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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32期:投诉书无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12-27

01. 供应商企业提起投诉时,是否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答:没有强制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均没有强制要求供应商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主要证明主体存续、法定代表人等,若财政部门经检索发现投诉人注销、投诉书中的法定代表人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不一致等,可以视具体情况要求投诉人补正,或受理后调查取证。

02. 投诉书中没有质疑和质疑答复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是投诉书必备的内容。收到此类投诉后,建议向投诉人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了解质疑及答复情况,若投诉人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均称投诉人未经质疑的,属于未经依法质疑应当不予受理情况,可以收集相关书面说明后,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若投诉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称投诉人经过质疑的,且质疑答复期限届满,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若质疑答复期限未届满的,除非投诉人有证据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明确拒不答复的,提起投诉的事由尚不存在,建议告知不予受理。

03.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采购金额以预算金额计算,还是以中标、成交金额计算?

答:如果有中标、成交金额的,建议以中标、成交金额计算,如果没有中标、成交金额的,以预算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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