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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异步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

发布日期:2022-09-02

本文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三期

作者:林洋博士

 

摘要: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新生事物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其优势体现为间断性一日或两日的审理安排,既不会侵害集中审理原则,还提高了庭审效率。互联网异步审理采用“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侵害了言辞原则,其采自由发问和辩论的方式,违背庭审中法定顺序要求。为解决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现行民诉法原则和规则的冲突,以“异步”为核心构建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首先,指明其仅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其次,以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之先辩论后调查规则为基础;再次,因案件简单,法庭辩论只能采用书面审理,因属于必要口头辩论法庭调查只能采用“视频留言”方式。最后,其庭审各阶段的第一轮陈述必须遵照诉讼责任负担主体先行陈述、相对方当事人后置陈述的规则,在特定时限内设置适时提出攻击防御的诉讼义务,以保证互联网异步审理得以高效落实。

关键词:互联网异步审理;言辞原则;“视频留言”;法定顺序

引 言

“2018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并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异步审理规程》)”。互联网异步审理模式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其“母体”仅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颁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但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却远超该规范文件本体,标志着互联网审理规则进入全新时代。从《异步审理规程》的内容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从该概念界定中可以明确,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核心是“异步”,以区分其他利用互联网进行同步审理的远程审判方式。即是说,互联网异步审理产生前,互联网仅影响民事庭审中当事人出庭的方式,但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产生已然改变了民事庭审规则。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且不论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际应用情况,其已然引发民诉理论研究者的关注,特别是其与直接言辞原则等多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较大冲突。但相关研究仅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未提出解决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与民诉法现行原则和制度冲突的方案,甚至相关疑问是否为真还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以互联网异步审理为主题,对互联网异步审理与我国民诉法现行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的合理建构方案,为未来民诉法将其上升为立法做准备。

一、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异步审理规程》作为互联网异步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实质是一个基层法院审委会通过的非强制性适用的成文规则。鉴于我国司法机关习惯性制作各种成文的审判规则,《异步审理规程》发挥了规范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作用。从现有的公开信息仅能查询该规则如何起草和审查,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相关规则仅能从《异步审理规程》的十五个条文中寻求答案,并且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一个电商买卖合同纠纷为例示意《异步审理规程》的实践操作。本文在此基础上大致明晰现有规则视野下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现状,以此为出发点大致分析互联网异步审理与我国现行民诉法和既有研究成果存在的冲突,为下文探讨冲突的融合做准备。

(一)“立法”现状

《异步审理规程》第一条明确规定其定义,第二至十四条规定了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庭审规则,具体包括适用条件、与同步审理的关系、庭审构成的各环节等,第十五条规定规程的生效时间,下面逐一介绍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具体规则。其中,第二、三、四条都是对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范围的规定。从条文内容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案件范围是在最高法2018年9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二条和《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以下简称《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三款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异步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相关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此外,从《异步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四条的相关内容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皆不能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总体来看,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二条和《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第二,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第三,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从《异步审理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来看,若没有特殊规定,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庭审规则与《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审理规程》第九章规定的互联网同步审理并无差异,但《异步审理规程》第六、七、八、九条做了相对特殊的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第六条中发问与法庭调查本质等同,第七条中辩论与法庭辩论本质等同。与互联网同步审理规则相比,《异步审理规程》第六条有三点特殊之处:第一,因适用案件的事实清楚,所以法庭调查中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调查程序已然简化为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发问;第二,法庭调查从口头辩论的方式变为“交互式发问框”;第三,具有法定先后顺序的传统法庭调查变为24小时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同时发问和回答。其中,第一点中“交互式对话框”的设计使得法庭调查由原来同步的面对面交流变为非同步的文字信息传递,这也是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异步的核心体现,这种异步审理的核心也分别应用于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只不过法庭辩论的时间变成了48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而《异步审理规程》第九条中合并辩论与《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实质区别。同样,《异步审理规程》中第十、十一、十二、十四条也分别能在《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和《异步审理规程》中找到对应的内容,但第十三条为《异步审理规程》所特有,其目的是进一步核对异步审理中诉讼行为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所为。

