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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青年说 | 法学知识如何实践?

发布日期:2020-08-16

      今年七月,我离开了生活七年、整个青春都献给了的地方——西北政法大学,正式踏上工作岗位,加入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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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不过一月,我从一名在校大学生,变成了一名实习律师。角色转变之快虽然有些令人猝不及防,但承蒙各位老师、同事、亲友的关心呵护,也算磕磕碰碰坚持了下来。

      工作月余,我深化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发现了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加深了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体验了律师职业的责任与担当,尤其是对“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和发展理论”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有了进一步体会和认识。

      个人认为,法学知识应当存在两个面向:法学知识的理论面向,法学知识的实践面向。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阶梯递进式”关系。“理论指导实践,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理论”,是站在两个不同的立场进行的,前句是理论者的视野,后句则是实践者的场域。法学知识如何实践,即是站在理论者视域下,如何从理论面向朝实践面向转化的命题思考。

      法学知识如何实践呢?我认为以下三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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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法学知识首先要参与到实践中去。“接地气,才能有底气”。社会实践是理论形成的“源头活水”。正如很多社会学家所认为的,要想了解社会、研究社会,首先就要参与进去,成为社会的一份子。法学也是如此。法学知识的学习应当以实践为导向,尤其是以实践当中的问题为导向,才能确保研究的问题是“真问题”,才能保证学到的知识是“真知识”,否则就是闭门造车。法学一旦失去实践,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彻底沦为了一种“空中楼阁”。

      我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以前自己的法学知识框架体系的建构可能存在方向性错误。曾经在法学课堂上所学习的、老师所强调的某些重点,其实在实践中有些早已达成共识、早就不是问题;反倒是有些课堂上一笔带过的,或者逻辑上完全自洽的理论体系,放到实践中,却成了不小的问题。

      学生呆在学校这个象牙塔里,自说自话,难免形成的一种知识孤岛甚至是“知识上的狂妄”。正因如此,我的母校西北政法大学从很早开始就有意选派优秀教师成为第六巡回法庭的青年挂职学者,选派实习生参与到具体审判实践中,从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此举有助于将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两个面向进行充分有效的结合,既开阔了法学理论者的知识视野,也印证了实践面向的重要地位,值得点赞!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孟德斯鸠曾说:“法律的目的是守护一个民族贴近大地的生活方式。”笔者这段时间亲身经历各类案件,了解案件全情,深刻意识到:法,不是冷冰冰的文本规定,白纸黑字,在具体实践中,它有血,有肉,有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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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法治实践者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有理论,才能有自信”。“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没有过硬的理论本领,又如何能够积极地投身到实践当中去呢?法学知识要想实现良好的实践效果,必须强调加强更具专业面向的理论方面的学习。

      法学理论博大精深,要深化理论的专业面向,首先要符合法学理论共性面向的基本要求。例如,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础性知识,我们必须掌握。没有理论根基,便无法谈专业面向。理论指导实践,但光有基础性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基础性知识是指导不了实践的。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为例,目前拟将行政法律事务列为重点领域,其中涉及就是包括为政府等行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要想做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最优解,仅仅靠法学理论“广”而“博”的掌握是不行的,需要达到行政法学理论“精”而“深”的掌握程度。

      所以,我认为,“理论指导实践”强调的是,更有深度的、更具专业面向的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聘请权威学者作为学术顾问,目的就是在理论上把关,邀请理论界的法学名家做讲座,也是针对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从理论上把它说清楚、讲明白,以便形成法学知识理论和实践两个面向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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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法治实践者应当有意识地从实践中提取有益经验反哺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习总书记说,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

      在为解决实践问题而找寻理论支撑的过程中,法治实践者应当有意识地汲取经验,通过每一个案件,在为委托人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同时,有意识地提炼更符合实践需要的理论成果,不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传统法学理论,又能更好地在未来指导相关的法治实践活动。

      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律师理论素养与专业功底的,即是律师撰写的各类专业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等,尤其是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这一部分“文本虽小,智慧却大”:如何能以通俗的语言阐明事理,说明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如何能以专业的语言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如何能以简明的语言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如何能以流畅的语言展现文理,在陈述观点时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这都是语言的艺术啊!

      事实上,法律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增加理论化的法律理由的过程。很多优秀的律师,把看到的大量细枝末节进行提炼,作层次上的提升。社会现象丰富多彩,实践问题层出不穷,将共通的问题进行整体化概括,概念化抽象,即所谓“类型化处理”,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不失为实务界对法学理论丰富和发展的重要贡献。实践者的法学讨论,其功能既在于理论素养的培育、表达,又在于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予以提升,且加以理论化,可谓一举多得!

      本文题为《法学知识如何实践?》,自然说明了目前笔者仍是处在一个法科学生的理论视角看待问题。

      当然,笔者已然走出校园这一象牙塔,走上法律实践岗位。可能一段时日之后,真正站在了“实践”立场上,便有另有一番收获。不过,不论是法学理论者,还是法治实践者,不论是西北政法大学校园的学生,还是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变化的是角色,不变的是法科学子对“法治”二字的坚定信仰,不变的是中国的立场、大局的立场和人民的立场。

      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之处。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相对的,但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心是永恒的、绝对的。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正是在一系列特定案件中展开具体公正权衡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终极产物。只有在具体到一个个案件的纠纷解决过程之中,通过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法律人具体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与理念,才能实现爱波斯坦口中的那种终极普遍意义上的“至善至美之公正。”

      实现公正并不容易,但法律职业人永远在努力。

      最后,很感谢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可爱的同事。正是这群“脚下有泥土,肩上有担当,心中有大爱”的法律人们,让我对中国梦、法治梦充满了期待。

      八月十六日雨夜

      陈阳写于四川成都

作者:陈阳,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师从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周户教授,“第九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获得者,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等处参加实务训练,现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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