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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31期:中标供应商放弃,采购人顺延第二名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

发布日期:2023-12-20

01. 厨房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中,拟采购多种厨房电器,采购人将“供应商提供的多种电器设备属于同一品牌”设置为加分项,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厨房设备是否属于同一品牌不影响设备质量及使用,该加分项如此设置不合理。

0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必须均是中小企业?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就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投标人的企业划型作要求。

03.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变更采购结果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不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要求向财政部门报批。但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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