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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远程庭审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

发布日期:2022-07-27

摘要:信息时代促使电子远程庭审应运而生。我国司法实践不断采用科技法庭、QQ、微信等多种电子平台方式审理民事案件,2015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但并未对具体规范和适用作 详细规定。电子远程庭审“间接在场性”的缺陷对民事实体权利带来了程序性和 实体性的挑战。建议建立程序性制度,比如:当事人身份核实制度、电子签章制度、协助审判制度、电子远程管辖制度,建立实体性制度,比如将“事实清楚”作为适用判断标准,事实清楚一审和二审案件纳入其中,人身关系不同适用,形成权性质身份关系以当事人申请、科技法庭审理为原则,财产关系金额小任意适用,金额大的用科技法院,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慎用。

关键词:电子庭审  事实清楚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权利保障

互联网信息时代到来,电子远程庭审在国内外不断地被司法实践。我国民事电子远程庭审积累了不少司法实践经验,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给了电子远程庭审“合法”的法律地位,但对具体操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电子远程庭审作为新的审判方式,给民事实体权利带来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挑战。本文则试图从民事实体权利保障的角度来分析和完善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一、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发展及趋势

(一)民事电子远程庭审之出现

1.国外电子远程庭审之发展

人类社会经历了以蒸汽机发明与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 以电力广泛应用的电气时代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及以20世纪末开始的网络信息时代为标志的 第三次技术革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到了社会的每个方面, 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 式, 民事审判方式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比如送达方式从马车送达、汽车送达发展到当今的电子送达, 传统的审判方式悄然的发生了变化, 信息时代到来促使司 法审判与高科技电脑系统相结合运用到司法审判,电子远程庭审应然而生。

电子法庭,英文名为 E-court system,其相关理念最早产生于澳大利亚。1998 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技术一一对于联邦争端意味着什么》的报告中提出虚拟法庭的构想。英国于2000年推出“网上法庭”解决小案件。芬兰在简易程序上已经实现了电子化。2001年1月 9 日,美国密歇根州州长约翰.安 格拉于签署了一项法律,批准在该州建立世界上第一次完全的虚拟法庭。根据该项立法, 适用网络法庭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公司纠纷案件、合同 纠纷案件及商业不动产案件等, 但排除了在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刑事犯罪及行 政纠纷等案件中的适用。世界各国对电子远程庭审不断的进行探索。加拿大在 全国建立了视频系统, 所有法庭和监狱均有涉及。审理民事案件时, 双方当事人 可在其所在地通过视频系统受审, 无需直接出庭参与庭审。此外, 基于安全考虑, 有些案件证人也可以通过视频系统出庭作证。 2.我国民事电子远程庭审产生及发展

我国民事电子法庭和电子庭审早在 2006年就已经出现过。2006年4月,福建沙县法院高桥法庭在网上注册成立全国首家QQ法庭,通过视频语音系统实现网络开庭,并在沙县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了邓某与黄某离婚案。随后,各地法院对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上海、浙江等省法院对民事电子 庭审方式就进行了不断地尝鲜。

2007年11月2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金山区人民法院出庭的刑事盗窃上诉案件。2008 年10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试水远程审判,同日共远程审理了四件案件, 其中一件是涉及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另一件是有关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二审民事案件。2015 年11月20日,上海三中院在合肥法庭建立中国首家跨省远程审判法庭。上海法院不仅进行大胆的实践,在电子远程庭审制度缺位的 情形下,上海二中院还早于2008年制定了《民事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2008 年 10 月 15 日经审判委员 会第 38 次会议讨论通过)以及《关于案件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 年 11 月 19 日经审判委员会第 42 次会议讨论通过)。制度的规则界定了电子远程庭审概念, 并对电子远程庭审程序, 包括庭审前准备、审理流程、突发事件处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浙江法院创新电子庭审,推广网拍改革,对99.8%的涉房产按揭贷款案件通 过淘宝网公开拍卖,为当事人节省佣金7.7 亿元。推动“互联网+审判”改革,与阿里巴巴、腾讯达成科技合作,打造“智慧法院”。

