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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75期 | 程序正义的细节——以袁某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2-07-20

2022年7月18日,恒和信午餐会第175期如期开展,杨旭律师以《程序正义的细节——以袁某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案为例》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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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律师


01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宋某和袁某某二人预谋分别提供技术和资金进行毒品犯罪。2021年3月12日,宋某、袁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制毒原材料和工具。2021年3月14日,宋某、袁某某在驾车逃逸过程中被缉毒大队挡获,现场查获制毒工具和毒品半成品8148.6克。2021年4月20日,某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其批捕。另,宋某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20年2月刑满释放。袁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2019年9月刑满释放。

02辩护过程

针对嫌疑人为案件主犯、重罪累犯、查获毒品数量多、嫌疑人已全部招认的不利情况下,辩护突破点在哪里?杨旭律师在接受袁某某家属委托之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与袁某某沟通案件细节,反复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存在10多处疑点。杨旭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后,在开庭前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书面《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在未收到公诉机关回应的情况下,又向审判机关递交书面《质证意见》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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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与主审法官反复沟通,法官同意召开庭前会议。杨旭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就卷宗疑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多轮辩论:本案存在特情介入且特情人员存在犯意引诱的行为,案件核心环节中见证人的主体不适格,疑似毒品物提取过程中既无封装程序也无视频、照片记录提取过程,疑似毒品物押运过程中单人押运且完全脱离嫌疑人视线,疑似毒品物称量过程中使用的衡器无合法有效检定证书,疑似毒品物取样过程中无是否摇匀的相关记录、疑似毒品物存在严重超期送检的情况等,同时本案《提讯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也存在瑕疵。

庭前会议后,杨旭律师再次细致阅卷并进行法律分析,同时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通过书面和电话方式多次交换辩护意见,与嫌疑人沟通了开庭注意事项,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补正资料和侦查机关解释进行了多轮辩论。

2021年12月,因公诉人未出具书面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经审判委员会合意后判决:宋某死缓且限制减刑,袁某某死缓。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03心得感悟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使命!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只有坚持程序正义,只有对程序细节吹毛求疵,只有“抱最大的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才能不负当事人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