(二)实践现状

笔者无法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互联网异步审理的适用进行实地调研,但通过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大体了解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实践现状,为分析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相关问题奠定基础。从新闻报道的个案适用的微观角度观察,互联网异步审理主要通过手机信息推送等终端提醒当事人及时注意本案中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留言信息,实现“异时”、“异地”参与同一诉讼流程。在整个庭审流程中,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采用人机交互的对话框实现信息交流。从互联网异步审理整体适用情况的宏观角度观察,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曾在2019年3月12日的学术交流中明确指出异步审理适用率正在稳步提升。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副院长王江桥在2019年9月16日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互联网异步审理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同时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最高法在2019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中指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利用互联网异步审理程序审结案件 2495 件,平均每案节约当事人在途时间约6 小时。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表示,截至2019年12月4日,“异步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约占在线方式审理案件的20%,整个诉讼流程可在20天内完成,比传统审判模式节约一半以上的时间。”

(三)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对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的描述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相关规则并没有太大问题。虽然在理论界引发了巨大争议,但实践者探索的脚步并没有停止,相反,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在不断扩大规模。有学者指出互联网异步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的仪式感,但实践者却认为其能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障当事人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学理界既有对互联网异步审理的赞誉之声,亦有质疑之声。其中,赞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异步审理可以大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第二,互联网异步审理有利于贯彻司法便民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学理界对互联网异步审理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互联网异步审理与其他远程审判一样侵犯了庭审的仪式感、司法的权威性;第二,“异时”安排侵犯了集中审理原则;第三, “交互式对话框”侵害了直接言辞原则,法官无法观察当事人表述时的面部表情等辩论趣旨;第四,此模式容易导致庭审秩序失控、对抗式辩论的空洞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的削弱。从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新生事物的确面临了很大的挑战,但相关赞誉和质疑是否成立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二、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现行法冲突的思辨

从上文现状描述和问题分析来看,在没有经过反复论证及试点的前提下,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新生事物匆匆上线,导致《异步审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则与现有庭审的很多原则和规则冲突,甚至侵害了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益。因此,本部分拟对互联网异步审理现有的“规则”与现行民事庭审原则和规则的冲突进行分析,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法理区别何为真正的冲突,何为学者研究的“臆断”,为我国未来民事程序立法规定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相关规则奠定基础。

(一)与诉讼仪式感无冲突的论证

诉讼仪式感源自于西方传统法庭审理,借助诉讼参与主体特定着装和法庭特殊构造等元素营造出庄重、严肃的氛围,通过特定诉讼程序设计使得当事人参与诉讼时感受到强大的震慑力,以确保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其中,诉讼仪式感与宗教、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参与到法庭庭审的具体场景和具体程序中去。自远程审判一适用到现代诉讼审理,就开始有学者争议远程审判与诉讼仪式感存在冲突,双方当事人再也无法感受到庄严法庭所带来的压力和紧张感,不同时出现在同一场合导致现行诉讼中诉讼仪式感变差,司法权威也因此受到影响。诚如有学者所言,“从本质上看,司法的权威并非依赖于法庭布景是否庄严以及审判仪式是否被精心设计,而在于褪去威严与神圣装饰的司法制度的设计是否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本位”。其实,法庭仪式感早就随着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被逐渐抛弃,司法的权威更多是建立在先进的事实发现手段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之上,并非依赖于庄严的司法场景设计带给诉讼参与主体的压力。尤其是远程审判技术出现后,双方当事人无法与本案法官出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双方当事人无从感受法庭的庄严和肃穆。在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应用中,双方当事人更无法与本案法官在同一时间出现,甚至都无法感受到法官表情和态度的变化,诉讼仪式感更无作用的空间。但从现行司法权威与诉讼仪式感的关系来看,司法权威不再受诉讼仪式感的影响,诉讼仪式感在现行庭审中并没有起到主导程序进行和审判结果的作用。因此,无论是远程审判还是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司法适用,实质上与诉讼仪式感都没有直接的冲突,更无损于司法权威的建设。只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远程审判和互联网异步审理同样能够增强司法权威性。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侵害了诉讼仪式感和减损司法权威建设的观点并不成立,互联网异步审理对诉讼仪式感与司法权威建设并决定性影响。