除此之外,其他法院也对电子远程庭审做出了不断的尝试。2015 年 12 月郑 州中院采用微信办案群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3.我国民事电子远程庭审的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司法实践在先,法律规制在后, 但可以看出最高院对民事电子远程庭审持有谨慎鼓励的态度。最高法院在审判理念上指出:“要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开庭,节省当事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要在司法审判 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整合各类信息资源, 构建确保全国的法院互联互通、覆盖率高、资源共享的法院信息数据库。”2016 年 9 月 12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10. 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刑事案件, 经当事人同意,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 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11. 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 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准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电子远程庭审适用范围限定于简易程序,其原因在于简易程序案件属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电子远程庭审不合适的可以立刻转化为普通程序。至于民事电子庭审的具体方式及如何操作,法律并没有明确。

(二)民事电子庭审的现实基础和经济学分析

1.民事电子远程庭审的现实经济基础

电子远程庭审是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的一个方面。其出现的现实基础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出现和成熟。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互联网化。互联网的普及及应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的跨地域性,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都体现在了互联网上,经济行为就是法律行为,互联网行为就是法律行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网络化了,网购就是最典型的代表,一般网购出卖人与购买人均不在一地,买卖发生的讨价还价、要约及承诺的具体行为和过程 均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合同签订地也体现为了网络性,传统的面对面的签合同方式已经改变,民事实体权利体现方式也出现了异化;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流动性,导致诉讼异地化。网络经济的法律关系形成在两地,主要内容承载在网络上,除网络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流动性也很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导致人口普遍流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形成及实质内容在同一地的,但随着人口的流 动,在诉讼阶段,诉讼关系当事人已经流动到了其他地点时,诉讼关系发生了变化,出现了诉讼异地化;第三,由于法院管辖区域范围较广,有的区域的当事人 与受诉地相距较远,电子远程庭审恰能方便当事人。

2.民事电子远程庭审的经济学分析

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基于上述的现实需求而产生,有需求就有供给,民事法律关系互联网化、流动化等经济和社会现实,必使诉讼电子化需求强烈,司法实践中出现民事远程庭审恰能满足现实需求。经济电子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民事庭审也 要电子化,所以电子远程庭审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而我国的电子远程庭 审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客观需要,经济发展的前瞻性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要 跟进, 我国民事电子庭审的法律规定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需求,立法和司法实 践均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电子远程庭审究竟为何物和不可客服的障碍

(一)电子远程庭审在法律意义上究竟为何物 

1.电子远程庭审的含义

电子远程庭审的称谓各不相同, 如远程审判、虚拟法庭、电子法庭、网络法 庭、QQ 视频审案、网络庭审等。英文表述也不相同,如Cyber Court, Electronic Court, Video Frequency Justice, E-court system, Justice on line。不管哪种称谓都是以信息化的科技计算数据为基础和依据。

信息化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形成了信息化时代,法院信息化不仅仅是对办公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 更多涉及到了审判流程、政务管理、队伍建设、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审理的各个环节。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提出科技法庭远程应用普遍推广的目标。信息化是大范围,具体到民事领域, 主要就体现在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电子民事诉讼是指依据网络科技来完成的民事诉讼行为,如网络起诉、电子送达、网络视频作证、网络庭审等。网络庭审也就是电子庭审,还有称民事在线审判的。民事在线审判方式是一种将科技融入诉讼, 采用视频、声音、图像于一体的,能够使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 地点同步参加审判活动的新型审判模式。远程审判又称为网络法庭,是一种全新的庭审形式,也是现阶段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和补充,指在原被告一方或双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统一特定场所的情形下, 借助信息网络、音视频传输、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技术,同时同步传送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图像和声音,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加法院庭审、 提审等审判活动的审判方式。学术界对电子远程庭审这种高科技审判方式内涵己经基本上在达成了一致,主要指司法审判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运作方式, 即在民事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借助视频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音频处理、图像传输、多媒体存储与显示技术等电子信息技术, 利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完成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程序性工作的活动,使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案件审理地点,同步完成法庭审理和裁判活动的庭审方式。

本文使用电子远程庭审概念,2015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远程庭 审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名称, 而使用“视听传输技术”。信息化是 大范围和大概念, 电子庭审、远程庭审、网络庭审、民事在线庭审均不能全面反 映出电子和远程的含义, 电子庭审、网络庭审、民事在线庭审在法院科技法庭远 程和非远程方式中均可以使用, 但电子远程庭审只是指应用电子方式在不同地点 进行庭审。所以本文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论述。

