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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206期 | 金融贷款涉及抵押人的维权途径——泰州中院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23-05-17

2023年5月15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06期,苟鸿凌律师以“ 金融贷款案件中对抵押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为题,结合代理的泰州中院案件作了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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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鸿凌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江苏A公司从2016年开始向泰州高港法院诉江苏B借款公司及保证人和抵押人王某债权转让纠纷案,高港法院审理后于同年作出判决。即判决借款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并从x年x月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标准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江苏A公司对抵押人王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为限。被告王某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人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高港法院于2019年审理后再次作出与前次基本一致判决,抵押人王某再次上诉至泰州中院。

苟鸿凌律师作为本案第二次上诉至泰州中院的代理人,对案件认真研判,就如何维护并救济抵押人王某的权利作出如下思考:

一、银行(抵押权人)为什么将不是不良资产的未到期债权选择提前低价转让,其目的何在?

在庭审中已感觉到银行规避事实,受让方代理人拒绝回答上诉方王某代理人所提相关问题,如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与经过。

二、转让债权有无次数限制?

转让债权无次数限制,但为了规避相关事实而选择转让债权的。

三、可否将原一审受让人所提供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证据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重新举证?

在庭审中将第一审所提证据两份抵押合同,选择在二审程序中再次进行举证,并以是证明新内容为由进行举证的。

四、询问受让方对两份抵押合同的签订过程及经过,并请求如实陈述并正面回答?

该询问直接导致二审法院请求受让方按苟鸿凌律师所提问题真实陈述,但受让方代理人不是拒绝陈述就是规避其询问,显然存在问题。

六、原一审事实是否查清,若未查清,哪些事实需要查清?

两份抵押合同是否系王某签字,仅凭南师大的一份鉴定报告,是无法查清事实的。

七、原一审程序是否应当将转让人(银行)列为本案第三人、如未列其程序是否适用错误?

依法应当追加银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一审未追加,其程序显然错误。

八、原一审法院未批准抵押人王某申请对抵押合同进行再次鉴定是否错误?

未再次鉴定存在错误,也是直接导致事实未查清的原因。

九、在第二审程序中可否对本案核心证据两份抵押合同进行重新鉴定?

在二审程序中可以考虑鉴定,但一般不会启动鉴定,最科学做法就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二审庭审中,苟鸿凌律师基本按照以上思路进行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苟鸿凌律师的以上辩论观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本案泰州中院第一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并发回的;故第二次泰州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依据程序适用错误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一桩简单的金融借款抵押案,原告方从2016年开始诉讼直到2023年长达7年多时间都还未结案,苟鸿凌律师以敬业和专业的态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苟鸿凌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对金融贷款案件中抵押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与思考进行了梳理总结。

苟鸿凌律师讲到,在办理金融贷款案件中抵押人的权利维护与救济,需要重点考量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否系抵押人的合意与真实意思表示,抵押人是否知晓抵押合同的客观事实、抵押人是否签字、抵押人是否到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过程与签订经过;对抵押人是否进行询问、抵押人是否有承诺书等重点内容,均需要抵押权人(受让人)进行举证,如果抵押权人无法举证或规避其询问,那么抵押人可以否认抵押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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