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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3期:供应商可以匿名提出质疑、投诉吗?

发布日期:2024-07-03

01问:供应商可以匿名提出质疑、提起投诉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据此,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时应写明主体身份信息。

02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终止合同,采购人同意的,是否就不属于“擅自终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终止合同的,属于“擅自终止”。

03问:民办非企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扶持对象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民办非企业等,另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包括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因此,若民办非企业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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