2.电子远程审判与电子远程庭审区别与联系

远程审判与远程庭审有所不同,审判的大含义包括立案、送达、保全、庭审等各个环节,审判的小含义与庭审相当,本文探讨的也是小含义、小概念,庭审是大审判的一个环节。大含义之下的电子远程审判是电子化在民事审判的全面应用,电子化融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包括网络立案、电子送达、网络保全、电子 庭审等。但电子远程庭审不同,是电子化在民事审判的部分应用,比电子远程审判范围更小,仅限于庭审环节,且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的。可以说,电子远程庭审是电子远程审判最核心、最实质的环节,其他电子化的应用比如电子送达、 保全等,都是为了保障法庭审理正常开展。电子远程庭审的目标是了为查清事实,即事实审,而对事实认定又主要通过证据的确认来完成, 所以, 证据阶段是电子 远程庭审的浓缩和关键。

3.电子远程庭审的分类

根据电子化运用程度上的不同,电子法庭也分为全部诉讼程度都数字化的审判方式和仅部分数字化,前者如网上起诉、网上立案和远程庭审, 电子证据、电子文书、电子送达、电子签名, 后者如仅在立案、作证或审判等过程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根据原、被告参与庭审地点的不同,电子远程庭审分为三地式电子远程庭审 和两地式电子远程庭审,前者主要是指原、被告及主审法院均不在一地的方式,后者又可以分为原告异地庭审方式和被告异地庭审方式。

根据有无第三方机构协助,电子远程庭审可以分为无协助式电子远程庭审和协助电子远程庭审,前者可借助电子平台直接进行, 这种方式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对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数量不多,采用传统方式审理。后者适用的安全系数更大,主要由其他法院协助完成。

根据电子平台归属不同,电子远程庭审主要分为法院电子庭审平台和第三方 电子庭审平台,后者又可分为监狱系统的国家相关机关电子平台和其它商业电子平台。法院电子平台主要是通过科技法庭进行,截至 2015 年年底,全国法院建成科技法庭近 1.8 万个。2015 年 11 月上海三中院的首家跨省法庭也是通过科技 法庭的形式进行的。监狱系统的平台,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比较少用。 第三方商业平台,主要是目前比较流行的 QQ 和微信等平台, 2015 年郑州中院通 过建立微信办案群方式开庭,对行政当事人进行庭审询问。除此之外,还有通过微信视屏方式审理民事案件的。

(二)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及与传统民事审判的异同

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包括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答辩,原、被告举证、质证,进行询问,鉴定人、证人出庭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其中最关键的当属法庭调查阶段,目的在于将案件事实查清,是判决的基础。

电子庭审与传统庭审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庭审方式电子化。传统的庭审可以完全不需要电子方式, 只要法院与原、被告三方在法庭就可以开展,而电子远程庭审必须借助电子平台,没有电子平台,法院与原、被告就无法连接, 还须借助视屏,如果没有视屏仅进行简单的电子信息传输, 诉讼三方当事人看不到对方,就无法判断对方究竟是否在诉讼, 以及真实性受到极大的质疑;第二,法庭的延生性。传统法庭局限于一个固定场所,要么在法庭, 要么在类似法庭的区域,比如田间地头,但电子远程庭审将法庭的范围延生了,不仅包括虚拟的电子平台,还包括网络对方的所在地;第三,时空的受限性。传统的庭审方式受到时空的拘束,电子远程庭审不再受到固定法庭的拘束,只要有网络平台就可以进行庭审,只是不同类案件要求不同而已;第四,庭审程序不同。传统庭审举证质证是直接“面对面式”,而电子远程庭审主要通过数据传输等多 种方式进行;第五,当事人身份的核实,传统的方式一般就在法庭中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电子远程庭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核实,可以通过第三方协助,比如通过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所在社区等相关部门来完成。电子庭审体 现了人性化, 是以人为本的方式, 这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本质要求, 也是历史 发展的趋势和必然。

