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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现场实录 | 一个关于“发问”的故事

发布日期:2020-12-02

     【前言】

本文是李正国律师与笔者作为辩护人共同办理一起案件的庭审实录整理。该案先历经7次庭前会议,屡遇状况。但辩护人“步步为营”,通过在法庭上向侦查人员发问,固定了非法取证的关键事实,没有让高风险的证据“污染“法庭,取得了很好庭审效果。

笔者将这个过程记录下来,对发问的过程力求还原,不修饰、不藏拙,供批评和交流。

本文中,除辩护人外,其余案件相关人员均采用化名体现。

      【正文】

      “我们在燃烧的忍耐中武装,随着拂晓进入光辉的城镇。”

                                       ——兰波

      01意外

      停电了。

      偌大的一号审判庭伴随着一股消逝的电流声暗了下来,六月初夏的窗外电闪雷鸣。

      证人席的文警官被意外停电打断了陈述,有些局促,站起身来抱着双臂。公诉席传来一阵窸窸窣窣的声音,似乎在商量着什么。审判席三位法官罩在黑色的法袍中不露声色。辩护席的李律师同徐律师对视了一下,没有说话,继续拿笔在纸上不停地勾画。

      伴随急促的脚步声,一个穿雨衣的高大法警走进来对着审判席摇头摆手:“全区都停了,变压器坏了,上午估计弄不好了。”审判长略带歉意:“那就没办法了……”。审判员刑庭刘庭长露出礼貌的笑容:“那上午结束,辩护人别走,下午看情况,上班时间等法院电话吧。”然后扭头对文警官,“那辛苦文警官要再跑一趟”。文警官点了点头,站起身,整理了一下衣服,往辩护人身后的大门走去,路过辩护席的时候,微微点了一下头。

      几位公诉人站了起来继续小声交流,背后是巨大的落地窗,坐在辩护席看过去,忽明忽暗的黑白世界中,几个剪影一丝不苟。

       想起这次侦查人员“空降”法庭“突然袭击”, 徐律师暗自庆幸。

      02出庭

      “李律师,你们今天就要过来,明天上午九点半,一号审判庭,再次召开庭前会议,时间紧任务重,明天的庭前会议一定要对排非调查程序有个明确的处理意见才行。”刘庭长打电话给李律师时候的声音显得很焦虑。

      辩护人连夜赶往法院所在地,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暴雨倾盆。

      两位辩护人在诉讼服务大厅被告知稍等,需要调试设备,等到快十点钟,几个身着制服的警察神色匆忙地走进法院上了楼。随后,检察长带着公诉人团队也上了楼。

      不一会儿,刘庭长下来,对两位辩护人说:“今天公诉人通知你们申请排非的相关笔录的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你们马上准备一下,有什么问题需要发问。”李律师和徐律师拿出随身带的笔记本电脑,写下了需要质询的第一个问题。

      半个小时后,审判长敲下法槌,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调查,通知文警官到庭。

      文警官大概三十多岁,微卷头发,不慌不忙地坐到了证人席上。审判长核实了文警官的身份信息后,公诉人开门见山:“请文警官就辩护人提出的雷同笔录情况向法庭作说明。”

      文警官早有准备:“我在接到支队领导安排参与侦办工作的时候,这个案子已经接近尾声了。我是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这一块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当时分局没有办理过相关案件,我就指导性地参与侦办。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雷同笔录’的情况(查看此前文章:恒和信研究 | 从一起重大案件“雷同笔录”的排非程序谈几个争议问题),我可以作解释,不存在辩护人所说的非法取证的情况:

      一是我办理这类案件在比较有经验,我对有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理解比较深刻,我自己列了办案提纲,提醒自己要围绕哪些重点来问,在归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候不免有一些表述上的类似;

      二是针对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当时的设备是比较差的。各个区县各自负责,看守所的设备也有问题,我们为了规范取证,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坚持按照规范用手机录音录像,经常出现手机没有电需要充电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每次录像有好几段的原因;

