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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4-14

前  言

      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我国民众的创业热情被彻底激发。但创业热潮下,也随之产生了很多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纠纷。例如涉及侵害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职务发明纠纷等等。其中的法律知识值得广大创业主体学习和重视。

案  例

      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因与前员工张某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相关纠纷,委托恒和信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刘坤律师全权代理维权事宜。

      接受委托后,刘坤律师与本案律师团成员曾小春律师、庄晓伟律师深入了解和梳理案情发现:科技公司为张某在职期间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经营产品与实业公司完全相同,两公司企业字号也一致,张某还在市场上宣称两公司为“新老公司”、“关联企业”,在行业中造成明显的混淆。而实业公司企业字号本身也有商标权。张某和科技公司同时还存在盗用实业公司宣传册照片等侵权行为。

      办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并以科技公司和张某为共同被告,向成都市知识产权法庭起诉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向被告科技公司所在地郫都区知识产权法庭起诉了著作权侵权案件。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核心诉讼,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100万的经济赔偿;办案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实际冻结科技公司账户100万资金。

      被告迫于诉讼压力提出和解,但是仅仅提出赔偿20万的方案,明显缺乏诚意。和解及法院组织调解都无实质性进展。

      刘坤律师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张某在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被告科技公司申请了十余项专利,并依据上述专利成果认定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上述专利中,全部是张某个人作为唯一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而张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参与技术研发,上述十余项专利很可能是归属原告的职务发明。办案律师进一步分析上述专利技术和被告科技公司主营设备产品技术后,代理原告向成都知识产权法庭起诉了其中7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7项专利权属纠纷诉讼都集中指向被告核心产品——某型号专用设备相关专利技术很可能存在权属争议,7项专利很可能是归属原告的职务发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7个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任何一个案件原告胜诉,被告都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被撤销的风险。为了达到证明目的,原告办案律师在诉讼中搜集和提交了张某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个税申报记录,有张某签字的该型号专用设备销售合同、调试记录以及调试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系列证据。

      在原告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主动提出了更具真诚的和解方案:被告以从原告“购买设备图纸”等形式向原告合计支付了180余万补偿款,双方还达成了共同售后等合作意向。在恒和信知识产权律师的努力下,该知识产权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并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原告当事人对纠纷处理效果、恒和信律师的专业能力高度肯定和赞扬。

法律知识

      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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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坤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部副部长

◆律师、专利代理师

◆2年技术工作经验和10余年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经验

◆代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无效等案件逾2000件;

◆从事知识产权诉讼8年,代理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