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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集资犯罪破产企业的合规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24-06-05

作者:徐飞、李润声

 

摘要:集资诈骗罪,作为大型企业在面临资金短缺、经营困境时经常涉险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在为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带来刑事风险的同时,更可能危及企业生命甚至引发破产危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之下,本文试图为确保企业生存、规避集资诈骗犯罪导致的合规风险甚至企业破产提出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关键词:刑事合规、企业破产、集资诈骗、风险防控

引 言:随着巴林银行事件、世通公司事件等一系列因公司及其职员违规行为导致的公司濒临破产案例接连出现,工商企业界、法律界都逐渐意识到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如何将合规建设融入企业经营过程,从而避免过度且片面的逐利行为对企业带来的巨大生存风险和负面影响,成为合规领域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生存发展中被重点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的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共6.02万件,涉及被告10.87万人,其中平均重刑率19.99%,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更是高达78.78%,彰显出司法机关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的方针。在先后审判处置的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上海“阜兴”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大量的企业涉刑案件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企业声誉显著减损、宏观调控政策失灵、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失常等。同时面临破产危机和刑事追诉的企业主体,往往会考虑如何发挥企业合规与破产重整的挽救作用。

重整企业的重整计划与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在目的、功能、内容方面存在共性。企业合规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助力公司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法律、法规;重整程序的目的则在于论证企业的“可重整性”并加以实现。将企业合规计划纳入重整程序,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加以实施,两者并行既能进一步避免企业因涉嫌犯罪而骤然关停,更有利于针对涉案企业的量刑考量和帮助其回复经营生产。

一、重整阶段适用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如同自然人犯罪后需要回归社会,涉集资诈骗企业能否重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也同样重要。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交叉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对涉集资诈骗企业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甚至以此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也并不罕见。而此处需明确,“先刑后民”应仅限于解决刑民交叉系因同一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则不适用这一原则。

以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的企业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认定、退赔等需要在相对漫长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而企业的其他资产在同一时期内却可能面临严重折损,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难以实现。为此,新的解决路径应当被加以尝试,即当刑事诉讼程序对破产案件审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且涉案财产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能够得以区分时,刑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应予并行。如此,刑事案件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涉集资诈骗犯罪企业的其他合法资产也能获得及时妥善地管理与处置。

无论是刑事立法现状,还是当前持续开展的以企业经济犯罪为主体的专项治理活动,均反映出打击公司主体犯罪的力度虽大,但并没有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有效遏制。对于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企业,法治的着眼点不应仅局限于惩治犯罪彰显刑罚威慑力,更应注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帮助其重生,在重整阶段适用合规制度的必要性也因此凸显。

自重整计划制定之初就将合规框架融入其中,更有利于保障重整计划与企业合规建设的并行。管理人全程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同时,可以由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主体甚至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指定的“合规管理人”,对涉案企业有关重整计划和合规计划的配套执行予以把关。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合规框架则应当经由及时地更新、优化,并入企业常态化的合规建设和维护当中。

二、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基本要素及风险识别

(一)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基本要素

维持资金链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企业的核心目的。为此,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吸引投资者受骗的主要方式,而高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则是关键的诱惑因素,最终的诈骗载体往往是各类债权型、私募基金型的理财产品。为扩大非法集资群体,涉案企业在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本息,而当规模达到预期后,则会迅速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参与者在发现兑现失败时才意识到自己遭受损失。

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要素包括:其一,假借各种名义编造、虚构虚假项目。虚拟货币、区块链、元宇宙以及各类养老产品、服务等,都是易于诱骗大众的项目背景。其二,宣传渠道多样。为扩大受众范围,涉案企业在宣传方面往往投入不菲,报刊、网络都是虚假信息传播的温床。其三,利用人脉关系扩大参与人范围。从发展企业内部员工,到借由实现业绩增长拉拢亲朋,亲戚、朋友、同乡等社会关系是被涉案企业利用最频繁的诱骗途径。

(二)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合规风险识别

1.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情形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虚假破产、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2.区别辨析集资诈骗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

其一,目的不同。集资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

其二,客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或者投资收益往往数额较大,适用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但利率高低并非区分两者的本质界限。对于承诺明显以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巨大损失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合规建设建议与破产防范重点

当涉集资诈骗犯罪企业因单位犯罪行为出现经营苦难,及时考虑申请破产,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利益,又能最大程度保全员工赖以生存的薪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清算、和解三种类型,当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如能证明企业存在重整可能,仍有机会通过申请重整获得救济。当涉集资诈骗犯罪的企业资不抵债时,在刑事程序中及时进入破产特别是重整程序,管理人的介入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资产的进一步折损,同时借由制定融入合规框架的重整方案让企业重获新生。

(一)企业集资的法律属性与合规风险

为加大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修正,其一是取消拘役,将起刑点提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其二是取消个人犯罪罚金数额最高50万元的上限,即在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可视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且没有上限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新修改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应予注意的是,单纯的企业内部集资并不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根据《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群体,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不特定投资人的财产权益。企业向员工集资是由多个借款关系组成,即作为借款人的企业与作为出借人的员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合同双方首先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受企业管理,两者在人事、薪酬、经营甚至收益等方面关系异常紧密。

实务中,经常存在初期企业内部的集资行为规范有序,但因刑事合规意识淡薄,加之发觉集资方式高效而成本低廉的特性,随即开始借由虚构项目等名义扩大集资人数、突破内部集资限制,最终出现无法按期归还,引发刑事风险和破产危机。为此,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刑事合规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把握:

