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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

发布日期:2024-07-03

作者:曾利娟 陈育龙

 

引言:2022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7.83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282.70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其施行有助于促进民办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推动民办学校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非营利性学校可以募集资金吗?国家批准的建校用地可以出租转让吗?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安全合规变更?督导评估没有通过该怎么办?所有收入都需要入账吗?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和举办者的个人资产如何区分?暂时发不起老师工资怎么办?师校矛盾、师生矛盾如何有效化解?这些问题成为民办学校办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本文基于大量真实民办学校涉刑案例,归纳总结民办学校举办及运营过程中,出资募资设立、基础设施建设、举办者变更、资产与财务管理、职工师生管理五大关键环节高频刑事法律风险,并选取典型案例辅作提示,以期助益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合规建设、规范化发展。

民办学校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与风险表现

一、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一:民办学校出资募资设立环节

高发风险1:资金募集环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举办者以民办学校发展需要资金为理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集资信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利为诱饵,从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参考案例:(2020)皖18刑终9号【以学校基础建设需要资金为理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单位广德县某私立小学系民办寄宿制小学。创办初期由举办者周某个人独资。作为该校校长,周某一直以“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基础建设需要资金为理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集资信息。学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利为诱饵,从社会不特定人群262人中,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18万元。

高发风险2:资金募集环节——集资诈骗

行为方式:为扩大办学规模,筹集资金,以民办学校名义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群体隐瞒集资团队高额佣金及业务员高额提成的事实,以口头或发放材料方式,宣传民办学校发展规模及合作办学的利率回报。组织带领群众到市区周边免费旅游、吃饭,带领有集资意向的群众参观民办学校校区,宣讲民办学校经营状况、高额投资利息回报及赠品奖励等吸引群众关注,使群众相信高额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从而诱导群众参加集资,完成向社会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由学校和集资人按比例分成,本金及利息由民办学校负责偿还。

参考案例:(2017)陕03刑终309号【为扩大办学规模募集资金】

陕西某培训学院是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举办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准备扩大学院办学规模,为筹集资金,与张某以学院招生办主任身份带领集资团队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由振华学院和张骏团队按比例分成,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由学院负责偿还。

高发风险3:出资环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行为方式: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学院的开办资金全部由举办者以土地和房产的形式出资,并且已经出资到位。但在国土部门查询之后发现,用于出资的土地和房产一直登记在举办者公司名下,未曾过户至学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民办学校在明知《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和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也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参考案例:

2016年,湖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副所长彭某在得知该公司无力出资的情况下,亲自向某商务公司借款400万元并以公司股东的名义转账至公司账户,在验资完成后的第二天又将400万元归还给商务公司。彭某在明知该公司股东并无资金支付注册资本,且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仍然为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三个风险,关联《条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二、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二: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环节

高发风险4:民办学校基础建设拿地、用地、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行为方式:将建校用地,未经批准出租、转让或改变用地性质。

参考案例:(2014)西刑终字第48号【私自倒卖政府划拨土地】

格尔木市某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某甲在明知本校土地系国有划拨,民办学校作教育用地,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马某乙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擅自将格尔木市某民办小学土地(含53间房屋)整体转让给马某乙,总面积为13853.1平方米及该土地证以外相邻的650平方米,协议价为585万元。被害人马某乙向被告人马某甲支付了500万元的土地转让金。

关联《条例》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三、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环节

高发风险5:私自转让持有的民办学校股份给他人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合同诈骗

行为方式: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教育局签订合同明确承办方不得将承办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办学,也不得私自将幼儿园转包给第三方。举办人在明知无权转让承办权且此前已违约的情况下,仍以转让收益权或股权的名义诱骗第三方。

参考案例:(2019)粤01刑初70号【不当转让承办权】

某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张某违规将华某分园49%的股份私自转让给他人用于抵偿个人债务,致使华某分园承办权随时可能被天河区教育局收回。

关联《条例》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高发风险6:为寻求帮助筹建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许可证、通过督导评估等,给教育局领导好处费——行贿

参考案例:(2020)辽09刑终124号【筹建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办理办园许可证】

被告人应某利用担任阜新市某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办理办园许可证、解决违规占用公用地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63000元。指使或授意某区教文体局学前教育科科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卞某、徐某2、张某2、庞某、孙某等人在筹建幼儿园、变更幼儿园举办者、办理办园许可证、办理幼儿园迁址、通过督导评估提供帮助,二人共同非法索取、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06000元。

四、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四——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高发风险7: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挪用资金(高频风险)

高频刑事风险人员:法定代表人、协同学校法定代表人

挪用资金行为方式1:利用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学校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收取的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

案例:(2017)粤04刑终395号 挪用学校账户资金归个人使用

被告人罗某创办了全日制民办小学珠海市香洲区某学校,并任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罗某利用其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校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收取的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

挪用资金行为方式2:保障协同学校的正常运行,将学校账户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保管再回转。

关联《条例》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因此,即使非营利性学校有办学结余也只能用于办学,而不能擅自将办学结余出借或挪给举办者使用;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后形成合法办学收益后方能归举办者所有。

高发风险8: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过程中——职务侵占(高频风险)