(二)与言辞原则有冲突的解析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辞原则存在冲突,也有相反观点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相对于缺席判决并不会影响直接言辞原则的适用效果和作用的发挥。因此,若要明确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辞原则是否冲突,还需从直接言辞原则的本质内涵角度进行分析。直接言辞原则作为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从现有学理来看,直接言辞原则具有多种不同的内涵解读,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流的民诉法教材来看,直接言词原则一般作为民事庭审基本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主义和言辞主义。言辞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由法官及双方当事人采用言辞为之,其与书面主义相对。言辞主义具有利于沟通、利于心证形成、契合公开主义及直接主义等优点,也具有不宜保存、不宜表述复杂事项、拖沓诉讼等缺点。直接审理主义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辩论及自行调查证据,以此获取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其与间接审理主义相对,具有利于发现真实、促使心证形成等优点。其中,德国民诉学理对直接言辞原则解释最为详细。言辞审理为否定书面审理而生,其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口头辩论程序,其包括必要的口头辩论和任意的口头辩论。其中,必要的口头辩论适用于对抗性的诉讼判决程序,否则相关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因具有重大程序瑕疵而无法作为裁判基础,任意的口头辩论则适用于此外其他相关的诉讼审理活动,包括引述书状等需采书面形式所为的诉讼行为、书面程序、法官职权免除言辞辩论等情况,口头辩论具有整体性和同质性,同步电视会议并不影响言辞主义的落实。争点整理程序因案情不同可分别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辩论,即是说,对抗式诉讼判决程序中并不必然属于必要的口头辩论,但证据调查程序则因言辞原则要求必须属于必要口头辩论程序。直接主义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第三方,其包括审理活动和证据调查活动的直接性,受托法官、受命法官和准备型独任法官是直接主义的例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教材对直接言辞原则的介绍与德国大体相同,因篇幅原因就不再一一列举。

第二,我国民诉理论界对直接言辞原则的解析有多重视角,既有沿用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也有沿用刑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还有其他各种界定方式。如刘学在教授采用大陆法系传统界定,指出言辞原则作为诉讼参与主要行为方式,只有经过言辞辩论才能构成裁判基础,否则构成重大程序瑕疵,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参与法庭辩论和调查,并以此作出裁判,远程审判并不侵害直接言辞原则。又如王福华教授引用刑诉学者陈瑞华教授观点指出,直接原则包括在场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言辞原则是对审方式下诉讼主体的主要沟通方式。还有学者直接根据自己的理解分别界定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并指出应该慎用远程审判询问证人。

第三,在我国刑诉理论界的研究中,也有多重视角解析直接言辞原则。如有学者以介绍德国刑诉学理的研究为主,指出直接原则分为形式直接原则和实质直接原则,前者要求法官直接参与庭审和证据调查,后者要求法官解除证据信息必须是最初的证据载体,书面证言因证据形式不能随意变动而被禁止,言辞原则要求法官进行辩论和证据调查必须通过口头方式与其他诉讼参与主体进行交流。其中,实质直接原则与言辞原则具有一定交叉,这也是直接原则与言辞原则放在一起称呼的原因。还有学者指出直接原则是指在场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言辞原则是指法庭辩论和证据调查应采言辞方式交流,亦有学者在此观点基础上指出直接原则还包括法官直接裁判而无需请示其他人。

