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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 “企业合规师”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发布日期:2021-03-22

      重要动态

      ◇ 最高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合规动态

      ◇ 企业合规师——新职业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重要动态

      01. 最高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检察机关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比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居民小区现制现售水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等问题,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卫健部门进行整治,推动现制现售水经营的全面系统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律师观察】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权益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在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

      本次发布的八个案例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对民生热点问题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

      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7日,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和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律师观察】

      无论是销售伪劣种子罪抑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有极大可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最高法对这三起典型案例的发布表明了审判机关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注。

      针对具体罪名的认定,还需注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应以产品系伪劣产品为前提

      所谓伪劣产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指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198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失效、变样的;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的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时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理品(含残次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凡属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

      2.罪名的想象竞合问题

      对于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对此,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罪名定罪处罚。

      3.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完全被非法经营罪所包含,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事实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是从1979年刑法投机倒把罪分解出来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上述情形一般要适用作为特别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适用的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03. 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

      2021年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观察】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具体规定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3月2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将两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回顾分别发生在江苏及四川的两个案例,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却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罪法定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未造成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是否存在畸重的可能还无从判断,原因在于当前还未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量刑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法发[20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载明: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的认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坠物犯罪的认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在上述被参照适用的罪名中,即便是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区间进行量刑,明显重于高空抛物罪的量刑区间。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合规动态

     企业合规师——新职业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21年3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统计局办公室联合发布人社厅发〔2021〕17号《关于发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附件《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第一部分“新职业信息”即对“企业合规师”的定义及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二)2-06-06-06  企业合规师

      定义:从事企业合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使企业及企业内部成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定和道德规范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和管理计划;

      2.识别、评估合规风险与管理企业的合规义务;

      3.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4.开展企业合规咨询、合规调查,处理合规举报;

      5.监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开展评价、审计、优化等工作;

      6.处理与外部监管方、合作方相关的合规事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服务;

      7.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宣传及合规文化建设。”

      【律师观察】

       为充分适应和反映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了新职业发布制度,实施职业分类动态调整。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了《关于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

       本次《通知》中对于企业合规师在定义和工作内容的规定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内容存在一定交叉且更显充实。对于2009年开始施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通知》的内容更具有时代性,特别是有关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识别合规风险和义务、制定合规制度、开展合规调查、监控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处理合规事务、实施合规考核等工作内容对有意从事企业合规师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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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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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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