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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1期:大型企业是否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24-06-19

01问:大型企业是否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

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不可以,货物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中,服务和工程应由中小企业承接;而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由中小企业制造,若大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就可以参加。

02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当包括的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否以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要求拒收质疑?

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若提出质疑能够判断是质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以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要求而拒收。

03问:采购人是否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吗?

未禁止但不建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前述规定明确生产厂家授权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但未禁止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但为避免供应商授权限制竞争,不建议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若对货物来源有要求,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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