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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22期:手术并发症的责任认定简析

发布日期:2024-06-27

在诊疗过程中,并发症是一个难以避免、时常出现,且责任认定具有难度的医学现象。通常认为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并发症是引起损害后果导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常见因素,实务中对是否属于并发症,判断并发症究竟是不可避免还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导致,以及人民法院对损害后果的认定都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责任界定基础,我们简析如下:

一、不同情形的并发症,院方责任不同

因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以最终结果作为认定依据,而是以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常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对最终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来界定院方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所以,存在并发症时,院方不一定会承担责任,还要具体考量院方是否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如下:

1.不能预见时

对于不能预见的并发症,如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医院是可以免责的。如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且不能排除对并发症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医院则不能免责。

2.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时

对于可以预见但是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可以免责。此时,并发症的出现不以院方是否采取避免行为为转移,此时院方对并发症的出现不承担责任。

3.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时

对于可以预见但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要看医方是否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且已尽到高度之注意义务,医院是可以免责的,否则医院不能免责。

4.可以预见且可以避免时

发生此类并发症,医院不能免责。此时院方属于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可为能为而不为,需承担相关责任。

二、如何界定院方责任承担

判断院方是否对并发症承担责任,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具体结合当时、当地、同等医疗机构和医疗水平来综合认定。但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避免,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在可以预见情形下,医疗机构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并发症或阻止并发症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就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院方是否存在应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民法典》1219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告知义务的履行要求医疗机构充分、详尽地将疾病治疗的手段、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并发症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并发症作为疾病治疗过程中常见的伴生疾病,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须符合当时的医疗条件下的诊疗水平。对于院方诊疗水平的审查贯穿整个诊疗过程,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应具备此时、此地、同等水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具备的医疗水准。如院方未达到此标准,则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3.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过错。

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违反规范、常规规定,如告知义务、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操作规范、诊疗共识等;是否有预见而未预见,可预见可避免但未避免等过错情形。

4.院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院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需要界定是否存在基础疾病影响、医疗水平限制等介入因素,综合衡量院方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判定院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案例释法

患儿刘某于2019年3月曾到某妇幼行CT检查,发现脊柱侧弯及双肺散在斑片影。医生建议半年后复诊。2019年9月,患儿刘某到某妇幼复诊并行X片检查,检查显示:胸椎侧弯。同日的潮气分析报告意见为:患儿潮气呼吸功能异常,存在中重度阻塞病变,请结合临床。2019年9月9日,某妇幼的儿童骨科关于刘某拟行石膏背心固定术(脊柱侧弯石膏矫形术)一事取得患方的同意。2019年9月10日实施了石膏背心固定术,术后转入AICU。9月11日患儿发生急性呼吸衰竭,于当日23:00锯开石膏背心。但患儿呼吸循环一直未见明显好转。2020年1月5日患儿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1.结合被鉴定人病史及就诊住院过程,医方对患儿脊柱侧弯的诊断成立,有采用石膏背心外固定矫形治疗指征;2.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行石膏背心固定术前,对患儿心肺功能评估及患儿术后病情变化加重时的救治预案存在不足,术前未请呼吸内科、心内科会诊;3.被鉴定人术后病情加重,反复多次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诱发并加重被鉴定人肥厚性心肌病变,最终因心源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医方对被鉴定人心肺系统病情严重程度及危险性判断不足;4.被鉴定人呼吸心跳骤停为自身疾病引起,医方心肺复苏的诊治符合常规。

某妇幼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被鉴定人石膏背心固定术前对患儿心肺功能评估及患儿术后病情变化加重时救治预案不足、对被鉴定人心肺系统病情严重程度及危险性判断不足的过错,鉴于被鉴定人呼吸心跳骤停为自身疾病心肌肥厚、多器官功能不全引起,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一审法院判定某妇幼承担35%责任比例,某妇幼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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