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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男团”ESO:“长得像”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2-08-12

8月11日晚,因和“山寨男团ESO”同框录制综艺节目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杨迪和刘维相继发表道歉声明,相关话题一时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杨迪表示,他与刘维录制的是一档选拔音乐女主播的节目,“山寨男团ESO”是其中一位女主播请来的“亲友团”,尽管知道ESO成员分别在模仿哪位明星,但节目安排已经固定,没有办法不参与录制,不存在故意和山寨男团一起录制节目的情况,突然出现在热搜话题,他也很意外。

为了明明白白吃瓜,小编首先查明了“谁是ESO”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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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ESO男团”是由数名外形、名字酷似当红明星的网红组成,成员包括鹿哈、林俊绝、王俊卡、易洋干玺(看到这里,小编也没有绷住)、王二博、黄子诚及古力哪吒等。

正当小编准备将ESO组合从团体到个人的全方位“碰瓷”付之一笑时,竟发现该组合已于近日正式宣布出道,与虎牙直播平台签约,并接连推出了单曲,受到网友热评,俨然一副要走上事业巅峰的架势。

随着ESO的接连“整活”,许多看热闹的网友才惊觉他们可能是要转型成为正经男团,一如当年风头无两的“3unshine”组合。在获得高关注度的同时,ESO组合也招致非常多的批评之声,有人说他们成名于山寨,走红于土味人设,“击溃了内娱做好男团市场的最后一丝防线”,甚至有网友因此发出“国内娱乐产业要完”的痛惜。

如果说ESO本是在短视频平台上自娱自乐的网红,通过直播进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才艺表演,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ESO要摇身一变栖身台前,并主要通过“碰瓷”的方法借当红明星的名气来进行商业演出,那么,这就可能从李鬼还是李逵的事实问题,演变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

问题1:ESO成员的“高仿名字”是否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包括在特定的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成员。姓名权保护的并不是文字本身,而是姓名上承载的人格利益。

从ESO组合对外宣传的成员名字看,“鹿哈”“王二博”“黄子诚”“易烊干玺”等名字,其高相似度显然能够使观众联想到特定的明星的名字,如果ESO成员具有故意造成公众混淆的目的,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那么,如果真实姓名恰好与被模仿的明星一模一样,是否也会涉嫌侵权呢? 需要说明的是,姓名权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姓名中的两三个汉字的组合,而是该姓名所对应的特定身份。因此,即使素人与被模仿的明星姓名完全一样,在模仿明星获利的过程中,其仍然存在“使用”特定明星人格属性的嫌疑,所以同样可能涉嫌构成侵权。

问题2:ESO成员的“高仿形象”是否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包括自然人专有的对于绘画、照相、雕塑、录像、影视等形式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的权利。肖像权保护的是基于自己影像的被“人为再现”的权利。因此,模仿者本身刻意模糊自身特征,恶意“人为再现”明星形象,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ESO组合成员从体貌特征上看,都与某个明星的体貌上十分“相像”甚至“酷似”,可能是出于天生,也可能是经过化妆、整容而成,这并不必然会涉及到法律上侵权的问题,但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参加活动或者表演时刻意模仿明星,不表明自己模仿者的身份,故意混淆自身与“明星本尊”的区别,则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问题3:ESO组合“成团出道”的行为是否会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特定的品行、成就和信用等社会评价不受歪曲、损害的权利。因此,如果ESO组合因其行为不当造成了不明真相的公众对相关明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则可能涉嫌侵犯相关明星的名誉权。如,ESO组合在模仿明星的表演时,为了博人眼球而通过恶意丑化、装疯卖傻等行为演绎被模仿对象,造成其形象的贬损,则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问题4:ESO组合表演被模仿者的作品,是否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在商业表演中使用权利人的著作权及明星的表演者权,需要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如果ESO组合在参加节目、直播商演活动中未经授权使用、改编、表演他人的作品,可能涉嫌侵犯相关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以及明星的表演者权。

问题5:ESO组合通过模仿明星进行“营业”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ESO组合“利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观和消费者对明星的喜爱,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表演,其表演行为可能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明星本尊”的商业价值降低,侵犯明星的合法权益,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需要付出精力、心血和大量资金来培育和维护。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明星形象被他人滥用、故意混淆视听时,不仅会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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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兴律师


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委员。杜兴律师深耕公司法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投资并购领域、民商事领域,具有十年执业经验,经四川省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评为首批《公司法》《建筑房地产》四川省专业律师,入选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