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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 | A公司与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3-01-31

扎根行业领域开展研究,立足专业领域持续深耕。恒和信重视专业建设,强调以专业立所,夯实自身建设,秉持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为此,恒和信自2020年举办首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为持续推进该活动,2022年,恒和信第三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如期举行。

今日推送三等奖获奖文书——王春容律师、汪鑫律师《A公司与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1

尊敬的审判长:

B公司(原告)诉A公司(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春容律师、汪鑫律师为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股东为《备忘录》的签字主体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代表,并且原被告已经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实际履行了第一笔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和对《代偿协议》的追认,故《股权转让款谈判备忘录》已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李某为原告盖章确认的公司股权代表,另一股东也为原告的隐名股东,李某有权代表原告在《股权转让款谈判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上签字。

《备忘录》中被告的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谢某,原告的签字代表为其持股50%的股东李某以及原告确认的隐名股东王某;李某曾任原告委派至目标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5日已辞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职务),是原告投资目标公司委派的直接代表人,李某现仍为原告委派到幼儿园的负责人。2021年3月29日,目标公司的三位法人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出席,原告在该次股东会议决议上盖章确认李某的股东代表身份。

(二)2020年12月3日,双方口头达成《备忘录》主要书面内容后,原告和被告均已按照《备忘录》开始履行,关于原告履行《备忘录》情况请贵院查看被告提交的《关于对B公司履行<备忘录>相关内容和时间节点的梳理》。

(三)通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内容,该判决已经查明《备忘录》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且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部分,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2021)川010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载明“B公司辩称,B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相关原件的交付义务”(相关原件包括《备忘录》);第5页经法院审理查明处载明“基于双方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及剩余尾款支付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12月达成《备忘录》,约定了股权转让尾款2000万的支付时间、支付的前置条件及中教公司移交资料的明细。”第7页本院认为处载明“本案中,案涉《备忘录》《代偿协议》《XX学校2020年第一次理事会决议》之文件资料,是当事人关于A公司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问题,经协商具备的应由各方持有的合同附件资料......”

(四)原被告及目标公司三方于2020年X月X日交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代偿协议》中,“二、基于甲方代乙方向丙方承担了上述债务,甲乙双方同意从甲方依据2018年7月13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20年X月X日签署的《备忘录》而应付乙方的最后一笔10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中扣除上述相应金额”,此条充分证明原告已知晓并认可了《备忘录》,其在《代偿协议》中加盖公司印章亦是对《备忘录》内容的追认。

所以通过《备忘录》的签字主体、达成后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李某的特殊身份、(2021)川010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原告公司对《代偿协议》的追认等,李某在《备忘录》中签字的行为属于原告公司行为,《备忘录》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备忘录》执行。

二、根据《备忘录》约定,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的三大前置条件均未成就,原告要求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本金1000万元不符合《备忘录》约定。

根据《备忘录》第二笔1000万股权转让款支付需要满足条件(原告诉请相关):

1.原告在目标公司剩余股权全部变更至被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交由被告;

2.李某辞去幼儿园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等,并先行配合签署全部的理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变更所需全套文件,并向目标公司全面交接幼儿园;

3.满足前述1和2的前提下,于幼儿园等所使用本项目范围内的房产完成竣工备案之后30日内。

现幼儿园仍由被告委派的李某管理,并未移交给目标公司;原告对资产的合规性向被告做出书面承诺,但至今因原告违规施工取得行政处罚、施工资料移交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目标公司资产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并非原告所述的工程验收合格,项目竣工备案程序为:

(1)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合格文件;(2)工程项目已备案结算文件;(3)工程项目资料验收合格并移交档案馆文件;(4)已备案的工程项目房产及土地面积的测绘文件;(5)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的合格文件;(6)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或该项目已备案的文件;(7)工程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及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等。

至庭审之日目标公司资产仍因为原告施工结算时消防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竣工验收相关附件资料未上传,工程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故股权转让尾款并未达到支付所需满足的前置条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3.3.5中关于9.5%计息的前提条件为被告存在逾期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该约定不能独立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对被告产生约束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3.3.5中关于9.5%计息约定实质为股权转让尾款200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原告已履行约定的前置义务而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2000万元。但不管双方是否签订《备忘录》变更20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的支付时间,被告均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原告无权要求对2000万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前原告需要完成的义务:

(1)第三笔股权转让款800万元支付后七十个工作日届满后(即2019年9月20日),完成股权变更和3.3.4的义务,原告取得目标公司及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并提供给被告(取得原因为原告委派出的股东代表李某为以上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同时原告需要完成2.1.7中学校和幼儿园的工程决算工作,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制作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决算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被告;

(3)同时完成原告委派到目标公司的董事李某书面辞去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位的报告(在被告的多次催促下,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才完善李某辞去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手续);

(4)原告应该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其他义务。

2.期间被告就原告未完成约定义务下,公证送达书面催告原告尽快完成约定义务,但是至《备忘录》达成之前,原告仍然未履行该义务。

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公证送达《对10月22日<履行合同通知函>的回函》,并由公证处做了保全行为公证。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现未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第3.3.4条约定(第三笔、原第四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前提条件),原告应当尽快向被告提供幼儿园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故被告未存在逾期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备忘录》已对股权转让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签订的《备忘录》履行义务,原告诉请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利息和违约金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全部驳回,并对其恶意保全、超额保全的行为予以处理。

