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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婚前财产继承的法律与伦理探析

发布日期:2020-10-27

      【摘要】现在的婚姻关系几乎都伴随着财产问题,不是人心不古,而是现在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有量确实比较大,而离婚、死亡必然伴随着财产的分割。虽然我国《婚姻法》、《继承法》都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及继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个人觉得还是高估了法律对家庭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充分考虑婚姻家庭伦理,只用一本冷冰冰的法条来进行分割难免会让人觉得没有温度、缺乏人情,最终导致的也只是定纷止争而已。《继承法》不应仅仅是一部普通的财产法,还应调和婚姻家庭伦理和现代生活秩序。

      【关键字】 婚前财产   配偶继承权    法律    伦理

      作为一个致力于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对于当事人咨询“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其去世后,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之前笔者会很肯定的回复“婚前财产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已故者没有遗嘱的前提下,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已故者的婚前财产”。但偶然间看到的一则新闻提到:现在的年轻人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婚前财产大多来源于父母赠予。一旦遭遇意外,已故者的另一半仅因为配偶这个身份就要分走已故者婚前财产的1/3或者1/4,而老人不仅要承受心理上的痛苦,更要面临失独后养老的问题。正是这段话让笔者重新思索配偶婚前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不可否认,这个问题虽然不具有广泛性,但非常具有讨论的现实意义。

      一、可供继承的婚前财产及其范围

      (一)婚前财产能否作为遗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各自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所得的财产。

      可供继承的婚前财产,换句话说,就是配偶的哪些婚前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婚前财产作为自然人在结婚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完全符合遗产的来源特征。

      (二)婚前财产范围

      由于现代社会的包容性和投资理财方式的多样性,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以房屋为代表的不动产,以股权、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以存款为代表的的现金资产,以保险赔偿金为代表的其他保障性财产……婚前财产也不外如是。但是由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且婚前财产可能出现婚后增值或自然孳息的情况,明确哪些属于婚前财产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或继承意义重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否是结婚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可的婚前财产主要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而且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

      1、不动产:

      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不动产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全款购买、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房屋,一般认定为购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不动产权证的取得发生在结婚后;

      (2)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因该房屋的物权转移在婚前已经完成,即购买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属于购买人的婚前财产,但配偶并不能因为在婚后共同归还购房贷款,要求作为共有人分割房产,只能提出债的请求,即要求归还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对于前述两种情形下,购房款项系由购买人父母一方提供的,不影响房屋权属及婚前财产的性质认定。

      2、车辆

      车辆虽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且需要进行物权登记,一般参照不动产的认定标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不少地区的婚嫁风俗中经常出现男方购买婚房、女方陪嫁车辆的情形。关于陪嫁车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自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车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3、婚前投资(股权、股份、债券、基金等)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的投资,其对应的财产权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对应的收益。对于投资本金,往往表现为相应的权利凭证或资格,属于投资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投资的收益通常具有持续性,在夫妻双方对婚前投资没有进行专门约定或进行夫妻财产分别约定的前提下(未进行婚前财产隔离),该部分投资在双方结婚后的收益不再属于投资一方的婚前财产。

      4、保单

      保单包括保障型保单和投资型保单。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

     (1)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受益人是本人的保障型保险(寿险),属于购买人的婚前财产;

     (2)对于婚前购买的投资型保险,若没有隔离好,则参照股权。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障型保险,可约定,若没有约定,对于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通过对前述典型财产中婚前财产的分析可知,不论财产的表现形式如何,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发生在结婚前是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原则性条件,而对于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或者孳息是否仍属于婚前财产的判断依据则是婚后是否实现了对该部分收益的隔离。

      二、婚前财产继承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第10条更是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接本人第一部分论述,我国现行的家事法律规范明确肯定了配偶对去世夫或妻婚前财产的继承权,在夫妻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即使是在夫妻双方分居、离婚诉讼期间,只要双方没有正式依法离婚,那么夫妻之间仍可以行使继承权,进而出现了不少让人甚至主审法官意难平的继承案件。

      三、婚前财产继承的伦理困境

      家事法律规范同其他民商事类法律规范存在本质区别,任何一个国家的家事法规都必然带有该国或地区特色,即婚姻家庭伦理。婚姻家庭伦理植根于社会现实,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法律,某些农村地区的宗族法(私刑)就是例证。但婚姻家庭伦理不等同于落后,其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应该对婚姻家庭伦理中的先进部分进行保护和发扬,对落后保守部分进行剔除和修改,如此才可保证家事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实现对婚姻家庭生活的科学引导。