尽管电子远程庭审不同于传统庭审,但其并没有改变庭审的本质,庭审的实质还是审判,只是表现的方式和手段、审判的地点发生了改变而已, 庭审的过程还是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形成的结果同样也是判决、裁判或调解方式。

(三)电子远程庭审的致命缺陷:“不在场性”之争议

电子远程庭审在带来便利,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很多不足, 电子远程庭审在当事人身份认证、举证质证、对技术的依赖方面存在不足,对传统庭审文化、仪式和程序带来了冲击,对诉讼管辖原则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电子远程庭审有 诸多不足,“非直接在场性”是无法克制的客观基础,是最致命的不足,当事人身份认证和对技术的依赖均是由电子庭审“非直接在场”所导致的, 均可通过其 他制度和措施进行补足。

电子远程庭审可以说是“一个法庭,两个场景”,法院与原、被告三方不在一个场景中,缺少直接的“面对面”性, 传统沟通方式是通过物理的空气进行传播,电子形式主要通过网络进行, 网络可以将语言、 图像和活动场面传输到对方, 尽管不是直接在场,但也属于“间接在场性”,具有间接的“面对面性”。

既然电子远程庭审具有“间接在场性”,那么还具备审判功能吗?与“直接 在场性”相比,哪种功能无法实现?电子远程庭审通过网络工具,可以达到语言、图片和视频的传输和交流,庭审的原告宣读诉状和被告答辩,原、被告法庭辩论 和最后陈述均可以实现,唯有举证、质证功能无法全面实现。网络可以传输电子 证据和其他证据的彩页复印件及动态形式。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 证据 动态表现形式可以达到证实基本事实的目的, 而对争议比较大的证据, 双方只要 对合法性和真实性认可, 证据的关联性可以则主要通过法官来确认。所以无法实 现的是对真实性争议大的证据,通过电子网络形式传输无法立即刻达到有效质证 的目的, 这种质证的“低效性”体现:第一,网络传输证据的辨识与原证据存在 差距, 证据本身的低效性影响质证的有效性;第二,网络传输证据当场辨认与直 接面对面辨认存在差异, 当事人质证有效性受影响。电子远程庭审这种低效性无 法达到传统“面对面”质证的效果, 这才是制约电子远程庭审的死结, 也是影响 电子远程庭审在民事实体权利中应用一个关键和重点。

三、电子远程庭审给民事实体权利保障带来的程序性困惑和挑战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电子远程庭审带来便利和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其自身无法克服的间接当场性,对民事实体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远程庭审自身的缺陷,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便不可能在民事领域内得 到全面的应用。所以,应当在把握原则基础上,全面完善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电子远程庭审不具有“直接当场性”,将审判分隔两地,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参与权、审判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身份确认、电子签章效力产生极大的质疑,对证据审查方式、电子文件格式转换、证明责任、证据采纳、电子证据排除 规则要求都不同于传统庭审的方式。

(一)电子远程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带来质疑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有三层含义:在场原则即 要求诉讼参与人都在场,直接采证原则即法官亲自参与举证质证,直接判决原则即亲自参与庭审法官认定事实做出判决。言词原则是诉讼参与人均以言词方式进 行庭审的各个阶段。核心内容就是审判场域的剧场化和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证词。

电子远程庭审的“间接在场性”对直接言词原则带来了质疑。第一,间接在场性,让法官与当事人不能直接面对面,尽管通过视频等技术可以看到对方,但毕竟只是二维平面图像, 即使采用3D技术,受拍摄角度或远程技术本身的限制, 当事人言辞的表达必受到一定影响,法官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言辞,进而 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从而可能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二,由于当事 人运用技术能力的不同和现有技术的不对等,在具体庭审时影响到当事人言辞表达,尤其是不具备远程庭审应用能力的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平性;第三,电子远程庭审对证据认定的特殊性,让当事人对证据辨认与直接当场性存在一定差别, 进而影响到当事人举证能力, 对证据认定和判 决均有影响。

(二)电子远程庭审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带来质疑

电子远程庭审事隔两地:第一,对当事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无法达到精确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核当事人身份往往也是通过电子形式, 主要通过电子图片验证, 比如邮箱、微信、QQ传递进行, 或者通过视频验证比如微信视频、QQ视频、 科技法庭视频进行验证,但不管是哪种方式,均无法看到身份证件原件, 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检验;第二,当事人与当事人身份证的一致性核实无法达到精确。 通过视频无法准确判断出当事人真假,长相相似第三人冒充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无法完全避免。

