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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 朱虹颖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日益频繁,对于转让实务要点及流程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探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点,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一、国资交易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交易主体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领域国有企业的外延到底是什么?这是适用国资交易规则的前提,也是处理国资交易实务一切问题的基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第4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公开交易流程

2.1 转让审批

根据32号令第7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举例:A市国资委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权并履行对B公司的出资人职责,B公司为国家出资企业,B公司本身的股权转让事项应经A市国资委审批,如果该等产权转让导致国家丧失对B公司的控股权的,需由A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8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2 内部决策

转让方在取得上述立项审批后,应根据32号令第9条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应的书面决议。根据32号令第9条之规定,这里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企业”,指的是转让方,而非“目标企业”。简言之,“书面决议”应当由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出具。

2.3可研分析

根据32号令第10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需值得注意的是,第10条第2款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17条第3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进一步说明职工代表大会这一职工民主管理机构将在国有企业治理、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2.4专项审计

根据32号令第11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同时针对持股比例较少不宜开展整体审计的企业,11条同时规定可以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替代专项审计报告。

2.5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下称“12号令”)第6条 对于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12号令第7条,对于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值得注意,如果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2.6 评估结果备案

转让方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根据第12号令,备案材料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以及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7法律意见书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第28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对产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虽然该暂行办法已经失效,但为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实践中通常还是沿用之前的做法。

2.8 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国有产权转让需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具体以当地产权交易机构要求为准)。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一般来说,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但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最后,受让方竞拍成功后,产权交易机构会组织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相关交易凭证并公告此次转让交易结果。至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即告完成。

三、法律建议

总的来看,以32号令为主体的国资交易规则体系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完备的规则,为进一步规范转让行为,本文将就实务中几类重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32号令第59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转让方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形成有效的书面决议。

3.2 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产权转让属于法定评估事项,对于转让方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建议转让方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如实披露产权相关信息,在评估完成后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经核准或备案后,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3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开有序交易

除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国有资产原则上都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其中,做好规范的信息披露工作是确保公开交易的重点内容,对于企业资质许可要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涉法涉诉信息、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等重要信息,转让主体应严格根据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如实、真实披露,避免后续产生的法律纠纷。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产权交易日益频繁,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必须确保交易环境的规范、透明和公正。转让方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并不断优化交易流程。我们期望这些努力能够共同推动国有产权交易迈向更加成熟和稳健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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