      三是……”随着一声响雷,停电了。

      下午,一切回到正常,法庭上灯火通明,文警官接着说明:“除了我上午说明解释的情况之外,视频中给嫌疑人送饭、递烟之类的情况,是创造更好的沟通氛围,也不是什么违禁物品,算是充分尊重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完全没有什么刑讯逼供,我想本案每一个被告都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的取证是没有合法性问题,我就说这些。”说完后,文警官稍微调整了坐姿。

      审:辩护人有没有什么要发问的?请先向证人说明你们的身份。

      两位辩护人意识到,历时三个多月的排非程序,终于将迎来最后的交锋。

      辩护人放下笔,端坐起来,对审判席说: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向侦查人员发问。

      03发问

      辩护人温和礼貌地开场:文警官您好,我们是陈某某的辩护人。今天是庭前会议,是一个小范围的、不公开的会议。由于我们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让我们疑惑的地方,请您来了解核实一下,尽量消除本案中的误会和疑虑,希望您理解。

      辩护人的友善让文警官有点意外,挤出一个笑容:好的。

      辩:陈某某的案子专案组有多少人?

      文:十四五个,具体我记不清楚多少人。承办单位是分局,直接责任人是刑侦大队。

      辩:你上午说你是案件接近尾声参与进来的吗?

      文:对。

      辩:你在案件中负责哪一方面?

      文:因为当时警力比较紧缺,领导就喊我们过来参与配合问一下‘组织特征’的材料。

      辩:你之前向法庭陈述说你在办理有组织犯罪这一块有丰富经验,专业能力比较强,你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了多长时间了?

      文:2009年开始,十多年了。

      辩:看来您很有经验,本案中,你们有没有对所有讯问进行录音录像?

      文(警惕):严格说从2013年开始,有要求对重大案件要同步录音录像,不过很多具体侦查工作中没有提这些要求。

      辩:根据公安部现行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规定,陈某某这类案件的讯问是不是都需要录像?

      文(迟疑):应该是的。

      辩:陈某某案件的讯问是不是都进行了录音录像?

      文:根据我的回忆,这个案子在看守所羁押的基本上都有同步录音录像,我和胡警官用手机录制的。

      辩:没有使用专用的设备吗?

      文:当时看守所和我们的设备还没有到位,有录像但是没有声音,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就是用手机还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

      辩:你上午解释,你和胡警官在没有专用设备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坚持用手机录制了讯问录音录像规范取证。但是,为什么在看守所外面的十个人,你们没有提供用手机录制的录音录像呢?

      文:取保候审的那些嫌疑人,是在支队的执法办案区讯问的,那里的设备是很齐全的,我们就没有用手机录制。但是,因为执法办案区每天都在录制,每天将数据导出,那几天好几个区县的都在那里问材料,不光是我们这个案子的,导来导去的很多数据都被覆盖了。

      辩:也就是说,除了看守所之外的,在执法办案区讯问的录音录像都被覆盖了吗?

      文:是这样的。

      辩:我们又看了这十个人在执法办案区另一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很巧,只有‘组织特征卷’涉及的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被覆盖了,其他的很多次讯问却有相应的录音录像,为什么?

      文:这个情况是因为我们设备有专人在管理,有可能当时马上导出来就没有问题,我们当时数量大,我们以为可以在设备中保存一下,当时想的是还是问完了之后一起打包导出。

      辩:你的意思是有专人保存同步录音录像,但恰好‘组织特征卷’相关录音录像就没有保存?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诱导,这种问法不太妥当吧?

      文:我可以回答,我想弄完了统一喊专人导出,结果还没有来得及,就被覆盖了。

      辩:你刚刚的意思是导数据时因为来不及而遗漏了?

      文(警惕地纠正):不是漏了,是没有来得及就被覆盖了。

      辩:提供不了吗?

      文:嗯。

      辩:我们在审查端某、杨某的录像过程中,发现他们还没有签字确认,录像便结束了,这是为什么?