(三)电子远程庭审的便捷方式对民事管辖带来了挑战

我国民事管辖原则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此原则是为了方便诉讼。但现行人类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转变,人与人的沟通已经不再局限于“直接面对面”的方式,网络在经济发展的比重不断增加,经济往来正在慢慢摆脱传统经济“直接面对面”方式的限制,单独的信息网络就可以形成经济行为,经济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民事实体权利形成的经济基础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实体权利的载体打破了时空的限制,虚拟经济世界已经承载了实体性,实体方式发生变化, 经济要素也发生了变化,所以,传统“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难以满足民事审理电子化的需求。

四、电子远程庭审给民事实体权利保障带来的实体性挑战

(一)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没有实体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远程庭审规定过于简单,只规定电子远程庭审适用范围为简易程序,并没有规定适用判断的标准和具体操作。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案件主体不明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界限不清楚,导致电子远程庭审适用也不明确,这可以归结为电子远程庭审没有自己独立性,没有对民事实体权利判断 的统一标准,司法实践的探索也是各不相同,缺少对民事实体权利的深入分析,简易程序不明确必会导致电子远程庭审适用的混乱。

我国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分为主动适用型和约定适用型,主动适用型主要是指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在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从法律规定看简单的含义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约定适用型是简单案件之外的普通程序类案件,经法院审查,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主动适用型案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果不符合任何一个条件都适用于普通程序,三个条件之外的情形主要有:(1) 事实清楚时,当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争议较大,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争议较大,均适用普通程序;(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时,当事实不清或争议较大,事实不清且争议较大,均适用普通程序;(3)争议较大,当事实不清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事实不清且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均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8 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作了详细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 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明确指出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那么“事实不清”应当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不一致;“权利义务关系 不明确”应指无法明确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较大”则是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原则性的分歧。

以上三种情形针对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来说, 第(2)、(3) 种情形可以称为重大疑难案件, 不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极易理解, 电子远程庭审的致命缺陷就在不具备直接在场性,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关键,因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不一致, 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予以证实, 当双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无法证实,真伪难辨时,有时还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来查清事实, 电子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均面临着对方全面反驳的情形, 不适用也是由案件的特性决定 的。

针对第(1)种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不大时,或者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较大, 亦或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且争议较大, 三种情形如果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同意适用简 易程序的,不能采用电子远程庭审。

综上, 事实清楚, 主要事实的证据均可以证实, 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不明确, 通过电子庭审或者传统庭审方式效果是一样的, 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 系的判断更多属于法律审, 不是事实审, 更多需要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和法官的内心确定。

(二)电子远程庭审适用案件范围过窄

如上所述,第一,一审案件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范围过窄。一审简易程序案 件必然属于事实清楚,但简易程序并不能包括所有事实清楚的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均属于一审普通程序,但这三类 案件都是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第二,二审类案件未纳入到电子 远程庭审制度中。事实清楚的民事二审案件,存在争议的地方主要在法律适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争议较大并不是属于电子远程庭审在理论和技术 上的障碍。远程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相比,主要是在质证阶段对某些证据的辨认存在缺陷, 因此如果一审中已就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认定, 案件事实基本得到了査明,则在二审中可以适用远程审判方式。

综上, 现在我国立法对电子庭审应扩大范围, 应以事实清楚为判决依据, 不 能简单以简易程序为限。

(三)电子远程庭审对不同性质民事实体权利的影响

1.民事实体权利与电子远程庭审之关系

权利是以人为基础的,民事权利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分为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民事实体权是实体法产生的基础权利,因不同民事性 质可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以及二者相融的综合性权利, 民事实体权利主体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以人的权利为核心的,跟人身相关的是身份权,人身权是天然权利,财产权也是以人为本的权利,而与民事实体权相对应的是民事程序权利,主要由程序法产生,也可称之为民事诉讼权利, 电子庭审制度 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电子远程庭审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和节省诉讼成本, 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应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基础。所以,电子远程庭审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时不宜适用。根据电子庭审本身存在的特性和民事实体 权利之间的特征进行配对。