从直接言辞原则的已有研究来看,直接原则内涵主要包括在场原则、法官直接参与法庭辩论原则、法官直接参与证据调查原则,法官必须基于直接获取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作出裁判,非法定事由不能由他人代替本案法官作出裁判;言辞原则是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主体必须以口头方式为各式诉讼行为,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是在法庭调查中必须采用言辞方式使得法官解除证据信息的原始载体,以求获得最佳心证,除非该诉讼行为有其他特定形式要求,否则不能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为诉讼行为。本文逐一分析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的内涵来判断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辞原则是否存在冲突。第一,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直接原则并不存在冲突。上文已然指出普遍存在观点认为远程审判侵害直接原则中的在场原则,特别是当远程审判中证人作证时。但从技术发展主流和双向视频交流技术来看,在场原则所要求的面对面已然从同一事件同一场合变成了同一时间不同场合,面对面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动。虽然不同场合中进行同一诉讼程序存在法官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主体的分离,但相关诉讼参与主体的动作、表情、神态等动作皆能够通过视频方式予以观察。即是说,在庭审中追求的口头辩论趣旨其是根据口头表达中的表情、动作等身体动作姿势,并不必然要求在同一场合。所以,这也是有学者认为远程审判没有侵犯直接言辞原则的原因。远程审判与一般的在场庭审并无差异,德国观点认为电视会议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口头主义实现方式。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远程审判的一种情况,也没有侵犯在场原则。此外,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并没有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介入第三方主体,互联网异步审理中的异步并没有改变两方主体直接沟通的基本构造。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也没有违背直接原则中的直接听取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直接裁判等相关内容。第二,言辞原则与互联网异步审理存在冲突。从上文对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描述可知,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采用“交互式对话框”实现“异步”审理,取消了远程审判中双向视频同时交流的方式。即互联网异步审理采用文字交流方式,此种文字交流已经变成了书面语言。就此而言互联网异步审理已经变成了一种书面审理方式。从上文对言辞原则分析可知,言辞辩论落实到民诉程序体现为必要的口头辩论程序,特别是证据调查程序属于必要口头辩论的适用范围,法庭辩论则需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属于必要口头辩论还是任意口头辩论,若案情复杂则属于必要口头辩论,案情简单则属于任意口头辩论。上文已然指明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且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均采用异步的“交互式对话框”方式。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中的法庭辩论采用“交互式对话框”方式并没有侵害言辞原则,因为其属于任意口头辩论适用范围,相反,因法庭调查属于必要口头辩论的适用范围,互联网异步审理中的法庭调查采用“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侵害了言辞原则,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总之,互联网异步审理与言辞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三)与集中审理原则无冲突论证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因“异步”而间断性地安排庭审,进而侵害了现代民诉理论追求的集中审理原则,其实质属于原有的间断性审理方式。此外,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使得法官无法行使庭审指挥权,进而导致庭审秩序混乱和对抗式辩论的空洞化,该种质疑与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异步”安排打乱传统庭审秩序有密切关联,实质就是担心互联网异步审理导致庭审拖沓而侵害集中审理原则。但从集中审理原则内涵结合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范围来看,其并未侵害集中审理原则。具体来讲,集中审理原则与并行审理原则相对,其旨在追求尽快将一个诉讼事件审理完成后再行安排另外一个诉讼事件的审理。从现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集中化审理趋势来看,集中审理原则具有多种落实方式,主要集中在审前程序的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方面。其中,案件繁杂程度直接决定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程序类型的选择,简单案件选择书面整理型争点整理程序,复杂案件则选择口头辩论型争点整理程序。集中审理原则虽然尽量减少口头辩论的次数,但并不必然要求只进行一次口头辩论,也并不必然要求法官一次仅审理一个案件,其只是否定西方国家自由主义时期的自由提出主义和并行审理主义所导致的严重庭审拖沓和效率低下。所以,在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大前提下,虽然采用并行审理原则,但《异步审理规程》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具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并不会带来学者所担忧的侵害集中审理原则问题。具体来讲,该种时限规定严格贯彻适时提出主义和失权主义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诉讼促进义务,对各种攻击防御方法必须在适当的阶段予以提出,否则会产生相应的失权效果。即是说,该种时限规定弥补了并性审理多带来的诉讼拖延。从实践运行效果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也并没有造成庭审拖沓,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在不适用于复杂案件的前提下,其并不会侵害集中审理原则。同时,基于《异步审理规程》是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审前程序下的程序设计,其并不会出现庭审秩序失控和对抗式辩论的空洞化,因为现行法下的争点整理程序已然保证了庭审有序化和对抗式辩论的充实性。

