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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

发布日期:2022-06-24

6月21日,辽宁丹东,女子带社区证明驾车带父亲去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与民警发生冲突。从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中看,该女子父亲用手打了民警一巴掌,民警继而倒地,后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网络热评中,有大量网友提出质疑“仅一巴掌将警察打倒在地,就构成袭警罪,是否合理合法?”。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从袭警罪这个罪名说起,“袭警罪”是由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其表现形式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其中“暴力袭击”如何认定,实务认定当中存在“随意化”“扩大化”的现象,容易激化警民矛盾和引发负面舆论。

司法实务中到底应当怎么样认定“暴力袭击”行为呢?我们检索了2021年度1086个公开案例,查询了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们自己办案的情况,谈一谈个人观点,供参考。

一、首先,我们看看全国各地法院是怎么认识“暴力袭击”的?

1.检索概况

时间:2021年3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罪名:袭警罪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1086件

2.2021年3月至12月发案及地区分布情况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袭警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袭警罪案例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北京市、辽宁省,分别占比16.02%、12.62%、10.96%。其中上海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74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3.“暴力袭击”的具体认定情况

根据对案例的二次检索相关关键词,1086件案例中具体袭击方式如下(部分案例可能有交叉重复):

(1)存在“踢”“踹”行为的共计有324件;

(2)存在“殴打”行为的有296件案例、“击打”行为183件、“拳击”行为有71件;

(3)存在“咬”行为的有213 件案例;

(4)存在“推搡”行为的共有119件案例;

(5)存在“抓挠“行为的有30件案例;

(6)存在“搂抱”、“投掷”、“抱摔”“掌掴”等其他常见行为的较少,分别为十多件左右,未单独统计,感兴趣的朋友,可详细查看文末附件;

(7)另外,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概括表述为“暴力袭击”,而未对“暴力袭击”行为进行具体描述。

综上,根据案例检索的结果,自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袭警罪一审判决1086份,平均每个月108.6起。当然,我们要考虑到部分案例未公开以及在检察院阶段作出不起诉、公安阶段撤销案件的实际情况,实际的发案数应多于此。而在“暴力袭击”的认定中,最常见的是“暴力袭击”行为是“踢踹”、其次是“击打”,再次是“咬”。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相关案例中,仅有“推搡”(例如(2021)湘0922刑初365号)、“抓挠”(例如(2021)辽0281刑初390号)等一般人认为比较轻微行为被认为是“暴力袭击”从而定罪的案例亦不罕见。另外,还有部分判决书概括评价表述为“XXX暴力袭击”,而未对具体是“暴力袭击”方式进行说明的情形。

二、然后,我们从实际办理C市某区第一起“袭警罪”案件情况分析应如何认定“暴力袭击”行为。

(一)办案过程

2021年3月8日,李某因二手车买卖纠纷前往二手车店铺寻求说法。在“维权”过程中,李某宣称自己有精神分裂症,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且播放喇叭以引起关注。民警接到商家报案后,经劝说李某无效后,便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内处置。但李某拒不配合警察口头传唤,做出了撞击栏杆、甩手、挣脱警察等动作。现场民警、辅警遂控制李某将其强制带离,在行至楼梯口时,李某抓住扶梯、强烈抗拒民警的带离行为。在激烈肢体运动中,一名警察与李某共同摔倒至楼梯过道转角处。后经查明,受伤民警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鉴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迅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公布后,C市某区第一起“袭警罪”案件,针对“暴力袭击”的行为缺乏相关的解释和规范。本案民警伤情又达到较重的“轻伤”(案例检索结果中,多为“轻微伤”),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极为迅速,李某到案后很快被批捕,辩护的难度较大。

我们在办理该案的时候,专注于李某“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认真研究证据材料,最终司法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而以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作出生效裁判时,李某已经羁押三个半月)。

(二)根据相关的规范文件,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以及对2021年全国案例的检索研究,针对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如何认定,我们认为:

1.“暴力袭击”的“暴力”应限定为“物理暴力”而不包含“软暴力”。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软暴力”的规定。而是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确立了刑法体系中“软暴力”的概念,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将软暴力理解为与暴力威胁、恐吓近似的行为。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出现“暴力”的地方都是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外在有形力的打击或强制”的物理暴力而非“软暴力”。而袭警罪增设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对“暴力袭击”和暴力相威胁的“软暴力”做了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袭警的“暴力”不应当包含以“暴力相威胁”等“软暴力”情形。

另外,如果把“软暴力”适用于刑法其他规定为“暴力”的罪名中,它使得刑法中的行为边界不清晰,可能会不当地改变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扩大了定罪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袭警的“暴力”不包含以“暴力相威胁”等“软暴力”情形。

2. “暴力袭击”的“暴力”应限定为对他人(警察)的积极暴力而不包含对消极抵抗的行为。

例如李某袭警案中,李某为了抗拒抓捕,在被警察带离时猛烈挣扎、推搡、摆臂,导致李某与一名执法警察同时跌下楼梯,并且造成警察轻伤结果。那么,李某甩手、挣扎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袭击”行为?对此,我们认为不属于“暴力袭击”,原因在于,李某甩手、挣扎、推搡为了抗拒抓捕、进行挣脱的本能行为,属于消极抗拒抓捕,并不是为了袭击警察,不宜认定该行为属于“暴力袭击”行为。

随着袭警罪的日益增多,“消极抗拒”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的观点,在一些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中也得到了体现。例如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相对明确地列举了几种不属于“暴力袭击”的“消极抵抗”情形,值得参考,包括:在强制传唤、拘留、逮捕等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抵抗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在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过程中,醉酒人员实施的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摆臂、挥手等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其他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消极抵抗行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等等,都不属于“暴力袭击”行为。

3.“暴力袭击”的“暴力”应限定为对人的暴力而不包含对物的暴力。

例如李某袭警案中,李某猛烈冲撞二楼栏杆抗拒警察执法的行为,(从执法记录仪看,的确可能使人感受到暴力特征),同时,两高一部意见认为,“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李某撞击栏杆的行为与后面导致警察摔倒受伤的行为看作一个连贯的行为,撞击栏杆属于较为明显、主动的“暴力袭击”行为。

对此,我们认为,“暴力袭击”应限定为对人的暴力而不包含对物的暴力,一方面,李某当时情绪激动,撞击栏杆行为是一种自我伤害行为(除了本案撞击栏杆,常见的还包括撞墙、用砖块击打自己头部等),形式上不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另一方面,撞击栏杆是“施力于物,作用于物”的行为,与相关意见中通过“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的情形并不相同。意见中列举的两种暴力袭击行为,前一种是行为人施展外力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直接暴力行为(例如:直接撕咬、击打警察);后一种是行为人通过施展外力作用于警察正在使用的物品间接暴力行为(例如:驾车撞击警察驾驶的车辆)。这两种行为袭击的目标都是“人”,而非“物”本身(例如:撞击停放在停车场无人驾乘的警车不应当认定为袭警罪的“暴力袭击”)。因此,类似本案李某的撞击栏杆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

4.“暴力袭击”的“暴力”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程度而不包含轻微的肢体冲突。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规范规定,虽然袭警罪不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但是一些轻微的肢体冲突应当不属于本罪的“暴力”而排除成立犯罪,我们认为,要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击打力度、身体条件、行为持续性等因素,是不是又造成执法民警伤害的具体危险的可能性。例如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袭警犯罪案件证据参考与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办理袭警犯罪案件应当准确把握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暴力袭警行为的方式、手段,是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否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暴力袭击行为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结语】

丹东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主要是根据警方的通报和网上流传的视频,案件的起因等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因此不能对案件作出全面的判断。比起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更值得重视的是,任何一次执法行为,在网络上都有可能以无比直接粗暴的方式呈现在亿万群众的屏幕上,这种直观审视的范围和细节程度远超判决文书中的文字描述,而公平正义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人民群众的常情常感。刑法增设袭警罪的目的是保护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生安全,应当大力支持。但是时常引发舆论关注的警民摩擦也在提醒我们,司法应当克制地认定到底什么是袭警罪规制的“暴力袭击”行为,毕竟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最后的保障法,恣意认定“暴力袭击”带来的警民摩擦,最后伤害的反而是法律保护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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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飞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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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玉玮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