2.不同性质民事实体权利解析

民事实体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自然人自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是单个个体固有的,而身份权则是单个个体之间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 身份权应当包括配偶权、 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等。

身份权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 身份权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概括性质的身份权与具体的身份权, 前者包括亲权、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是一种独立民事权利的身份权,如婚姻撤销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抚养请求权等。身份权就其地位可分为基本身份 权和派生身份权, 前者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身份,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后者为 子的权利派生的抚养请求权,由为亲属的权利派生的赡养请求权。就支分的身份 权来看,又可分为债权性质的身份权、物权性质的身份权和身份形成权。

身份权的性质与功能为标准分为形成权性质的身份权、支配权性质的身份权与请求权性质的身份权。所谓形成权性质的身份权,又可分为使亲属关系发生变 动的身份形成权与使身份权发生变动的身份权利形成权,前者如婚姻撤销权、终止收养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认领权等,后者如亲权中止请求权、禁治产宣 告请求权等 。支配权性质的身份权,如身上照顾权。请求权性质的身份权,如同居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

3.人格权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情形

由于人格权是个人独立享有的权利,不涉及第三人,身份权是有相对方的, 设立的权利方义务也是相对的, 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效果有所不同。电子远程庭 审间接在场性的风险对人格权影响不是致命的,如果当事人身份存在风险, 诉讼 原告或被告不是当事人,诉讼结果出现差错,判决的主要方式是赔礼道歉等可以 恢复的形式。所以,人格权是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

4.身份权案件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情形

相对而言,身份权需分类来看。适用电子远程庭审对不同身份权的影响不同,因身份权种类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形成权性质身份权是关键和基础,身份关系形成或解除均属于形成权性质身份权,如果没有身份关系的存在, 基于 身体关系基础上的支配权和请求权自然无法实现。比如婚姻关系的确认和解除, 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才有身上照顾权。

以离婚案件为例,来分析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影响。离婚案件,夫妻双方无 子女,无财产分割时, 案情相对简单,涉及到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案情就 比较复杂了, 离婚案件一旦解除就不可恢复。但不管是什么情形,电子远程庭审 的间接在场性直接产生的当事人身份认可核实问题。如果身份关系无法核实, 风险无法排除,就可能出现他人冒用身份进行离婚的情形,除此之外, 其他虚假诉 讼离婚的风险核实也比较困难。

形成权性质身份权之外的其他身份权利,支配性身份权、请求性身份权是在 双方之间形成的, 涉他性的关系, 在保障当事人身份真实的情形下, 具有恢复性, 适用电子远程庭审自然不比形成权性质身份权的要求严格。

5.财产类案件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情形

针对财产类案件, 相对人身权来说具有可逆性或可补偿性。财产权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物权是财产权中的基础权利, 有了物权才有合同权,合同权是交易权,是对在物权基础上的交易,合同权是请求权,物权支配权。财产权具有财产性的特点,可以交易就有价值,所以不管哪种权利均可以通过财产形 式表达出来。对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纠纷,第三人不在场时,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无法完全审查清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建立以民事实体权利保障为目标的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一)程序性权利保障:建立民事电子远程庭审程序性制度

1.建立协助审判制度

电子远程庭审建立协助审判制度,由当事人向受审法院申请协助审判,受审法院审核符合电子远程庭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就近法院进行协助审判, 并通知当事人到协助法院办理协助审判手续。协助法院主要协助:当事人身份核实,起诉书、答辩状等相关诉讼文书的传输,在审判期间收集相关证据, 协 助立案、不参与审判,只做辅助性的工作。一旦选择不得更换。

2.建立当事人身份核实制度

远程庭审的间接性对当事人身份确认带来挑战,建议:第一, 可以由协助法 院进行, 具体的操作与传统审判相同, 协助法院身份认证后记录在案, 并将相关 结果传输给受审法院;第二,当事人采用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传输给受审法院, 法院通过视屏来核对当事人与身份证是否一致;第三, 同时与当事人所在地公安 机关进行核实, 由公安部门核实后, 当事人可以参与诉讼;第四, 由当事人所在 地司法行政部门来核实当事人身份。