1.避免突破内部员工的集资范围

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有赖于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基础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发展依靠员工劳动,而员工生存仰赖企业持续经营。企业为经营需要向内部员工借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并不罕见,且与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集资存在本质不同,并不会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而实务中往往是,企业正常支付利息会让员工产生企业不仅经营正常且具有高于银行甚至其他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因此介绍拉拢亲友一并集资。针对该情形,作为集资主体的企业,若缺乏有效的内部合规监管且并未及时制止,将极可能导致集资范围向不特定群体扩大,从而涉嫌刑事犯罪。对此,企业确有需要,应围绕员工这一特定群体集资,并注意:

其一,借款合同应是企业与员工本人订立并列明资金仅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由员工承诺其出借资金系合法自有资金;

其二,慎用“债转股”方式缓解还本付息压力。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导致不当稀释既有股东权益;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可能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相关规定;

其三,禁止为吸收外界资金而进行员工招录。根据相关规定,该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严禁集资债权对外流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内部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上并无违反相应条文的约定,员工有权向任意第三方转移债权。当大量员工对外转让、甚至低价转让(特别是企业存在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情况时)集资债权时,企业集资对象将非自愿的转变为外部不特定群体。

3.保证集资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只有将集资款项严格用于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领域,才能佐证集资行为的正当性并避免刑事犯罪风险。为此,一方面要求企业在使用相应款项时完善合同内容与财务流程,另一方面要明令禁止用于高风险甚至违法违规项目。

(二)善于借鉴美国经验

1.探索事先预防的规制模式

缺乏事前预防,集中事后打击是我国当前治理集资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其一,以企业为主要犯罪主体的集资犯罪,从形成犯罪团伙雏形到造成损害结果,往往需要经历较为漫长的时间;其二,多为共同犯罪的集资诈骗,其犯罪团伙早已形成内部利益共同体,并不利于通过内部举报进行组织瓦解。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此时并不利于提高效率、增强刑罚威慑力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对此,美国针对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前预防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第一,推行举报奖励制度。美国的“吹哨人”制度,是在内部员工发现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时,进行举报并获得保护及奖励的有效方式。虽然没有美国的辩诉交易模式,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然可以作为我国借鉴“吹哨人”方式的制度基础。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发展有赖于公众及投资者对其所处行业的信任。行业协会的自律以及对企业成员的监管,既有利于行业整体的持续发展,又能够促进企业个体的合规经营。制定相较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行业规范,并设立奖惩制度、信息公开规则等,更能促进企业遵纪守法。

第三,普及企业合规。外部监管与自我管理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等重要,合规建设与常态化执行为企业带来的益处包括防止腐败、提高竞争力、规避违法犯罪行为等。企业内部合规执行应当配合外部定期合规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向公众予以通报,并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处罚。

第四,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预防各类经济犯罪。企业工商信息、行政处罚记录、诉讼执行情况等数据均已被列为可供公众查询的范围。为预防规制集资犯罪,进一步要实现的应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资金的异常流动、汇集,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尽早避免损害结果扩大。为此,更加明确统一的信息归集和公示平台应被建立,同时通过开发便捷的应用程序方便公民检索、自查。

2.惩罚与救助并行

美国证监会在配合司法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件的同时,会将通过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向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设立专项基金实施救助。针对我国办理集资诈骗犯罪的现状,集资企业可能往往无法足额完成刑事退赔,更无能力支付罚款。鉴于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借助将合规框架融入重整方案的方式,采取将刑事涉案财产退赔与破产财产清偿相结合的路径,尽可能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既体现了刑法的报应论,又有利于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是企业文化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和指导经营活动的原则。正确的经营理念,对企业整体以及企业成员的价值及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同时,正确的经营理念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相较于制度化的硬性约束,更倾向于一种文化向的柔性约束,以此让企业成员产生心理共鸣,继而达到行为的自我控制。一些企业正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经营理念,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甚至在企业设立之初就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2.采用合法融资形式

“非法性”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吸收资金。因此,为降低触犯集资诈骗罪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在融资时务必报经有关部门许可,采用合法的形式吸收资金。

3.严控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多数案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都会对吸收的资金肆意挥霍,如北京“e租宝”案的大部分集资款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肆意挥霍并随意赠予,这正是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该情形透露出大量企业在财务制度方面的缺陷与漏洞,企业经营者可以任意支配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巨大刑事风险的存在。

四、结语

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有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或者在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程序中沿用合规制度、融入合规框架,能够避免或降低公司触犯集资类犯罪的刑事风险,帮扶企业恢复经营生产,有利于公司顺利规范地通过融资经营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同时,通过融资过程中系统化的刑事合规业务实践,以及重整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并行推进,公司及经营管理者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相关经营活动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刑事法律风险,不仅直接推动公司依法规范经营,而且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达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目的,不仅有赖于企业自身刑事合规的体系建构和有效执行,还要依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正向引导与反向归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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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 合伙人


► 刑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法律服务。曾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职务犯罪、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等刑事业务领域。2023年获“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表彰,2024年3月获四川省第四届律师“十佳辩护词”表彰,2024年5月获得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团队奖、优秀辩护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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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声 律师


► 刑法学硕士,本科就读公安专业。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努力钻研,以专业、细致的工作态度,为每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非诉案件数十件,包括职务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等犯罪类型及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控告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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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2年9月22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2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