.具有①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②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③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及其他需要取保候审情形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①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②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③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等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意见》第九条)

4.具有①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5.具有①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⑤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⑥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⑦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⑧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⑨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第十四条)

 

02.依法规范羁押措施适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主要内容为:

一、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二、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三、明确规定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

五、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热点关注】


0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四川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省委相关文件精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四川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4条,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继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2.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3.严格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4.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5.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二、持续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多元化格局

1.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

2.依法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3.依法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4.依法快速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

5.畅通民营企业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

6.依法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7.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三、强化组织保障

1.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2.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意见》回应了民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点痛点,得到很多民营企业家点赞。比如,《意见》规定“构建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一体化协作机制,做实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