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抗疫有法(二十四)| 法律视野下的中高净值家庭财富风险(上)

发布日期:2020-03-02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家庭拥有的财富也是动态的、不确定的。规避和隔离风险,为家庭财富构筑防火墙,是中高净值家庭应考虑的课题。人生有起落,有顺境和逆境,为中高净值家庭财富保值增值,并通过合法合规合适的传承工具来实现家业长青、永续发展是法律人应有之职责。

      “金融大鳄”索罗斯有句名言:没有风险就不能称之为事业,但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地方有风险,给自己留有出路和活路。那么,除外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市场因素等,从法律视野的角度,哪些重大风险将导致中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缩水,从而影响财富传承。笔者将通过公私财产混同、家庭婚变、涉税、投资融资、财富传承这五个方面简明扼要的分析财富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公私财产混同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公司逐年增加,由于企业管理的不规范,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现象时有发生。所谓财产混同,简言之就是股东与公司在资金及财产方面产生了混同,典型情形包括:(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公司资金到关联公司,不做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由此如果发生财产混同,股东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101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庆公司与腾越公司买卖关系存续期间,腾越公司账户向其股东王某某个人账户频繁、大额转出资金,双方的资金往来明细的转款用途复杂,王某某的个人账户大量涉及公司经营的相关款项收支,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资金往来,对公司财产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王某某作为腾越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通过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相互转移财产,导致公司没有对外经营承担义务的足够财力,严重削弱了公司履债能力,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并且,王某某与腾越公司财产混同系基于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并非账户混同。因此,即便审计报告反映二者账户分立,也不影响一、二审法院对王某某与腾越公司之间财产混同的认定。最后法院判决股东王某某对腾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上述《公司法》规定和实务案例的认定及判决,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为一谈,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及股东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也会蔓延传导至股东个人,乃至股东家庭、关联公司。

      二、家庭婚变风险

      每个人都期望家庭和睦、婚姻美满,白头偕老,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现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焦虑感、不安全感上升,因家庭婚姻变故造成财富缩水的例子比比皆是。 

      一般中高净值家庭财富存在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存款、股权、保险、股票、基金、黄金、房产、字画等。股权是高净值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现以股权为例,来剖析法律人士参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由于很多中高净值人士是在婚后发起设立公司或受让持有公司股权,在此过程中,必然要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由于此时夫妻关系和谐融洽,资产上不分彼此,所以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例如,甲乙二人婚后设立了一家公司,其中甲登记持有90%股权,乙登记持有10%的股权。但二人后来因感情破裂欲离婚,股权应作如何处理呢?部分高净值人士认为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书,对此应视为夫妻间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即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应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的吗?请看实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该判决书重要内容援引如下:法院认为魏某要求分割的5家公司,均注册成立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魏某主张对双方在5家公司的出资及股份平均予以分配,李某主张双方在公司之中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李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且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上述5家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股权。

      由此可见,如无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设立公司或者受让而持有的股权应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会平均分割,会导致财富严重缩水。

      三、涉税风险

      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出台和完善,CRS在中国落地,税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无法逃避的问题,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将在2018年9月之前实现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且已经有96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实施CRS的多边国际法律准则——《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中国已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如果缺乏事先的税务筹划,中高净值家庭将面临因“税”带来的财富盈利能力的降低,同时也有可能因“税”限制与削弱财富的传承与转移,这均会引发财富的缩水。国家税务法律、税务政策庞杂,一般人很难厘清个中头绪,中高净值家庭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合规纳税,重视税务筹划,避免被动违规违法。



作者:李大福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8628021377

 

作者:阮善云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713534737