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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92期 | 民事执行程序之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发布日期:2023-01-10

2023年1月9日,恒和信午餐会192期如期开展,陈爱丽律师以《民事执行程序之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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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丽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爱丽律师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十八种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做了详实的展示,并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的实务要点展开分享。

陈爱丽律师指出,在被执行人为公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实务中可将目标转移至出资不足的股东,此时需注意的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未到缴纳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其认缴的出资。《九民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公司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即可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即可认为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债权人即可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爱丽律师强调,实务中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执行纠纷频发,法院为避免发生“以执代审”的情况,对以被执行人原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可能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此时会考虑对债权人和案外人的利益保护,认为离婚协议属于内部协议而不得对抗第三人,进而对离婚后已归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予以执行。

最后,陈爱丽律师对于不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救济途径进行梳理: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