      文: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有可能是手机内存满了或者没有电了。当时设备条件不具备。

      辩:从卷宗制作的时间上看,第一份是4月15日对刘某3的讯问,一直到6月初,近两个月时间,连充电器和内存卡都配备不上?

      文:(不语,表情恼怒)

      辩:上周我们看端某的录像,一共七段录像,第六段之前,端某手上一直在摆弄一个卷起来的纸条,那是什么?

      文:可能是我们给他核对的A4材料纸,也可能是给他擦手的纸。

      辩:但是,当时正在讯问,并没有核对笔录啊?

      文:我记不清楚了。

      辩:那又为什么这张纸条在第六段视频一开始就消失了?

      文(深思状):讯问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辩:2019年5月19日,J看守所,笔录时间是10:30到下午15:40。

      文:可能是吃饭后的餐巾纸。

      辩:‘可能’是表示你记不清了吗?

      文:嗯。

      辩:吃饭的过程没有录进去吗?

      文:嗯。

      辩:意味着这个录像并没有完整的录制10:30到下午15:40吗?

      文:我们觉得把吃饭的过程拍进去不雅观,就没有拍吃饭的过程。

      辩:明白了。(转向审判席)刚刚文警官承认相关录音录像并非全程摄制。(转回证人席)您之前向法庭陈述说您办理相关案件经验丰富,制作了讯问提纲,我想问一下这个提纲有一些什么内容?

      文:包括外地公安办案的经验、中央等相关的规定,司法解释等,还有就是平时办案遇到的实际情况,围绕有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制作的。

      辩:提纲除了一般要问什么问题之外,也包括一般需要确定什么样的回答吗?

      文(没有察觉):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辩:我举个例子,在案卷第22页和第37页,问题是:你们相互之间是如何称呼的。杨某说陈某某称自己为端某,这个是‘提纲’造成的?

      文:可能是记录的时候笔误问题。

      辩:是笔误还是复制粘贴‘提纲’?

      文:笔误。

      辩:那问题来了,彭某的讯问笔录有这么一段:“陈某某抢占别人的金坑子又赚了很多钱,那个时候我们这几个人就跟着他在挖金赚钱了,他有钱之后,就有些张狂了,成天大吃大喝,耍,在社会上鬼混,打架惹事,欺负老百姓,恶名也就大起来,身边跟随他的人也就越来越多,觉得跟着他混有吃有喝,还有面子,后来陈某某又靠把持基层选举,让他家族人当村书记,仗着家里有人在政府上班的关系,又承揽了很多工程,又赚了很多钱,边赚钱边带着我们这些人挥霍,买毒品吸食,越来越目无法纪,就这样一直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在c县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陈某某的恶名。” 贺某、端某、袁某等六个人的讯问笔录当中,其他人的回答和我刚刚念的彭某的回答一字不差,难道也是因为你刚刚说的‘笔误’造成的吗?

      文(身体前倾,犹豫不决):是粘的……有时候为了方便记录用的电子版本的讯问记录模板,把之前人的内容删了重新做,当然他们自己也要说这些内容。当时了解情况,他们说了怎么发展起来的,他们说的都是客观事实,但都是‘口水话’。我在‘组织特征’的材料中给他们换成了书面语言,他们说的基本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是客观的情况。

      辩:也就是说,你把嫌疑人本人的‘口水话’用你自己的规范表达调整了一遍,是吗?

      文:是的。

      辩:那问题来了,端某的笔录有7000多字,我们对比笔录看了录音录像,笔录中只有418个字是他本人在录音录像中说的。按照你刚刚的说法,这份笔录是你和胡警官把他说的418个字的‘口水话’修改成了7000多字的书面语言吗?

      文:不能说修改,我是根据和他们摆谈、开导的情况中他们自己表达的意思进行的归纳,因为摆谈、开导这种方式他们还是比较配合,慢慢的说的也比较清楚,我们在基本脉络搞清楚了过后,开始记录,确保笔录是有条理的。

      辩:也就是说,你们在讯问中,如果讯问对象不交代,你们会‘开导教育’讯问对象吗?

