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为关联人,能否参加同一项目?

发布日期:2020-03-2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单纯满足政府运作需要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转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应该看到,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为帮助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今日推送政府采购5个实务问答↓↓↓

      问1: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采购人能否委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根据前述规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并不审查供应商资格,采购人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2:供应商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没有签字盖章,是否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答: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招标文件是否将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未签字盖章作为无效投标情形;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行为是否系该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若招标文件未将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未签字盖章作为无效投标情形的,不应据此认定供应商为无效投标。

      问3: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判决该供应商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后,该供应商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该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资格条件,其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认定该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以生效判决文书为准,因相关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并无生效判决,故不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

      问4: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必须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在实践中,虽然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若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履约承诺函等材料认为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供应商能够诚信履约,而没有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并未违反前述规定。因此,在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还取决于评标委员会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判断,并不是必须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问5:供应商之间为关联人,能否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

      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范围较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供应商之间为关联人,但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的,可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李翠玲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870811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