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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49期 |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能否提起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24-06-13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49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 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重点法规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热点案例

◆ 月薪6000请假两周被扣4500,是否合法?

◆ 一天“带薪如厕”6小时被辞退,法院判决辞退合法。

❑ 专题探讨

◆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能否提起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 经典判决

◆ 李某英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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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能否提起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1.案例一

2020年1月,马某某入职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为马某某办理工伤保险。2020年4月,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摘除左眼。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马某某申报工伤,马某某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6月,马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马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期限,故不予受理。2023年4月,马某某起诉宁波某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5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救济,其要求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马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具有劳动者的特殊身份的同时,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马某某有权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至于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2.案例二

小林是A公司的员工,被派到B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1月,小林在B公司做保洁期间不慎摔倒并受伤,事发时正值B公司安装门禁的施工期间。同日,小林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小林多次到医院检查,还因术后问题住院继续医治,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小林于2021年12月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部门认为,小林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故决定不予受理。小林决定对A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林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未能证明其为小林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在小林受伤后该公司也未于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述情形导致小林受伤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依据条例规定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向劳动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3.案例三

胡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实业公司。2020年7月,胡某在车间搬运玻璃,因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和护腕,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割伤右前臂,经诊断为神经损伤和肌腱损伤。

2021年9月,胡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项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因实业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权益,胡某起诉实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的目的均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享受到相应的赔偿。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来主张自身权利。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告对此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律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工伤程序获得工伤救济,而工伤救济必须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必要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明确了受伤职工等非用人单位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为1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如果存在不能归责于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正当事由超过申请期限的,受影响的时间应在1年期内扣除。扣除后尚未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人社部门应予受理。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会受理。在此情形下,受伤职工的权利应如何救济,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明确了除工伤赔偿外,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侵权诉讼。其理由在于,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定形式,工伤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时能享有相应的救济。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前,必须已经就该损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过权利,在通过相应程序主张后不符合工伤条件时,才可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虽然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但因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考察责任主体的过错,而工伤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若劳动者受伤系因自身未尽到安全义务或存在过失的,则劳动者本身仍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逾期申报而扩大损失。


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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