(四)侵害庭审法定顺序的解析

除了已有研究所提出的三个疑问外,从现有的《异步审理规程》的条文内容分析,互联网异步审理还违背了法庭辩论和调查的顺序要求。其中,现行大陆法系的法定顺序实质经过了一定的演化,即从严格法定顺序主义逐步演化到自由顺序主义,在逐步演化到以诉讼责任承担为前提的法定顺序主义。只不过相对于原有严格的法定顺序主义,该种新形式的法定顺序主义又称为适时提出主义。此时的法定顺序非采用严格的证据分离主义,而是在证据结合主义下探讨的法定顺序主义,即按照不同诉讼阶段适时提出不同的攻击防御方法。反馈到我国的相关规定来讲,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都具有一定的顺序要求,即一般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法定顺序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亦是如此。从比较法视野观察,大陆法系主流国家和地区的民诉法都没有按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该种顺序,但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口头辩论中的争点整理和证据调查程序没有法定顺序要求。因为在大陆法系民诉体系的设计中,整个程序都是围绕先请求、后抗辩的顺序进行,其背后隐藏着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对不同的诉讼主张负有诉讼主张责任,对诉讼请求背后所依赖的要件事实负有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法理。负有该种诉讼责任的当事人为摆脱其所负的责任必须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如立证。相反,不负担该种诉讼责任的当事人只需等待对方当事人摆脱相应的诉讼责任后再进行防御性诉讼行为即可。其中,相应诉讼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根据诉讼地位决定,而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确定。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诉法并没有按照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确定口头辩论中发言的流程,这也是我国现行民诉立法的不足之处。总之,现行民诉理论中,庭审中首次陈述必须由负担诉讼责任的主体实施立证等诉讼行为,相对方当事人方可实施相应的防御性诉讼行为,这便是法定顺序的要求。从《异步审理规程》的内容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中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中陈述和发问顺序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种无序并不会导致对抗式辩论的空洞化,但违背了前述民诉庭审中首次陈述的法定顺序要求。

总的来看,《异步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并没有侵害司法仪式感、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只是“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侵害了言辞原则的最低要求,即法庭调查必须采口头辩论。另外,“异步”的无序实质违背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首次陈述的法定顺序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等诉讼责任无从作用。此外,有学者对互联网异步审理提出的赞誉事实上也是成立的,因为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实践状况也基本证明了相关赞誉的正确性,即互联网异步审理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和实质公正。

三、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的建构

通过分析《异步审理规程》中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与现行民诉法原则和规则的冲突可知,需要完善《异步审理规程》的规则解决冲突。就法律渊源而言,《异步审理规程》并不属于法律范畴,故对其本身完善的必要性并高。但从互联网庭审规则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建构完善的互联网异步审理程序规则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点从我国最高法颁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的相关内容中也能看出。因此,本部分主要探讨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具体程序规则。虽然《异步审理规程》是在现行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但因为现行民诉庭审规则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将法庭调查置于法庭辩论之前导致庭审重复和拖沓等不良后果。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本就属大陆法系应采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但现行法却采用英美法系的事实出发型诉讼构造。因此,不能在我国现行民事庭审规则下探讨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的建构,必须在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的庭审规则下探讨。然后结合上文谈及互联网异步审理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具体程序规则。

