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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晋律师译文《司法官与社会思想-基于<暴力行为处罚法>等相关大审院最近的判决》刊登于法学集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4-03-26

由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黄晋律师翻译《司法官与社会思想-基于<暴力行为处罚法>等相关大审院最近的判决》一文(原著日本著名法学家末弘厳太郎)刊登于法学集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7辑,并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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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是由厦门大学主管、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以书代刊”形式的法学类刊物,自2001年创刊至今,已由厦门大学出版社连续出版二十余年。在前三任主编柳经纬教授、李琦教授、周赟教授的主持下,保持了较好的学术品位并引起了学界的一定关注。2020年起,由法学院副院长郭春镇教授担任主编,新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编辑部将继续秉持理论性的刊物品性,面向法学理论界以及法律实务界继续邀稿、发行。

《评论》已被列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之文摘源出版物,所有在《评论》发表的文章均可能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所转载或摘编;并已加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以及台湾地区“月旦知识库”,所有在《评论》发表的文章均被同步编入相应数据库,并由“月旦知识库”统一编制DOI码(文献数字对象识别号)。

《司法官与社会思想-基于<暴力行为处罚法>等相关大审院最近的判决》介绍

摘要:司法官缺乏社会意识,他们所谓的公正仅仅是通用于与他们处于相同阶级、相同思想的人之间。法官一方面有事实认定的自由,另一方面有法律解释的自由。但是,该自由被法官的理想统治,法官通过裁判实现其理想。陪审员通过事实认定实现自己的理想。如果有陪审资格的人所从属的阶级与被告从属的阶级之间存在显著的社会思想差异,裁判并不是因为陪审的“民众化”,反而是由于无法律和裁判素养的反对阶级的民众,通过他们的感情和阶级意识,导致被告可能承担极其不利的裁判结果。所以,在裁判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人”和其思想而不是法官或是陪审员本身。最后,本文列举三个案例论证人们认为最公正、最信赖的司法官也与他们处于相同阶级、相同思想的人站在一起。

关键词:司法官;社会思想;审判;陪审制度;社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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