被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王春容律师、汪鑫律师

XX年XX月XX日


代 理 词 2

尊敬的审判长:

A公司诉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春容律师、汪鑫律师为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多处、多次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

本次股权收购中,被告存在多处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主要违约行为梳理如下:

1.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协议》3.3.4条约定,至今未对目标公司及幼儿园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也未向原告提交合规的《离任审计报告》。

2.被告作为目标公司学校的修建负责人,对工程的决算和结算、验收备案均具有合规义务,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4.2条“甲方保证将目标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给乙方”的承诺,未按约移交工程资料、城市规划验收资料、未完成声像档案等工程资料,至开庭之日项目房产因为缺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尚缺X栋、X栋)《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无法顺利办理房产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直接导致原告股权投资的房产至今无法取得合法的物权登记,导致原告无法举办高中。

3.被告违反目标公司资产合规的保证义务,违反《股权转让协议》4.2条的约定,造成目标公司受到行政罚款XX元。

4.被告违反资料移交的义务。

被告严重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事交易基本原则以及《股权转让协议》4.1条约定义务,公然上演了一波资料抢夺大戏;事后对原告取回资料设置多重阻碍,拒不配合公证机关证据保全,导致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完成资料取回。

5.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协议》4.1条约定义务,委派的人员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勤勉尽职的忠实义务,导致幼儿园在被告管理期间,受到XX不利认定。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若双方按约定完成股权转让后被告将全面退出目标公司,原告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原告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持股与另一股东按照持股比例间接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以及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办学资质。但因被告违反资产合规、资料移交的义务,导致目标公司名下的资产至今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进而至今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对物权设立的规定,不动产只有取得不动产登记后,目标公司的资产才处于合法状态。同时,也因为目标公司的资产未取得不动产证书其直接导致原告的投资目的至今无法实现。原告为XX项目已投资约XX亿元,并且自2016年就开始着手筹备举办国际高中,先后与英国XX教育签订《合作协议》,美国XXX学校达成合作。但因被告违约至今无法举办高中,原告为筹备付出的成本全部变为沉没成本,投资目的至今无法实现,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第三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支付后,被告一直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提交目标公司以及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虽幼儿园的举办者为目标公司,幼儿园使用的房产、设施设备均为目标公司所有,但幼儿园迟迟不能移交给目标公司。被告委派李某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时管理运营不规范、招生人数不理想、财务数据不公开。更因为李某未尽到勤勉忠实的义务,导致出现XX结果。

二、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参考因素如下:

(一)损失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原《合同法》113条)对损失赔偿的范围约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是因投资而达成的商事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在收购被告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之前,对学校引进国际教育做了多方面的筹备准备,被告亦已经明确知晓原告投资的商业目的,原告对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目标公司公司名下资产所有权以及XX产生可期待利益。因被告的过错,原告此两项投资利益至今未实现。故本案在计算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时,不仅应考虑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金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为投资国际化教育,原告通过股权投资XX万元(已支付股权转让款XX万元),其不包括原告为解决房产竣工备案等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维权费用等,总投资金额XX万元应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XX投资目的无法达成,通过持有项目股权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利益亦未合规实现,幼儿园至今也未移交给目标公司。原告收购被告的股权,是学校投资中的一环,被告全程参与了原告的整体股权收并购,被告给原告带来的不利损失,使得原告整体股权投资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在分析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时也不该局限于本次股权转让合同,而应当纳入整个股权收购的整体环节,所以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告的总投资金额为准。

三、本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民事审判违约金调整的规则,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商事审判基本原则,尊重商事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不予调减违约金金额。

1.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商事交易的双方具备谨慎的注意义务、专业的判断能力和对等的交易能力,商事交易行为往往具备专业性和规范性,双方对于交易架构、交易价格和交易流程以及违约责任是经过了多次谈判和沟通。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商事主体双方对违约金的设计就是为了保障商事纠纷的快捷处理和盈利预期,商事审判应予以尊重。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民法典》第1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约定外,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单纯适用民事审判的规则思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的约定调整违约金。

2.尊重和保护商事主体投资,促进营商环境打造。商事交易应当尊重商事主体的营利保护,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为投资项目而所付出的既存和隐形成本。原告为投资国际化教育,股权投资现金XX亿元,加之为目标公司办理房产竣工备案支付的其他费用,行政罚款,维权费用等,项目投资已近XX亿元。

3.在整个《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原告不存在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中无过错。

通过对2018年x月到2021年x月期间交易流程和时间点的梳理,原告在整个股权转让交易中并未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约定义务的行为,且一直积极主动推动股权收购、工商变更、理事会成员变更、房产验收备案等事宜,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过错行为。

4.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对【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故被告方在未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无权单方请求调减违约金金额。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理有据,请求法院充分尊重商事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保护商事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王春容律师、汪鑫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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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容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与并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

王春容律师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来,致力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治理、投资收并购、投融资、股权设计及企业破产等民商事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专业领域以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为中心,多次为头部房企提供地产收并购专项服务;同时服务于文创、传媒及教育行业,现担任成都王府外国语学校法治副校长。执业以来,王春容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坚持“运动+阅读”的生活习惯;坚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和不懈的工作态度;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过硬的职业素养,屡获客户好评,并得以与多家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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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

汪鑫律师具备股权投资并购、股权架构设计、员工搬迁安置、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