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午餐会第196期 | 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后排除执行的路径探析

发布日期:2023-02-28

2023年2月27日,恒和信午餐会196期,王春容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以《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后排除执行的路径探析》为题,就施工单位选择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后,标的房屋遭遇查封如何选择排除执行的路径作了分享。


微信图片_20230301094355.jpg

 

王春容律师从施工方“以房抵债”的基本操作流程、“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法院对于施工方排除执行申请的观点及法律适用、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的注意事项以及施工方“以房抵债”特殊情形探讨等五个方面,结合最高院、四川省高院类似典型案例,就不同排除路径做了对比分析。

王春容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就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后排除执行的路径之——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总结列举了实务中的支持及反对观点。并就“以房抵债”协议如何排除执行提出了以下三大注意事项:


微信图片_20230301094406.jpg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施工单位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抵房协议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抵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用于抵债房屋的价格、位置、房号、面积等内容,并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

■ 施工方抵偿在建工程的房屋时,基于施工行为形成的“占有”不满足占有要件。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法院认为若案涉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建设施工合同或实际施工事实而占有房屋,并非基于物权期待权,不满足占有要件。

■ 抵偿价格公允,并足额支付抵偿差额房款。施工方需举证证明原债权真实且结算方式合法,抵偿房款的总价存在差额的,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开发商账户,并备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