高频刑事风险人员:幼儿园园长、执行园长、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

职务侵占行为方式1:重复申请税务、超比例申请以及不需申请而申请等方式,通过转账、消费、提现等方式将多申领的代缴税金用于个人。

案例:(2017)沪02刑终1002号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学校资金

被告人王某负责某教育集团旗下的各个学校承租房屋的资金支付及税务工作。2010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向公司申请代办校区教室租赁及纳税的过程中,通过重复申请、超比例申请以及不需申请而申请等方式,共向公司申报预支代缴税金人民币419万。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转账、消费、提现等方式将上述多申领的代缴税金2.12万余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及挥霍。

职务侵占行为方式2:将部分学费、伙食费、兴趣班费用等收入不入账及虚列支出。

参考案例:(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28号【侵占学校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举办者黄某等身为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学费、伙食费、兴趣班费用等收入不入账及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苏州园区幼儿园资金总计人民币791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等用途。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易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教材开支和部分收入等手段侵占某幼儿园资金总计人民币25万余元。

职务侵占行为方式3:单独或与其他举办者,利用身为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数额巨大的民办学校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行为方式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协同财务人员开出未填写收款人的支票给第三方,兑付后再转到个人关联账户。

五、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五:职工师生管理环节

高发风险9:招生环节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诈骗

行为方式: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并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有些学校的招生简章是从学校创设之初一直沿用至今,从未更改过内容。其中关于收费标准、办学设备的配置、外教老师的数量等内容已经与实际严重不符,造成许多家长在孩子入学之后才发现学校提供的服务与招生简章的存在较大差异。

参考案例:【以虚假考试信息宣传招生骗取巨额钱财】

2014—2015年,为了扩大招生影响,安徽灵璧英才学校的控制人胡某、张某等先后多次印发《灵璧英才校报》,虚构“灵璧英才学校是灵璧县委县政府2011年招商引资项目”,并发布 “2014年中考考生全部达到省重点高中分数线”、“综合排名全县第一”,“中考七门学科成绩名列全县第一”等虚假广告,以此欺骗、迷惑、误导社会、学生和家长,并谎称其收费是灵璧县教体局、物价局的规定,骗取巨额钱财。后经他人举报,公安局以灵璧英才学校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高发风险10:保障教职工待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方式:民办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支付教职工工资,逃避支付拖欠工资。

参考案例:(2019)闽0104刑初728号【拖欠教师工资】

被告人廖某担任福州市仓山区某培训中心(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代表,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经营外语培训业务,雇佣被害人17名员工从事语言培训工作。期间,被告人廖丰拖欠支付上述员工工资累计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廖某将福州市仓山区某培训中心关闭并逃匿。

关联《条例》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高发风险11:保障受教育者权利——诈骗国家助学金

行为方式:利用身份之便,虚增在校学生名额,骗取国家专项助学资金。

参考案例:(2019)苏08刑终342号【虚增学生名额骗取国家助学金】

某职高系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民办全日制职业高中,被告人金某系该校的举办者、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0年期间,金某虚增232名在校学生名额,骗取国家助学金656700元。

关联《条例》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高发风险12:师生关系矛盾引发教师伤害学生事件——故意伤害

行为方式:体罚学生,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

参考案例:(2017)渝刑终4号 【故意伤害学生身体健康】

2015年3月某日下午,重庆渝中区某培训学校综合教学部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授意该教学部被告人教官石某、马某、姜某、韦某、刘某、田某对被害人邹某某(男,殁年15周岁)实施体罚伤害,直至当晚23时许才将其送医院抢救治疗。次日5时5分医院宣告邹某某临床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邹某某系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

高发风险13:老师之间产生矛盾引发投放亚硝酸钠报复陷害——投放危险物质

行为方式:教职工之间产生矛盾,互相事实伤害行为,致一方遭受人身伤害。

参考案例:

被告人王某在“某学前教育”幼儿园工作期间,因学生管理问题与中班老师孙某某产生矛盾,决定对孙某某实施报复。2019年3月27日9时许,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中班学生加餐的八宝粥内,致使二十五名学生食用八宝粥后中毒,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二十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最终酿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民办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合规要点

民办学校刑事合规审查治理要点:

01.注重审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证书是否已经年检合格,举办者是否实际参与学校的运营管理。

02.注重审查学校与第三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的内容。

03.注重审查举办权变更协议的内容,应当避免出现“转让办学许可证”或类似的表述。

04.招生简章需符合实际:注重核查招生简章中的收费标准、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是否与实际相符,并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05.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合规: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自己的招生范围,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

06.收费的方式需合规:民办学校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对公账户收取学杂费,不可使用私人账户或学校的其他账户收取费用。

07.规范学校资金的收支方式: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的对公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收取和支出相关费用,不得通过个人的账户收支,同时应严格区分举办者财产和学校财产,避免混同。

08.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学校资金应当按程序由相关负责人审批,使用较大金额的资金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约定经合法程序作出决议后方可使用。

09.学校的债务需有合法依据和凭证: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并且在财务报表上得到体现,是真实存在的债务。

10.关联交易需注重“公平、公正、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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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利娟律师

(联系电话:18428059817‬)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中国大学生反诈维权律师团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秘书,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特邀研究员。在CSSCI核心期刊、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出版国内首部教育行业大数据分析专著《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曾利娟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勤恳负责、严谨细致、精于写作和办案沟通,擅长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从法律大数据角度研究案件、发现辩点、寻求突破。在教育行业、场外配资、公司企业及高管风险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办多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变更轻罪、数罪变一罪、缓刑等良好效果。——用专业温暖的辩护,助力走过人生低谷。曾利娟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同行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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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育龙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多起,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项目多项 ,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参与翻译法学经典著作《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约翰·朗本著,王景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