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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法律实务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24-07-02

网络为人们便利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网络侵权情形也同时存在。《民法典》颁布后,对网络侵权行为加大了法律规制。本文从法律实务出发,拟对当前网络侵权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

一、网络侵权类型分析

(一)侵犯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形象的行为,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姓名权、肖像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如未获得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站、杂志宣传广告上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比如医疗美容机构宣传推广中容易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

(三)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信息或私有领域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开搜集传播自然人的隐私信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侵权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和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事实,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法律建议

(一)文明使用网络,防范不当行为构成网络侵权

对于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争议,建议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沟通协调的方式化解矛盾。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避免通过网络暴露对方姓名、肖像、隐私等方式不当维权,该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网络侵权,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法律争议和不利后果。

(二)若发现自身被网络侵权的,当事人可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现自身被网络侵权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保持冷静,积极搜集证据。被网络侵权后,一定要保持冷静,不采用网络反攻击等方式,以免自身也构成网络侵权,可积极对网络侵权证据进行搜集固定,必要时可进行证据公证。

二是通过诉讼或寄发律师函等方式积极维权。若发现自身被网络侵权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寄发律师函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删除相关言论或图片,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若对方侵权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积极准备证据提出刑事控告。若网络侵权行为严重,符合侮辱罪、诽谤罪刑事犯罪标准的,当事人可积极整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以制止该网络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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