3.建立电子签章制度

而对于诉讼文书的签字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3条第 3款①规 定, 人身关系、涉不动产权益转让、涉及公用事业服务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电子文书,我们认为只要有电子签名即可认定为有效。 但该法因此在文书送达中还要考虑一定的具体情况。针对这些不适用电子签名的 情况,笔者认为审判法院可以委托协助管辖法院对当事人的签名进行人工确认。

4.建立不同平台的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建立以法院科技法庭为主、第三方电子平台为辅的电子远程庭审制度。因法院已经不断的推进科技法庭建设, 电子远程庭审可以通过法院科技法庭实现, 适用范围可以不限制, 任何性质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科技法庭远程庭审方式, 并建立 相应的庭前准备工作制度。同时针对远程科技法庭建立协助管辖制度, 以协助主审法庭的建立。同时建立第三方平台远程庭审制度, 可以借用当下比较成熟网络 沟通形式,只要能够传递图片或动态视频则可以实现,此类制度适用应需谨慎, 因为身份核实存在风险,电子文书签订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

5.建立电子远程庭审管辖制度

针对网络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即原告可以选择进行诉讼;非网络纠纷产生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选择被告所 在地法院审理时,可以选择电子远程庭审形式。

(二)实体性权利保障:建立民事电子远程庭审实体权利性制度 

1.建立以事实清楚作为适用判断标准的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庭审适用标准没有规定,建议将事实清楚作为判断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标准,事实清楚是民事实体权利法律关系的事实, 和 民事关系性质相关的权利, 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的事实, 非关键事实不清楚的不 影响电子庭审的适用。

2.适当扩大电子庭审的适用范围

以事实清楚作为适用标准,那么案件适用的范围自然也会扩大,不仅包括简 易程序、小额诉讼,还应将事实清楚的民事一审案件和民事二审案件纳入其中, 因为一审阶段已经对涉案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认定, 案件事实已经比较清楚, 只是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故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

3.不同民事实体权利不同的适用电子远程庭审范围和条件 

(1)建立人身关系适用不同类型电子远程庭审的制度

人身关系不同适用电子远程庭审方式也不应相同。有的人认为,有关离婚、收养、赡养、抚养等情感纠纷, 为了尽可能的维护人与人的感情, 不适宜电子法 庭。本文认为,这样并未从人身关系的内在特质和电子远程庭审致命缺陷来深 入分析,不能简单的以感情因素作为判断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依据和标准。

①形成权性质的身份权适用电子远程庭审, 因为形成权性质身份权的不可恢复性, 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的确定性判决, 建议:第一, 程序启动 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进行审查,如果符合事实清楚的要件,可以采用电子远 程庭审方式。不建立采用法院依职权审查的方式,法院不主动适用电子远程庭审 方式;第二,采用以科技法院平台为原则,以第三方平台为例外的方式。科技法院加上协助审判制度,可以防止当事人身份风险和电子签章风险;第三, 建立第三方平台加公权力见证制度, 如果采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远程庭审, 必须有公权力部门的见证。公权力见证可以是当地的社区、司法部门进行;第四, 引入公证见证制度,远程庭审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公证部门进行见证,申请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在开庭前申请电子庭审同时提起公证见证申请, 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将公证见证的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和邮寄方式同时邮寄给法院。

②人身关系中涉及到人格权和形成权性质身份权之外的支配性身份权、请求性身份权在确保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情形下:第一,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任何平 台进行;第二,启动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同法院依职权进行,选择方式比较随意。

(2)建立财产权电子远程庭审制度

财产权可以适用电子远程庭审,建立适用电子远程庭审制度时,建议:第一,金额小的, 可以任意适用不同类型的电子远程平台, 金额大的, 使用科技法院进 行庭审;第二,除此之外,第一涉及到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时,慎重适用。

结 语

电子远程庭审制度已经初步建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会越来越成熟,作为新的庭审方式正在不断更新了传统庭审的理念, 赋予了新的时代含义, 具体的操作也在不断地探索。电子远程庭审的实践应以民事实体权利的保障为前提,程序的设计也应结合民事实体权利的不同特性开展, 兼顾效率同时保障实体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