(一)建构基础之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

从比较法视野分析两大法系民事庭审构造可知,大陆法系因成文法导致其民事诉讼庭审围绕诉讼请求设计,该种民事庭审构造又称为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英美法系因判例法导致其民事诉讼庭审围绕事实设计,该种民事庭审构造又称为事实出发型诉讼构造。其中,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诉法立法规定来看,口头辩论程序一般分为争点整理和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争点整理程序围绕诉求分别整理出诉求、事实和证据争点,进而进行下一步的证据调查程序。但事实出发型诉讼构造下民事庭审一般分为证据开示和陪审团审理两个阶段,争点整理程序围绕证据开示设计,陪审团审理程序围绕事实展开。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其民事庭审当然应该采用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具体来讲,法庭辩论应该置于法庭调查之前,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整理争点,法庭调查则是在争点整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证据调查。我国现行民事庭审属于事实出发型诉讼构造,法庭调查前置于法庭辩论导致庭审拖沓。即便我国现在依然建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争点整理,但将法庭调查前置于法庭辩论仍然会导致法庭辩论与审前准备程序重复,甚至在对诉讼请求变动无限制等情况下导致法庭调查的重复开启。即是说,我国现行民事庭审规则仍然因为属于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构造而存在多种问题,以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为基础完善我国民事庭审程序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所以,探讨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的完善需要以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为基础,不能以我国现行民事庭审规则为基础。综上,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的建构需要以法庭辩论前置于法庭调查为基础,然后再结合上文对《异步审理规程》相关内容的分析逐步明晰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异步”的程序规则。

(二) “视频留言”替代“交互式对话框”

其中的原理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程序属于必要口头辩论,至于争点整理程序则需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属于必要口头辩论,复杂案件必须采用口头辩论型争点整理程序整理争点,简单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型争点整理程序整理争点。因为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中证据调查程序属于必要口头辩论,在我国民诉法话语体系下体现为法庭调查属于必要的口头辩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调查程序不采用口头辩论的交流方式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这点是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主流国家民诉法的基本规则。所以,我国简单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若不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进行审理,则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总之,《异步审理规程》中的“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实质就是书面信息交流方式,这就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中言辞原则对法庭调查的最低要求。基于解决前述冲突的需要,未来我国建构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时必须取消“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因为“交互式对话框”交流方式属于书面审理的交流方式。至于以何种言辞辩论方式代替“交互式对话框”的方式,要尚待进一步分析。

图|公共图库

具体来讲,从互联网异步审理现有规则之《异步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来看,以“视频留言”方式代替“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异步审理规程》内容与相关言辞原则的冲突。因为相对于双向视频交流来讲,“视频留言”只是非同步的视频交流,其符合互联网异步审理中的“异步”要求,同时也保存了言辞原则中言辞交流的强制性要求。因为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简单案情的民事案件,所以互联网异步审理只有法庭调查属于必要的口头辩论,互联网异步审理中的法庭辩论程序则属于任意的口头辩论,其可以采用书面型争点整理程序或“交互式对话框”进行交流。即是说,互联网异步审理中的法庭调查必须采用“视频留言”的交流方式,至于其中的法庭辩论程序则不作强制要求,其可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用何种书面审理方式。其中,从对视听资料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利用的“视频留言”必须具有完整性,方可保证当事人进行任何内容陈述的真实性,以满足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视频留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具合法性:第一,必须是录入完整的视频,不能是合成或剪辑的视频;第二,必须是一次性完成的视频,不能来回反复录制,以保证提问和回答的准确性;第三,禁止其他有损“视频留言”完整性的录制行为。

(三)法庭辩论和调查之法定顺序的纠正

上文指出《异步审理规程》现有规则违背了法定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顺序,可能会架空诉讼责任作用的机理。从发挥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等诉讼责任作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异步审理中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阶段的进行必须满足某些法定顺序的要求。具体来讲,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的陈述都应该从负有某种诉讼责任的当事人开始。以法庭辩论中诉求争点的整理为例,必须由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陈述其诉求,然后由相对方当事人进行回应,该种回应既可以是认诺,也可以是抗辩或预备抗辩等防御方式,若相对方采用抗辩等防御方式,本方当事人则需以再抗辩或权利自认等方式进行回应。换言之,民事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皆不能采用无序方式进行,两个阶段实质都蕴含着摆脱各种诉讼责任的法定顺序要求。基于此,现行《异步审理规程》中发问和辩论环节皆由当事人自由发挥,其中虽然规定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但该种指挥权的权限范围及效果并未明确。为了防止互联网异步审理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无序性架空诉讼责任,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阶段必须遵照诉讼责任摆脱的顺序进行,具体到两个阶段的顺序要求大同小异。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负有诉讼责任的当事人先行陈述相关诉求,对方当事人进行回应,本方当事人再回应。前述法定顺序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就是要求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先行立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行提供证据。

