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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5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否请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认定中小企业?

发布日期:2024-07-17

01问: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可否请求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认定?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目前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去函协助认定中小企业,实务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请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认定中小企业可能有障碍。建议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人不服质疑答复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核实。

02问: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能参与网上竞价?

答:在禁止期限届满前,不可以。网上竞价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亦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3问: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中,同一品牌的制造商与经销商提供不同型号的产品投标,是否属于围标或串标?

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不属于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投标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判断。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进行投标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同品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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