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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201期 |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务运用

发布日期:2023-04-04

2023年4月3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01期,席翔律师以“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务运用”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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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翔律师首先提出,在信息检索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拥有法学教育文凭和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而在于是否熟练掌握了法学方法。只有心存良善、追求公正,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学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随后,席翔律师结合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期间,研究生导师对请求权基础方法和民法案例的教学内容,以及个人的实务经验,对请求权基础思维和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了讲解。席翔律师认为,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寻找法律规范,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解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其核心要点在于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请求权基础顺位,初步筛选出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后,充分运用法律解释等法学方法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提炼案件事实,审查案件事实能否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中。

随后,席翔律师以亲办案例——“职业索赔人”何某某诉甲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为切入点,为大家详细分享了在实务中,律师如何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办理案件。

该案最初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需由甲公司承担涉案食品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责任,甲公司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席翔律师通过对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拆解,以及对本案原告所主张事实的提取,向法院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服用涉案食品而遭受了实际损害,其所主张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因构成要件缺失,原被告之间不成立侵权关系。经过充分沟通后,承办法官采纳了席翔律师的这一观点,并将案由修改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从而使甲公司避免承担因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诉讼风险。

修改案由后,席翔律师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食品安全标准”这一概念作出了全新的、更加符合《食品安全法》立法本意的解释,来对抗职业索赔人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利用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充分论述,使得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法律解释观点,进而成功将案件争议焦点从涉案食品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更为涉案食品是否“有毒、有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即从对食品安全的形式判断变更为实质判断。

最后,席翔律师提出了大量反证,成功动摇了法官对于职业索赔人何某某消费者身份的内心确信,并进一步提高了原告对“涉案食品不安全”这一待证事实的举证难度,使得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进而使其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承担败诉后果。

与会律师表示,席翔律师通过对所承办实务案例的细致分享,深入浅出地展示了理论性较强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实务中是如何运用的,使法学方法理论与法律实务紧密结合,为办理诉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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