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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24期:简论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24-07-11

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担负着救死扶伤的社会使命,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机构有着密切联系。作为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同时肩负着其范围内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是公共场所的意见,基于其性质是事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现实中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对医疗机构做了“公共场所”的界定,且审判实务中大多时候,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作为特殊主体,其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同样也来源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关于医疗服务合同形成于患者至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开始,但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合同内容,医患双方以实际行为认同合同的存在。在无明确条款的医疗服务合同之中,医疗机构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从另一个角度看,诊疗行为本身是过程性行为,而疾病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不能仅以最终结果来界定医疗机构的对错,而应该参照相关规定审视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结合病情、医疗水平等来界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安保义务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约定义务,可以认为其为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安保义务并不限于对患者本身,还包括来医院的其他自然人。

二、安保义务可能存在的形式

(一)硬件设施缺陷

楼梯、台阶、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强制行标准。导致到院人员脚部骨折,需承担赔偿责任。

硬件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预见到会有病人及其他人经常出入医院,对院内道路、广场等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院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相关安全隐患。

(二)服务管理缺位

主要表现在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特殊人群作出针对性风险警示或虽设置风险提醒但内容及形式缺乏警示效果以及虽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但实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形。

(三)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在为患者等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对相关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通行时不慎摔伤、撞伤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基于院方诊疗范围的特殊性产生特殊的注意义务

基于某些医院诊疗范围的特殊性,其具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例如,精神类专科医院,就有精神类专科诊疗规范对其作为义务进行详细界定。

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边界的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一般要高于其他民事主体,但医院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毫无边界的。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一)风险控制标准

即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规模较大、职能较为专业的经营者对风险的控制防范能力更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更重。如,同样是自杀,发生在普通医院和在精神专科医院,两个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可能就不一样。普通医院的职能在于生理救助,而精神专科医院的职能还包括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预防病人采取过激行为,所以在硬件设施比如隔离带、防护栏的设置上就要比普通医院更加严密,对于意外事件的风险防范能力比普通医院更加高,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也就比普通医院更加严苛。

 (二)行业惯例标准

即医院是否达到了同行业多数经营者的通常注意义务。一方面可以参照硬性的行业规定,比如《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对窗户的行程限位器、防护栏如何安装都有具体的行业规定。另一方面参考柔性标准,是否是行业通行的惯例。

 (三)善良管理人标准

即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已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所应有的勤勉尽责程度。这是以社会大众对某公共场所的普世性认知为标准,考察该场所是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医院与李某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医护人员对割腕患者进行抢救,实行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并且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对人的过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医院如提出抗辩,需对自身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此过程中,如能一并证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则能减轻甚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的过错一般可从相对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是否已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或者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是否符合风险防范的常理等进行判断。

四、医疗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

(一)硬件设施符合标准,杜绝隐患

1.硬件建设应符合标准

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标准,有法定标准的,应参照法定标准执行;有行业标准的,应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既无法定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的,则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或活动参与对象,参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医院经营场所系租赁的,也应提前向出租方核实场所是否满足相应标准,以及出租方是否允许改建等。

2.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医院内设施设备的摆放及设置应满足一般社会大众的安全防护要求,重点关注座椅间的摆放间距、电源电路的设立位置、照明灯光亮度,以及外接线路排布等较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采购设施设备时应选择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规范的产品,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对于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也应定期进行巡检评估,一旦发现设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比如高于地面的地插、固定的椅子发生了晃动摇摆,或者大门出现了不稳固的情况等,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排除安全隐患。此处需要注意,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医院的室内范围,还包含了医院经营范围的合理延伸区域,比如医院门前的台阶、空地、广场,以及停车场、人行通道等。因此,对于延伸区域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一并纳入管控范围,及时做好隐患排除或风险警示。此外还应结合医院专科服务对象的特性进行针对性的设施布置,例如对于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精神病人、孕产妇、癫痫等患者的医院,厕所设计时就不宜采用蹲坑,并且应该在卫生设施周围安装把手方便使用。

(二)强化服务管理,做好防范

1.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医院日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应由制度明确专门的处理流程,确保各项事件的处理科学有据。其次,对各类风险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负责,明确安全事故对接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统一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第三,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善于及时发现风险,有能力消除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2.风险警示应显著

医院对于场所内或活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应提前做好充分警示。如对于不平整或湿滑的地面,以及楼梯、台阶、消防门等易发生风险的设施,应张贴足够引起一般大众注意的警示标语,并安排人员在旁引导或以广播形式进行现场提示。对于特殊人群,更应相应提高警示力度。特定设备应设置专门的风险提示标语,提醒其避免使用或谨慎使用,以免发生意外。同时,对于特殊人群进入医院或参加活动时应多加关注,要主动询问需求并安排专人引导陪护。

3.事前防范更有效

一方面,应当及时消除环境中的潜在风险,比如当门诊区域出现就诊人员排队密集时,应及时安排专人疏导或安排机器叫号,避免出现拥堵踩踏。另一方面,即使已设置警示标识,仍应对客户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及时劝阻或提供相应帮助。如儿童专科医院常见的未成年人攀爬雕塑、儿童用手指按扶梯及防火门紧急按钮等,均应及时劝阻。

(三)积极处置善后,减少损失

1.事发后救助应及时

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后,先不论该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医院有关,医院均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第一时间回应受害人的需求,采取帮助联系家属、报警或救护送医等适当措施,与受害人或其家属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提供必要的配合,防止损害扩大。

2.及时取证固定证据

伤害事件发生后,医院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保存监控录像、保存报警送医记录,以及取得在场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证词等,以便后续还原事实、明晰责任。因第三人引发伤害事件的,应及时明确该第三人的身份,并要求其留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续追偿。

3.购买医疗场所保险

建议有条件的医院购买医疗机构场所险、患者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如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可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减轻自身经济损失。

写在最后,医疗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使命,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同时也承担着其范围内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制度设计、管理规划的完善化,执行的严谨和细致化,可以有效避免医疗机构因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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