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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下线,谭警官的权益是否应当维护?

发布日期:2022-07-13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短视频平台逐渐兴起,《谭谈交通》这档2005年开始播出的节目被重新挖掘,视频里的交警谭警官通过风趣幽默、轻松诙谐的方式引导违规驾驶的人意识到交通违法的危险,视频里的交通参与者也各有各的故事。这部宣传交通法规的专题节目,既让观众看到了成都人的乐观、幽默,又普及了交通法律知识,深受观众喜爱。然而,《谭谈交通》的走红,也让利害关系人嗅到了其中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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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就是这样一部寓教于乐的交通宣传节目,在2022年7月10日被全网下架,同样下架的还有视频制作者们根据《谭谈交通》二次创作的视频。当日,谭警官称《谭谈交通》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

谭警官的遭遇引发了网络上的轩然大波,不少网友出声对谭警官表示支持,虽然谭警官已经从交警岗位离职,但我们还是更愿意继续称他谭警官。有网友发现,游术公司是一个仅成立四年的“皮包公司”,一个2018年刚成立的公司却向2005年就开播的节目发起维权,更是引发网友争论。

2022年7月11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布声明称,《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并将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仅针对未经授权许可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对个人索赔千万。但成都广播电视台未对上述声明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网上流传的授权书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2021年到2026年《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维权的权利均授予了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传授权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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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谭警官表示,《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而他是唯一的原创作者,拍摄是电视台的摄影记者进行。

著作权的种类与归属

《谭谈交通》节目的单集内容时间不长,套路也很简单:先寻找交通违法目标,然后几分钟拉家常式交流,最后谭警官给违法行为定性,并普及交通法。从著作权角度来说,作品种类和权利归属:

(1)《谭谈交通》构成口述作品

对前期交通违法事件的拍摄和记录,其属于客观事实,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没有体现作者创作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电视台来说,报道的也是时事新闻。

因此,交通违法事件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对于后面双方的攀谈、拉家常、普法则是谭警官和交通违法者的即兴表达,符合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即性表达的基本特点。交通违法者与谭警官的对话金句频出,例如谭警官说“你到哪里?应该走哪根道?(你驾驶非机动车闯入机动车道了!)”,大爷回答说“我到二仙桥,走成华大道,对了的”。同时谭警官的语言风格和表达诙谐幽默,赋予了这部分表演较高的独创性,因此构成口述作品。

对于该口述作品,虽然谭警官是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但谭警官的所有活动都是正常的交警履职过程,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额外、特殊补偿,更遑论依靠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了。因此《谭谈交通》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的规定,著作权应归谭警官,单位可以两年内排他性地使用。既然谭警官享有口述作品的著作权,自然有权进行网络传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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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谈交通》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对于《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可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也可能仅构成录像制品。

视听作品又分为电影及以类似电影的方式拍摄的作品(类电作品)两大类。电影及电视剧等作品构成视听作品是很好理解的,其拍摄有制片人的投入、剧组的集体创作,往往独创性很高。因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并且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分别在各自作品上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类似电影的作品也应当像电影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而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其创造性程度较低。

《谭谈交通》栏目中,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的“创作”应当说是十分有限的。对于摄影记者而言,其所承担的工作就是记录交通违法者的具体违法行为和谭警官的执法过程。其“创作空间”往往体现在寻找合适的拍摄角度,但总体上还是以写实的手法进行拍摄,并无过多的技巧体现,更无创造性的拍摄创作和构思。现场通常都是在自然条件下拍摄,也几乎没有布景、灯光、化妆、特效、特技等创作内容。

当然,成都广播电视台也会对交通违法事件进行筛选,并对录制的视频进行剪辑、配以必要的文字、甚至背景音乐,包括派出随行摄影记者,都体现了成都广播电视台对于《谭谈交通》节目也有一定投入和制作加工。

综合考虑以上几点理由,我们认为,《谭谈交通》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类电作品)的难度较大,更可能属于录像制品,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录像者权利。

在谭警官与成都广播电视台没有约定电视台独家发行的情况下,谭警官和交通违法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网络传播,更有权进行公益性的普法宣传。谭警官虽然是履行工作职责拍摄的视频,但是按照原著作权法16条、现著作权法18条的规定,成都交警仅能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免费使用。而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实施这些权利时,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虽然目前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未起诉谭警官,但后续被诉平台是否会主动寻求谭警官的授权、许可,或者如果游术公司胜诉,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会主动向谭警官支付报酬,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