另外,普通互联网同步审理程序中的攻击防御方式可随庭审进行适时提出,但互联网异步审理因采用并行审理原则,前述适时提出主义并不完全适用,相应的规则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通处理。具体来讲,《异步审理规程》分别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规定了24小时和48小时的限制。为了配合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陈述法定顺序的要求,《异步审理规程》中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的时限限制应该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轮陈述之后。具体来讲,在进行第一轮陈述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所有可能的攻击性防御,否则基于适时提出主义的限制会面临失权的后果,在法庭调查阶段亦应如此设计。理由有二:第一,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因“异步”程序无法贯彻适时提出主义。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不仅体现在证据时限制度上,还体现在各种民事攻击防御手段的提出上,一般双方当事人随着庭审中法官心证公开、法律观点开示等事项的推进决定是否提出攻击防御手段。但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异步”程序割断了庭审中法官心证公开、法律观点开示等事项与前述攻击防御手段之间的关联,所以适时提出主义在互联网异步审理中无法落实。第二,庭审各阶段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轮陈述可大致确定审理的焦点,然后基于庭审效率要求,再规定在一定时限内一次性提出所有可能的攻击防御手段,如此既不会违背庭审各阶段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法定顺序要求,也不会导致庭审中的攻击防御失去 “靶心”。总言之,在互联网异步审理进行的各个阶段,针对争点整理或证据调查的第一轮陈述必须遵照诉讼责任负担主体先行陈述、相对方当事人后置陈述的规则,在特定时限内设置适时提出攻击防御的诉讼义务以保证互联网异步审理高效落实。

(四)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范围之明晰

上文已然指出互联网异步审理侵害了言辞原则和庭审的法定顺序,因而,互联网异步审理的适用谨慎适用,原则还是应该适用互联网同步审理方式。从《异步审理规程》的规定来看,互联网异步审理只能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网案件,或者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相关涉网案件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其中,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当然没有问题。毕竟其相对于普通涉网案件来讲,该类案件仅是例外性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皆同意适用的复杂涉网案件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是否正当还有待分析。其中,复杂的涉网案件仅仅依靠几天紧密安排的视频留言根本无法完成相应的法庭辩论和证据调查,多数情况都不得不转为普通的互联网同步审理方式,实质拖延了本案诉讼的效率。即是说,第二种情况试图以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来试图掩盖复杂涉网案件无法通过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现实,其正当性存在很大疑问。因此,本文仅赞成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涉网案件,若法官发现相关案件属于复杂案件,则应该职权转为互联网同步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如法庭辩论陈述的完善、法庭调查基于不同证据形式应采不同陈述方式的完善等。篇幅有限仅探讨以上三方面的庭审规则,至于其他庭审规则还需要学界同仁和司法实践者更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结 语

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新生事物,其原则和规则的探讨并没有因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颁布《异步审理规程》而结束,相反《异步审理规程》仅仅是其开始。在互联网审判日渐普遍的大趋势下,互联网庭审规则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方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该研究不仅需要理论界的努力,更需要立法和实践部门的配合。互联网异步审理作为互联网审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传统民事同步庭审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能够完美地落实司法便民原则。文章以杭州互联网法院颁布的《异步审理规程》的内容为分析的前提,为我国未来建构互联网异步审理制度提出一些简单思考。具体来讲,以“异步”为核心构建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只能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制度的整体建构需以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之先辩论后调查规则为基础。其中,法庭辩论可采用“交互式对话框”或书面文件交流方式整理相关争点,法庭调查只能采用“视频留言”方式。此外,互联网异步审理中庭审各阶段的第一轮陈述必须遵照诉讼责任负担主体先行陈述、相对方当事人后置陈述的规则,在特定时限内设置适时提出攻击防御的诉讼义务,以保证互联网异步审理高效率落实。当然,此探讨多限于纯粹的理论探讨,对实践需求的认知还有待进一步加深。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引发相关学理研究开展,为未来互联网异步审理制度的立法建构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