      文:会,会先摆谈和开导,做思想工作,这个并没有什么问题吧。

      辩:‘摆谈’‘开导’‘教育’具体是怎么做?

      文(不耐烦):主要讲解法律法规,告诉他们从轻、减轻的条件。

      辩:也会核实一些案件事实吗?

      文:会。

      辩:那么,‘摆谈’‘开导’‘教育’也是你们开展侦查工作、向讯问对象核实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方式,可以这么说吗?

      文警官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回答:嗯。

      辩:那么,‘摆谈开导’与‘讯问侦查’不都是向讯问对象核实案件有关情况吗?‘摆谈、开导’不就是讯问吗?(辩护人不等回答接着问)讯问对象摆谈好后,咱们侦查人员才开机录像做笔录,是吗?

      文(察觉到自己刚才疏忽,但为时已晚):嗯。

      辩:昨天我们去了一趟你们单位执法办案区,执法办案区门口贴了一张很大的“八个严禁”,我把它拍了下来。我念给您听听,其中的第四个‘严禁’是‘严禁嫌疑人交代主要案情过后开始录音录像’, ‘摆谈、开导’不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先交代主要案情吗?

      文警官终于发怒:这是我个人的侦查方式!讯问习惯!我习惯这样!不然思路不清楚,没有硬性规定说不能‘摆谈开导’犯罪嫌疑人!

      辩:‘摆谈开导’的过程有没有录音录像?

      文(克制怒气):没有。

      辩:有没有其他什么材料能够反映这个过程?

      文:因为考虑到手机电量和内存就没有录制这个过程。

      辩:明白了,(转向审判席)‘摆谈开导’核实案情的过程,是在没有任何监督下进行的。

      辩:在贺某的讯问录音录像中,贺某提出去上厕所,贺某离开画面后,视频中有侦查人员很小声的对话,但是放大音量后还是能够听清楚,其中一位说:‘这些笔录都差不多呢’另一位说:‘是都差不多,那你把顺序颠倒一下。’我想问一下,这两位分别是谁?

      文:我不记得了。但我可以解释一下,因为我们提纲中的顺序是一样的,所以我觉得这种都一样不是很合适,还是适当的调整一下顺序。但是,内容是真实客观

      辩:你们觉得问话和回答如果完全一样会不太好,需要调整一下,是这个意思吗?

      文:嗯。

      辩:你们是否在看守所以及执法办案区之外讯问过端某等嫌疑人?

      文(抗拒):这是侦查工作的秘密,我没有义务告诉你。

      辩:讯问地点是否规范涉及到取证是否合法,对此你有向法庭如实陈述的义务。

      文警官坐立不安地看向审判席,希望有人能制止提问,审判席与公诉人都没有任何表示后,泄气地说:我拒绝回答。

      辩:合议庭,问到这个程度,文警官也不愿再回答,辩护人认为没有必要再问下去了。

      审判长通知文警官离开法庭后,辩护人对审判席总结:“通过刚刚向侦查人员发问,本案非法取证的情况已经水落石出,非法取证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全部排除。”

      “第一,没有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的“雷同笔录”,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相关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现有的讯问录音录像反映出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也并非使用专用设备制作的同步的录音录像,这些情形刚刚也得到了侦查人员的确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相关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录音录像反映出相关证据系非法方法收集,非法取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对比内容存在根本性差异。相关录音录像中‘指供’的情况非常严重,指供在本案中的体现为侦查人员拿写好的讯问笔录交讯问对象签字确认。这样的情况是应当引起重视和杜绝的,因为通过这些方式收集来的证据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请合议庭依法排除相关证据,确保公正审理!”

      04尾声

      公诉席小声商议后,决定将相关17人讯问笔录全部撤回,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出示。休庭后,辩护人得知这是三年以来, s省最大范围的非法证据实质性处理。

      与控审人员礼貌致意后,两位辩护人不露声色地走进了电梯。

      老旧电梯里“吱吱呀呀”的声音和辩护人没有藏住的笑容一起,留在了那些糟糕的天气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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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