      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伦理强调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按照笔者理解,家庭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责任的地方,婚姻家庭伦理至少应包括互谅互让、养老育幼、安抚治愈。18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血亲的内涵大为收缩。资产阶级革命用财产的不平等替代了身份的不平等,使得身份的继承不再具有等级性,血亲也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与之相对应,随着家庭的概念逐渐缩小,血亲的内涵也随之缩减,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的家庭结构产生了巨大变革,传统中国的大家庭模式正在逐渐解体,形成了以小家庭为主的社会形态。具体表现就是家庭规模越来越小,中国家庭的夫妻核心化趋势明显;家庭传统“养儿防老”的功能减弱,更多的老人被迫独自居家或养老院养老,甚至出现迟暮老人仍不得出外出工作赚取生活费用的情形。

      其实,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条文会发现,继承法的起草者在内心是倾向于被继承人多数属于长者的,这从《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而没有规定失独老人的继承权就可见一斑。由于现在的家庭结构模式和父母对子女无条件的爱,父母出于对子女家庭地位、婚后生活保障甚至离婚后生活保障等多方面的考虑,基本都会倾其心力为子女在婚前置办大额财产,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明显。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一旦该子女婚后出现意外,已故者的另一半仅因为配偶这个身份就要分走已故者婚前财产的1/3或者1/4。虽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但标准并不明确。老人不仅要承受失去子女后心理上的痛苦,更要费劲心力的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才能拿回自己奋斗来的财产,从情感上讲,笔者认为过于残忍。

      四、针对婚前财产继承的几点建议

      前文的分析完全是笔者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不成熟思考,出现婚前财产继承的情形时,如何兼顾法律和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

      1、完善对失独老人继承权的规定

      针对现行《继承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将老人当然赋予“被继承人”这一角色的现状,笔者认为随着人口生育率的降低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保障老人特别是失独老人的继承权,不仅是对老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老人晚年生活的保障。对此,笔者建议在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中增加丧子老人继承权、失独老人继承权的规定,明确丧子老人、失独老人在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对于已故子女的“婚前财产”相对于同一顺位其他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继承份额不低于50%。

      笔者在考虑丧子老人继承权、失独老人继承权时,特别剔除了“已故子女的个人财产”,是因为个人财产可能是已故者婚后取得或者配偶赠与或者夫妻共同取得而所有权只归于已故者一方,如果笼统约定为“已故子女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出现遗产分配不公的现象。

      2、提高民众对遗嘱的正确认识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忌讳谈及“死亡”,而遗嘱有时候便是死亡的代名词,立遗嘱往往是迟暮老人才应考虑的事情,但很多继承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没有遗嘱或遗嘱不合规引发的。随着高压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风险不断加大,年轻人正逐渐直面死亡。《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近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忌讳订立遗嘱,甚至遗嘱呈现年轻化、多样化趋势。比如,2020年初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民众充分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和死亡的触手可及,让写遗嘱、留遗嘱成为对亲人的一种情感寄托,“微信遗嘱”的出现让很多人对遗嘱的偏见逐步被治愈,遗嘱不再那么突兀和生硬。因此,加强对遗嘱功能的宣传,强化遗嘱的情感寄托和财产安排的双重功能,有助于提高民众主动积极的接受生前订立遗嘱。

     3、尝试建立婚前财产公示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区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判断依据还是取得时间。除了不动产、车辆、股权等法律明确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因物权公示而明确知晓取得时间外,由于个人财产和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对于现金、婚前财产转化物的所有权归属仍然很难判断。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夫妻财产公示制度”或“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做法,在我国建立婚前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进行婚前财产的隔离试验。由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或之前向婚姻登记部门申报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其表现形式,对于婚内发生婚前财产转化的,通过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公证的形式进行固定,有助于保护婚前财产所有权,避免了离婚时的举证不能。

      五、结语

      家庭秩序的维护需要家事法律的规范,但同样离不开婚姻家庭伦理的指导,我国的家事法律规范在不断完善,从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年限的使用到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离婚后莫名背债到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一刀切“夫妻一体”的认识到兼顾公平合理,让家事法律正慢慢摆脱冷冰冰的纠纷处理方式。笔者一直努力充满温度的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希望接下来会看到家事法律在婚前财产继承方面对老人继承权的保障,法官对丧子老人继承份额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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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媛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