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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琛:自媒体时代,一墙之隔的“共享”和“侵权”

发布日期:2020-04-27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杭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2019)浙01民终4268号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司法案例,这是涉及网络服务平台及上传者侵犯著作权的又一新形式。

      近年来,网络自媒体成为侵权行为多发领域,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重灾区”,尤其是各种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层出不穷。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国内第一起问答类作品侵权案件,判决“知乎”胜诉,这也是国内首次由互联网信息平台代表用户发起的跨平台版权诉讼案件。


 

      以往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的作品类型主要以图片、文章为主,2017年以后,音乐、电影类作品(包含短视频)、字体侵权类案件骤增。 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公开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19万件,上升42.36%。

      本文将从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角度探讨一下相关法律实践问题。

      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的系列原因

      一、从业者版权意识差导致大量跟风、抄袭、搬运权利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成为一种常态。

      笔者前几日接到咨询,一位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因转载了一篇文章被权利人起诉,原告方索赔两万元。令咨询者不解的是,被转载的文章既然没有说明不允许转载,而且自己在文章末尾写有免责声明: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为何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这位咨询者的疑问让笔者想到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普遍误解,以微信公众号转发转载为例。

      删除了侵权作品就不会被索赔吧?

      未注明作者,也没有标明作品出处,也未经授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发表。这类人往往抱有侥幸心态:“我的关注者这么少,阅读(观看)量也只有几十几百,应该不会被发现,或者就算被发现及时删除就好了吧。”

      此类行为是著作权侵权中情节最严重的一种行为,同时侵害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如果还对原作进行了修改,还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除了删除相关内容,还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

      加上 “侵删”说明,就是免死金牌了?

      此类侵权人以为标明作者和出处就等同于获得授权,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注明作者和出处不是免责的理由。即使注明了作者和出处,未获得授权,仍需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二、平台上传内容不是“先审后发”,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

      用户与平台存在复杂的共生关系,导致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无法全部审核,在平台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行为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免于承担赔偿。对于一些有“热度“能带来大量关注的内容,即使侵权,平台也会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

      相关案例:“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擅自以短视频的方式在其手机端应用程序上传播《延禧攻略》,爱奇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

      三、侵权成本低,尚无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当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无法确定时,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往往还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由于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但即便如此,原告的诉求还是很难被满足。侵权人侵权赔偿数额过低,会进一步增加侵权现象。

      著作权保护的进程

      一、大众版权意识的提升

      案例一:此前,因旗下达人的一则短视频侵犯音乐版权,papitube遭版权方VFine Music起诉。2019年9 月 2 日,该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papitube公司构成侵权。9月9日,papitube公众号发布了《自媒体版权基础指南》,该指南从软件、字体、音乐、图片几个维度,讲解了自媒体作者该如何正确使用素材。作为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在经历著作权侵权后,也在积极帮助业内人士提高版权意识。

      二、著作权维权的案件判赔数额逐年增高

      案例二:因认为其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擅用进行广告宣传,刘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19年4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该案将2分钟的短视频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充分考量了作品的市场价值,适用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三、权利人举证难度降低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本次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为权利人举证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网络新媒体上的数据存在更新快、删除容易的特点,以往权利人保存证据时间紧、成本高。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的难度。   

      各种电子数据保全数据的平台及工具被广泛的应用,目前有存证云、可信时间戳、安存、百度取证、云法通、互联网数据取证平台等,降低了权利人取证的成本,提高了效率。

      四、司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强

      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会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中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额追责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额,可以使用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结  语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保护著作权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网络传播平台应该在治理著作权侵权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提示用户对原创和权利人的尊重,完善侵权举报处理功能。

      原创作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将会明显改观。

      作为网民,应当自觉约束自身网络言行,主动制止侵权行为。

      尊重原创,保护创新,否则将会出现“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的内容生产困境,网络的快速传播裹挟的将是大量同质化的内容,我们也会失去对新媒体探索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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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琛律师

恒和信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服务;游戏与互联网、文化与传媒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