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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0期:磋商小组是否必须要求供应商进行两轮或以上报价?

发布日期:2024-06-12

01问:在本公司实习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本公司从业人员?

不属于。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02问: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是否必须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条款?

可以实质变动,但不是必须变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03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是否必须要求供应商进行两轮或以上报价?

必须最后报价,具体报价轮数以采购文件规定或磋商小组报价通知为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前述规定了必须最后报价,但并未明确规定报价轮数。若采购文件对报价轮数有具体规定的,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若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以磋商小组在磋商结束后发出的报价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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